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內眾多開發商在各類宣傳中頻繁采用“購買兩房可得三房”“購買三房可變五房”等宣傳手段,這種“偷面積”的做法表面上看似最大化利用空間,為購房者提供額外的居住面積。然而,這一策略背后潛藏諸多法律風險,值得我們深入剖析。
浙江某置業公司向市規劃局某區分局提交了A房產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并備案。備案圖紙中標注了包括甲戶型“兩房兩廳兩衛”和乙戶型“三房兩廳兩衛”等七種標準戶型的房屋裝修示意圖。隨后,置業公司卻通過宣傳冊和網站等渠道將已報批的甲戶型宣傳為“三房兩廳兩衛”,將乙型戶型宣傳為“四房兩廳兩衛”。兩年后,公司將毛坯商品房交付給消費者。不久后,該區市監局接到舉報,反映置業公司在A房產項目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行為。該區市監局進行立案調查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置業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行為,依據該法責令置業公司限期改正,并罰款50萬元。
置業公司對處罰結果表示異議,遂提出行政復議,復議結果維持了原處罰決定。隨后,該公司以宣傳冊中使用醒目的紅、藍線框標注,并明確指出需要消費者自行后期改造,且在實際樣板房中亦有相應提示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行為并未構成虛假宣傳。然而,一審法院裁定,該公司的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明顯差異,足以對消費者的購房決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并且公司在廣告中將陽臺、設備平臺等改造為臥室進行展示,誤導消費者認為此類改造是合法的。因此,法院認定公司行為構成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駁回了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亦支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本案中涉及的房地產銷售中“偷面積”銷售宣傳行為,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呢?
Q:
針對本案中的“偷面積”行為應如何定性?
A:
在本案件中,所指的“偷面積”主要是指開發商或其授權的第三方在房屋交付后,通過與購房者簽訂改造協議,對與室內空間不相通的設備平臺進行改造,使之成為房屋的專用面積。然而,此行為是否合法?
根據浙江省《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和竣工綜合測量技術規程》規定,室外設備平臺指“房屋主體結構外,供空調外機、熱水器組等設備擱置檢修空間。”建筑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房屋主體結構內的建筑空間……”因此,設備平臺不應當計入建筑面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第六十四條,如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改正的,限期改正,無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因此,通過簽訂改造協議將設備平臺改造為業主專有部分的行為,會使購房者承擔違法后果。
Q:
“偷面積”宣傳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廣告?
A: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虛假廣告表現主要有兩種:一是虛假宣傳,即宣傳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相符;二是可能引起誤解的宣傳,即宣傳內容無誤,卻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理解。
在本案中,宣傳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是無異議的。然而,存在爭議的是,盡管置業公司在廣告宣傳中提示陽臺、設備平臺等區域的改造需由購房者自行完成。但此類宣傳仍可能誤導消費者,使他們錯誤地認為在房屋交付后可以合法地對上述區域進行改造。因此,置業公司利用違法利益作為誘餌,誘導消費者購買房屋,此行為已構成虛假廣告,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編輯 | 蓬江發布編輯部
來源 | 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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