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卓以俊
“如我在訴”理念,是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群眾的最樸素想法?!叭缥以谠V”包含“如我在執”,執行人員在執行環節也要將心比心、換位思考,把主要精力放在解決實際問題上,真真切切讓群眾感受到法院執行的力度和溫度。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張軍院長不斷強調,法院在工作中要始終堅持換位思考,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把老百姓的事當自己家的事來辦,把化解矛盾、服判息訴的工作做足,防止“案中生案,因案生訪”。
然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法官邱平,被指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仍然強行扣押本應發放給民營企業家李貴明的執行款7000多萬元。該行為,與張軍院長的指示精神格格不入。
2021年4月20日,福州中院向鼓樓法院、倉山法院、晉安法院、臺江法院、閩侯法院等人發出(2020)閩01執1286號《執行情況告知書》。
該告知書稱:“申請執行人李貴明與被執行人福州建工(集團)總公司、福建新榕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已執行完畢,執行到位執行款2.30209793億元,扣除本案訴訟費86.18萬元、執行費30.6624萬元后,余額2.29041369億元,因被下列案件保全尚存本院賬戶:1、劉勇俊訴李貴明等合伙糾紛案,鼓樓法院凍結2200萬元;2、林立娟訴李貴明等合伙糾紛案,本院凍結5000萬元。3、陳啟德訴李貴明等代位權訴訟案,本院凍結5218.066667萬元。4、陳和申請保全李貴明執行款,鼓樓法院凍結91萬元。5、福州金飛魚柴油機有限公司訴李貴明等代位權訴訟案,本院凍結1.254億元。2021年3月22日,福州金飛魚柴油機有限公司申請解除李貴明執行款共1.254億元的凍結,至此,李貴明可領取執行款金額為1.0395070233億元。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陸續收到參與分配函多份。經審查,參與分配案件針對的被執行人并非李貴明,均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本院擬將可發放執行款1.0395070233億元全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李貴明,請你們根據案件性質,依法自行凍結李貴明的收款賬戶?!?/p>
2024年4月26日,福州中院向李貴明出具(2020)閩01執1286號之一《執行情況告知書》,將本案案款分配情況告知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應支付稅款情況。(詳見附件:《函》)
2、申請執行人林立娟與被執行人李貴明一案,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2133萬元金額,不計算該案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受理費、執行費等,預留林立娟應承擔稅款本金1320988元,預留滯納金206634元,剩余19804491元發放給林立娟。
3、申請執行人劉勇俊與被執行人李貴明一案,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1769萬元金額,不計算該案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受理費、執行費等,預留劉勇俊應承擔稅款本金1320988元,預留滯納金206634元,剩余16170123元發放給劉勇俊。
4、申請執行人胡孝達與被執行人李貴明一案,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2352056元金額,不計算該案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受理費、執行費等,預留胡孝達應承擔稅款本金138595元,預留滯納金21679元,剩余2191780元發放給胡孝達。
5、申請執行人陳啟德與被執行人李貴明代位權糾紛一案,根據生效判決認定的4844萬元金額,不計算該案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受理費、執行費等,預留吳金瑞應承擔稅款本金4853008元,預留滯納金759129元,剩余42832608元劃至該案賬戶。
2021年6月23日,福州中院向李貴明發放執行款6636.752941萬元。但按總數計算,福州中院仍暫扣著7146余萬元執行款未向李貴明發放。
為什么福州中院需要繼續暫扣7146余萬元執行款?原來還有兩個涉及李貴明的案件尚未審結,其一是林立娟與李貴明執行異議糾紛案,其二是陳建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
在林立娟申請執行與李貴明合伙協議糾紛一案中,李貴明與林立娟均對福州中院作出的(2024)閩01執恢60號裁定書項下執行標的和涉及稅款滯納金問題存在異議,并因此提出執行異議。
福州中院經審理后于2024年7月18日作出(2024)閩01執異144號《執行裁定書》,該裁定書對(2020)閩01執1286號一案各合伙人的可分配款項、應繳稅款及滯納金進行了詳細認定,并最終裁定解除對李貴明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林立娟對該裁定不服,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福建高院亦作出(2024)閩執復124號裁定書,認為林立娟的復議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福州中院(2024)閩01執異144號執行裁定。于此,林立娟與李貴明的執行異議糾紛已經案結事了。
而另外一起陳建斌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的(2021)最高法民再61號民事裁定書,委托福建高院保全李貴明的執行款3749.5795萬元。但截至目前,該再審案也已經審結,陳建斌的再審訴請已被法院駁回,其申請凍結李貴明的3749.5795萬元也已解凍。
至此,所有涉及李貴明執行款的案件均已結案,福州中院已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繼續扣押本應發放給李貴明的7146余萬元執行款。但令人費解的是,福州中院執行經辦人邱平卻故意“以執代審”、“以執代判”,硬生生地將該7146萬元執行款強行扣下,拒不向李貴明發放。
對此,李貴明曾多次滿懷期待地向邱平法官申請發放剩余執行款。每一次申請,都承載著李貴明解決生活與經營難題的希望。然而,邱平對李貴明的合理訴求卻充耳不聞,長期拖延履行發放執行款的職責,既不給予合理說明,也不積極推動執行款發放工作,嚴重影響了李貴明的正常生活與生產經營規劃。
更為嚴重的是,由于邱平的不作為、亂作為,導致李貴明無法及時清退其余合伙人的投資款,從而引發其他訴訟,給李貴明帶來訴累的同時,還給他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
在李貴明無法獲取剩余執行款的情況下,無奈選擇信訪,希望通過正常合法途徑解決問題。但在信訪期間,因李貴明對信訪筆錄內容存在異議,結果邱平卻將李貴明對信訪筆錄的異議惡意轉化為“申請執行人的異議之訴”。李貴明認為,邱平的這種行為毫無法律依據,已嚴重擾亂司法秩序,并不斷增加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對此,李貴明再次向福建高院金銀墻院長、福州中院陳茂和院長分別郵寄了舉報反映材料,希望本執行案能夠引起省市兩級法院院長以及相關部門的重視。
綜上,李貴明希望福州中院以及執行法官邱平能夠落實“如我在訴”、“如我在執”的指示精神,及時發放剩余7146余萬元執行款,讓李貴明及時歸還他人款項,避免產生新的訴訟,使生活早日步入正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來源:打虎拍蠅快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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