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該案例揭示了外賣騎手在法律和勞動關系方面的復雜性,特別是對于新就業形態下的勞動者。騎手在注冊平臺時應仔細閱讀并理解《用戶協議》等合同文件,明確自己與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同時,應保存好所有與工作相關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訂單記錄、工資支付憑證、工作時間表等,以備不時之需。遇到勞動爭議或權益受損時,騎手應積極尋求法律援助或專業咨詢,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4)渝民申1395號
再審申請人何某因與被申請人拉某公司及一審第三人重慶中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5民終21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何某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24)渝05民終214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本案一審、二審、再審訴訟費用由拉某公司承擔。事實及理由:1.何某作為拉某公司平臺的優秀騎手,與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何某在工作中因工受傷,拉某公司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向何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便不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也應向其支付生活保障費。2.何某因本次事故患上慢性肥厚性鼻炎需要后續治療,拉某公司應向何某支付后續治療費用。綜上,何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何某與拉某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2.拉某公司應否向何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生活保障費及后續治療費。
關于何某與拉某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根據一、二審中雙方當事人舉示的證據證明,拉某公司系電子信息服務公司,“蜂鳥眾包”APP系拉某公司研發的兼職騎手外賣員送餐配送專業平臺,拉某公司與重慶中某公司簽訂《屬地服務合作協議》,由重慶中某公司提供具有配送勞務行為能力人員和配送管理能力、地面安全事故處理服務,同時該合作協議約定“重慶中某公司與其配送人員需建立合法的用工關系,繳納相關稅費;重慶中某公司按期、足額支付配送人員的報酬,產生糾紛由重慶中某公司與配送人員自行解決”。配送人員下載“蜂鳥眾包”APP并注冊成為平臺的眾包用戶才能提供接單送餐服務,在注冊過程中會查閱并同意《蜂鳥眾包用戶協議》,該協議明確約定“蜂鳥眾包僅提供信息撮合服務,與騎手之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雇傭關系。”騎手注冊信息平臺顯示何某受事故傷害時其從事的配送業務所屬供應商為重慶中某公司,重慶中某公司為其購買了商業保險。本案中,何某下載“蜂鳥眾包”APP并成為該平臺的外賣騎手,何某在“蜂鳥眾包”APP上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接單、何時接單以及接單數量,工作時間具有隨意性和工作性質具有兼職屬性,何某并不受拉某公司的規章制度的約束,未與拉某公司形成人格從屬關系。何某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拉某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故二審法院認定何某與拉某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關于拉某公司應否向何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生活保障費及后續治療費的問題。本案中,何某為“蜂鳥眾包”騎手,屬于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其受傷已被人社部門認定屬于職業傷害并享受了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根據《重慶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實施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同一個事故傷害不得同時申請工傷認定和職業傷害確認,不得同時享受工傷待遇和職業傷害保障待遇。故在何某已經享受職業傷害待遇的情況下,其要求拉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何某主張拉某公司應向其支付生活保障費。其該項請求超過一審訴訟請求范圍,本院不予審查。何某主張拉某公司應向其支付后續治療費。因何某已經過職業傷害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根據《重慶市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實施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因職業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在工傷保險基金中單獨設立職業傷害保障支出科目。故何某關于后續治療費用應由拉某公司承擔的申請再審理由不成立。綜上,何某的上述申請再審理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某的再審申請。
本文來源:勞動法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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