合同沒有按照規章、地方法規辦理批準手續,算不算生效?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如果合同沒按照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要求去辦批準手續,算不算生效呢?對于這個問題,有人說生效,有人說不生效。其實,這兩種觀點均不正確。
為什么這么講?
首先,我們先搞明白合同的生效條件?
合同想要生效,得滿足一些條件,分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別有效要件。一般有效要件就是簽合同的人得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簽合同的時候心里想的和嘴上說的、寫在紙上的得是一回事,意思表示要真實,不能被人騙了或者被逼著簽;合同里寫的內容不能違法,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能違背公序良俗。要是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當事人之間也沒特別約定,那合同只要符合這些條件,一成立就生效了。
但有些合同比較特殊,還得滿足特別生效條件才行。要是法律有特別要求,或者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了,就算合同已經符合前面說的那些一般有效要件,也不能馬上生效,而是處于未生效狀態。比如說,按照《民法典》規定,有些合同得經過批準才能生效,如果沒去辦這個批準手續,合同就是未生效的,但這可不代表合同就是無效的。雖然這時候不能直接拿這個合同去主張權利,但合同里關于去辦批準手續的條款是有效的,要是有義務辦的人沒去辦,就得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我們從行政許可的角度分析一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有啥不一樣?
法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它們在全國都管用。合同審批其實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按照《立法法》規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有權力設定合同的批準生效條件。像《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就規定,商業銀行股權轉讓得經過銀保監會批準。而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就沒這么大權力啦,它們只能在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大框架里,把具體的實施辦法寫得更詳細,不能自己隨便設定新的行政許可或者批準要求。
再次, 我們了解一下規章、地方法規設立的批準手續是否影響合同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這就告訴我們,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要求的批準手續,才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就算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能在一定范圍內設定行政許可,這些許可也不能影響合同的效力,更不能以是否依據這些許可要求辦理批準手續來判斷合同生不生效。
最后,我們別忘記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辦理批準手續后才生效?
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情形下,當事人關于合同辦理批準手續后才生效的約定沒有實質意義。但是,如果只是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則應當尊重當事人關于合同辦理批準手續后才生效的約定,合同獲得批準后才能生效。
綜上,對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只是沒按照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的要求辦理批準手續,應當認定其為生效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辦理批準手續后生效,則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認定合同批準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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