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贛州經開區法院
公開審理了一起
因在微信群罵人引發的
名譽權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系某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被告鐘某則是該小區業主。
某日,被告鐘某在499人的業主微信群中發表不實言論,說原告收取了20萬元的好處費所以必須擺爛。
侮辱、誹謗原告,導致原告品德、聲望、信賴等社會評價降低,影響了原告在業主群中應受的尊重和信賴。
原告楊某認為上述言論嚴重侵犯了其名譽權,故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本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譽權,依法應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公民的名譽權。
鐘某公開在微信群對原告實施不正當言論,行為不當,應予批評制止,限被告鐘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業主群發表致歉聲明,向原告楊某賠禮道歉(內容保存時間不得少于五日,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為原告楊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若被告鐘某拒不承擔該項民事責任,本院可采取在該微信群聊中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的方式執行。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伍百元以下罰款。
敲黑板
大家都應用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微信群雖然受眾范圍較大,具有一定公開性,本身是一種公共網絡平臺,而網絡并非法外之地,網絡自由也需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
我們應當謹言慎行,不侮辱、誹謗他人,不造謠、傳謠,文明上網。
來源:贛州經開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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