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私募基金管理人擅自變更投資方向、未履行清算義務等行為屢見不鮮,但投資者能否因此要求“兜底式賠償”?本文通過真實案例解析司法裁判規則,揭示管理人責任邊界與投資者維權關鍵。
一、從500萬虧損案看管理人越權后果
2024年無錫某私募基金糾紛案中,陸女士投資500萬元認購證券基金,管理人未履行止損義務導致本金虧損近400萬元。法院判決管理人全額賠償,理由是管理人既未履行適當性義務(未做風險測評),又違反合同止損條款,過錯行為與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但另一案例中,吳某因未及時查看基金凈值導致錯過贖回時機,法院認定其自身存在過錯,最終僅支持20%賠償。可見,管理人越權≠全賠,需綜合多重因素判斷。
二、管理人越權行為的三大“高危雷區”
程序性越權
未備案先投資:某股權基金在備案前擅自投資,法院認定未獲追認部分損失由管理人承擔
未經有效決策:某合伙型基金凈值跌破預警線后未召開合伙人會議,管理人被判賠償
實體性違約
突破投資范圍:江蘇某基金將約定股權投資的資金違規外借,管理人全額賠償本金損失
違反公平分配:全國首例公平分配案中,管理人按認購時間而非份額比例分配,被判補足差額
清算階段失職
上海某基金因管理人怠于清算,法院突破“清算前置原則”直接推定損失成立
北京案例顯示,管理人未辦理股權質押登記導致風控失效,構成重大違約
三、賠償責任的“四步認定法”
過錯程度分級
違反忠實義務(如挪用資金)直接推定過錯
違反勤勉義務需考察行業慣例,如盡調是否獨立、風控是否落實
因果關系鏈條
必要條件測試:某案管理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直接導致擔保落空
相當性判斷:管理人粉飾盡調報告與投資失敗存在高度關聯性
損失計算規則
本金損失:底層資產滅失時可突破清算程序認定
利息標準:通常按LPR計算,預期收益率主張需證明欺詐行為
過錯相抵原則
投資者未配合信息披露,賠償比例下調至20%
雙方混合過錯時,按原因力大小劃分責任
四、投資者應對策略
證據固定三要素
簽約文件:重點關注投資范圍、止損線、決策程序條款
溝通記錄:留存微信、郵件等要求信息披露的憑證
凈值報告:定期下載保存,作為主張知情權受損的依據
行權路徑選擇
違約之訴:適用于合同條款明確的義務違反
侵權之訴:針對資金挪用、利益輸送等忠實義務違反
止損關鍵動作
發現越權后7日內發函要求糾正
凈值異常時立即申請份額贖回
清算僵局中及時申請強制清算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基金管理人責任認定如同精密手術,需解剖合同條款、操作流程、市場環境等多重肌理。投資者既要警惕“剛性兌付”陷阱,也要善用司法手段打破“損失不確定”困局。
互動話題:您認為投資者自身過錯達到何種程度時,應自行承擔主要損失?歡迎評論區分享觀點。
(本文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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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專注私募基金合規與爭議解決領域法律實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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