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專利律師|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的裁判規則與實務指引
——基于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分析
引言
實用新型專利因其審查周期短、成本低的特點,成為中小企業技術保護的重要手段。然而,侵權糾紛頻發,且實務中對侵權判定、賠償計算等問題的爭議較大。本文結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下稱“廣州知產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的核心裁判規則,為權利人維權及被告抗辯提供實務參考。
一、侵權判定的“四步法”規則
1.專利權有效性審查
法院通常優先審查涉案專利的穩定性。若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部分案件可能中止審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82條)。
-實務提示:
-原告應提前做好專利穩定性評估,避免因無效宣告導致訴訟被動。
-被告可同步啟動無效程序,并申請法院中止審理(需提供初步無效證據)。
2.權利要求解釋
法院以權利要求書為基礎,結合說明書及附圖界定保護范圍(《專利法》第64條)。
-典型案例傾向:
-廣州知產法院在某一案件中認定,功能性特征需結合實施例及等同特征確定范圍,避免過度擴大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明確,“排除式權利要求”(如“不包括某結構”)需嚴格按字面解釋,不能推定保護范圍。
3.技術特征比對
采用“全面覆蓋原則”,即被訴產品需包含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或等同特征)。
-實務難點:
-等同侵權認定:需滿足“三基本一普通”標準(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且對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顯而易見)。
-現有技術抗辯:被告需證明被訴方案屬于現有技術(可直接援引無效宣告證據)。
4.侵權例外排除
-權利用盡:合法售出的專利產品后續使用不侵權。
-先用權抗辯:被告需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制造相同產品”或“做好必要準備”(廣州知產法院某案中,因被告未證明生產規模,抗辯失敗)。
二、賠償計算的實務規則
1.賠償數額的確定順序
法院按以下優先級確定賠償(《專利法》第71條):
1.權利人實際損失(如侵權導致的銷量減少);
2.侵權人獲利(常見于制造業,需查賬或推算);
3.專利許可費倍數(需提供真實許可合同);
4.法定賠償(實用新型專利通常為1萬~100萬元)。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案中,因原告未能證明損失或侵權獲利,最終按“專利貢獻率”調整法定賠償(僅支持30萬元)。
-廣州知產法院在電商侵權案中,參考平臺銷量數據推定侵權獲利,全額支持原告80萬元訴請。
2.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符合“故意侵權”+“情節嚴重”要件時,可適用1~5倍懲罰性賠償(《專利法》第71條)。
-故意認定標準:
-被告收到侵權警告后繼續侵權;
-原被告為競爭對手,且技術高度相似。
-案例參考:
廣州知產法院在某一重復侵權案中,按3倍計算賠償(總額150萬元)。
三、程序性要點與抗辯策略
1.訴前禁令的適用
-條件:侵權可能性高+不采取禁令將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失(《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廣州知產法院實踐:
對電商平臺快速下架鏈接的禁令申請支持率較高,但要求原告提供足額擔保。
2.合法來源抗辯
-被告(銷售者)需證明“合法取得”且“不知侵權”(如提供供貨合同、發票等)。
-抗辯失敗常見原因:
-無法指明具體生產者;
-進貨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推定“應知侵權”)。
四、實務建議
1.原告方:
-起訴前做好專利穩定性分析和侵權證據固定(如公證購買、網頁截圖);
-主張賠償時,優先提供財務數據或可比許可合同,避免依賴法定賠償。
2.被告方:
-及時啟動無效宣告程序,并申請中止審理;
-善用現有技術抗辯或合法來源抗辯,降低賠償責任。
結語
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的裁判規則已趨于精細化,權利人和被告均需結合技術比對、賠償計算及程序策略綜合應對。廣州知產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表明,法院在保護創新的同時,亦注重防止權利濫用。實務中應充分運用典型案例的裁判邏輯,提升訴訟勝率。
(注:本文未引用具體案號,相關規則可參考《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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