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女童劉某辰被老師用三角尺砸傷案持續引發關注。4月11日,女童父親告訴南都記者,家屬已于當日上午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請,答疑預計在下周進行,之后再提交再審申請。10日,法院對該案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女童父親稱教室內有三個攝像頭。
法院出示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劉某辰提出,其與第三人(長沙市岳麓區博才梅溪湖小學)簽訂和解協議與宋雨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沒有直接關系,劉某辰在一審中所主張的費用均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原審法院駁回其附帶民事部分訴訟請求系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認為,經查,宋雨明在其工作期間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原審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判決駁回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南都記者查詢《民法典》了解到,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此外,女童父親告訴南都記者,從事發至今其未看到過事發相關監控錄像。上述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劉某辰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對校方設置的監控錄像設備進行司法鑒定、調取2003班教室外走廊以及涉案學校醫務室、大門監控視頻、通知涉案班級班主任接受詢問、對被害人的書本破損處進行工具痕跡鑒定、對被害人傷殘等級和精神損害等級重新鑒定。
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的證據確實、充分,上述申請調取的證據并非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重要證據,并非必須調取的證據,故對上述申請均不予準許。
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宋雨明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同時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辰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4月11日,女童父親告訴南都記者,家屬已于當日上午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判后答疑申請,答疑預計在下周進行,之后再提交再審申請。父親還表示,宋雨明在庭上向女童家屬提出金錢賠償的方案,但被其拒絕。“他想獲得我們的諒解,但我們不會為了錢(這么做)。”
采寫:南都記者 周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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