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確認合法有效的買賣,最后居然竹籃打水一場空。
劉春茂借給朋友女婿王仁榮一筆錢,因到期還不上,對方就將其名下的一套房子作價99.6萬轉讓給他。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經隴南市武都區法院確認合法有效,抵扣47萬本息后,劉春茂按照法官的要求當庭給王仁榮轉了余下的52.6萬購房款。
沒過多久,法院莫名以案涉房屋被查封、執行為由,強行撤銷了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劉春茂不但沒拿到房子,借出去的錢和50多萬購房款也打了“水漂”。
在一份控告信中,劉春茂懇請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曾利宏法官玩忽職守罪的法律責任。原因是,曾利宏在審判確權訴訟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未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義務,沒有及時發現王仁榮名下房屋已被武都區法院執行局查封,最終造成他損失52.6萬元,
“現在王仁榮無任何還款能力,法院不僅要追究法官的責任,也要為對我造成的損失負責。”劉春茂說。
同一家法院,怎么能將自家查封的房子,在房主私自另賣他人時確認合法有效?如此烏龍,背后有何隱情?
無力償還借款
主動提出轉讓房屋抵債
今年70歲的劉春茂,家住甘肅省隴南市文縣。
據劉春茂介紹,2014年,王仁榮買了一套房,到添置家具的時候錢不夠,就找到他借錢。
“王仁榮是個生意人,平時生意做得挺好,而且還是我好朋友女兒的老公,當時他向我借30萬,說一年就還給我,我相信他就借給他了。”劉春茂說,可是一年后他沒能還錢,僅支付4萬元利息,至2017年9月30日整4年時間,本息47萬仍未清償。
無力償還債務的王仁榮,自愿將自己位于武都區農牧局小區星悅居的一套房屋作為抵押物,雙方重新簽訂了一份47萬的《借款協議書》,約定借款期限為半年,月利息0.3分,若到期未還款,愿意將抵押物歸于劉春茂。
逾期后,王仁榮提議,自愿將抵押房屋出賣給劉春茂。2018年7月5日,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該買賣合同約定,甲方(王仁榮)已向乙方(劉春茂)借款47萬,現甲方無力償還該筆借款,遂雙方議定,甲方將該房屋作價99.6萬轉讓給乙方,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購房款52.6萬。
合同還約定,甲方應于付款之日后的2018年10月10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如遇該房屋正在出租,自交付之日起,租賃關系自動轉為乙方,由乙方負責收租。
該合同還附有該房屋共有人陳某娥,于2018年7月2日出具的內容為:“本人陳某娥同意王仁榮將名下農牧小區房子轉賣給劉春茂”的《出賣同意書》。
“簽完合同,我說錢可以給,但一定要把戶過到我名下。”劉春茂說,因為王仁榮用于抵押的房子還沒有辦產權證無法過戶,他擔心給了錢拿不到房子,“我說不過戶也行,但必須去法院,讓法院判定我們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這樣我才能放心支付剩余購房款。”
武都區法院確認
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劉春茂一紙訴狀將王仁榮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判令被告限期交付案涉房屋,不得干預原告使用并過戶登記。劉春茂還聘請律師和中間人一同去法院。
該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武都區法院受理后,依法適應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
劉春茂說,2018年11月13日都區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后,審判長曾利宏要求他當庭給王任榮支付52.6萬購房款,“當時我堅持要把錢打給法院,曾利宏法官說調解的不用給法院,讓我直接打給王仁榮就行。我按照曾利宏法官的要求,給女兒打電話,讓女兒給王仁榮指定的收款人李某陽的賬戶轉款52.6萬。”
兩天后的2018年11月5日,武都區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就下來了。
調解書確認了劉、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同時由被告王仁榮在2019年7月31日之前配合原告劉春茂,將案涉房屋交付給原告劉春茂,并協助原告劉春茂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
拿到民事調解書的劉春茂還是放心不下,即便他此前讓律師去房管部門查過房子沒問題,但他還是讓兒子再去房管部門問問,兒子回來告訴他房子沒有被查封等信息,他心里的那塊石頭才落地,并將房子租給王仁榮,年租金2萬元。
一個月后的12月28日,天水中恒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根據武都區法院委托,對王仁榮的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并掛在網上進行拍賣,拍賣后讓王仁榮騰房時,執行人員發現王仁榮已經將法院查封的房屋賣給劉春茂,而且還被武都區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確認合法有效。
由于該民事調解書的存在,導致無法執行。后經武都區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對該案應予再審。
涉案房屋被查封
法院強行撤銷民事調解書
武都區法院再審認定了如下事實:
王軍與唐建、白潔、王仁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8)甘1202民初826號判決書,判令:一、唐建、白潔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返還王軍借款本金38萬,并從2017年12月26日起,以38萬為基數按照月利率2%計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二、王仁榮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該判決生效后,一審法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于2018年9月20日,一審法院作出(2018)甘1202執951-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對唐建名下的位于武都區城關鎮新市街體育大廈155號801室房屋和王仁榮名下位于武都區北山農牧小區星悅居1單元1503號房屋進行查封,查封期限為3年,并于當日向隴南市房產管理局武都分局送達了該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同年9月21日,執行人員傳喚唐建與王仁榮,并告訴了查封房子的事情。王仁榮表示他和唐建已商量好,在2018年9月30日之前還15萬,剩余的在2018年10月15日之前全部履行完畢。
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同年10月10日,執行人員又把唐建、王仁榮、王軍叫在執行局進行調解,約定王仁榮、唐建在2018年11月10日之前向法院交15萬,剩余款項在2018年12月10日之前付清。
由于被執行人仍未按和解協議履行,2018年11月15日,執行入員再次將王軍、唐建、王仁榮傳喚至執行庭,再次進行和解,再歡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唐建交付8萬元執行款將唐建房子解封。王仁榮于2018年11月26日前給付王軍12萬,剩余款項于2018年12月30日之前給付,如王仁榮不履行和解協則拍賣王仁榮名下的房屋,并按原判決執行被執行人唐建、白潔、王仁榮。
同年11月16日,武都區法院作出了(2018)甘1202執951-2號執行裁定書,解除了對唐建名下住房的查封。2018年12月28日,天水中恒房地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根據武都區法院委托對王仁榮的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并掛在網上進行拍賣,拍賣后讓王仁榮騰房時,執行人員發現王仁榮已經將法院查封的房屋賣給劉春茂,且買賣合同獲武都區法院確認合法有效。
一審法院再審認為,王仁榮明知涉案房屋被武都區法院執行局查封,仍將該房出賣于劉春茂,以此來抵償二人之間的債務。并且通過武都區法院將劉春茂與其達成的買賣合同確認有效,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很明顯,王仁榮的行為是規避執行的行為。王仁榮名下房屋于2018年9月20日就被武都區法院執行局查封,2018年11月5日,武都區法院卻作出(2018)甘1202民初435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該調解書違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之規定,存在錯誤,應予撤銷。
一審法院經審理委員會討論決定,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之規,判決:一、撤銷武都區法院作出的(2018)甘1202民初4354號民事調解書;二、駁回劉春茂的訴訟請求。
打了數場官司
訴訟均未獲法院支持
劉春茂不服一審決書,上訴至隴南市中級法院,理由下: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武都區人民法院未向武都區房管局送達查封王仁榮房產的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一審法院認定其于2018年9月20日向武都區房管局送達(2018)甘1202執951-1號裁定書,對王仁榮與唐建的房屋進行查封的事實沒有證據支持。根據送達回證記載,2018年9月20日送達的為957號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并不是(2018)甘1202執951-1號裁定書。另外該送達回證樣式也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的格式不符,該送達回證沒有記載案件的案號、送達文書的名稱。按照規定,一審法院在2018年11月16日后續解封唐建房子時,應向武都區房管局送達解封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但卷內未見記載。(2018)甘1202執951-1號裁定書并沒有相關的用印記錄簽發稿等文件。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已廢止。在《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的目錄(第十三批)》中,該司法解釋已廢止,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另外,調解書也不屬于人民調解協議的范疇。望上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改判或發回重審。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再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二審期間,經向一審法院調取該院對已生效(2018)甘1202民初826號民事判決執行方面的相關材料,包括2018年9月20日,一審法院為隴南市房產管理局武都分局作出并送達的(2018)甘1202執95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和(2018)甘1202執951一1號執行裁定書及一審法院送達上述司法文書的送達回證等。在該(2018)甘1202執95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上載明“附:(2018)甘1202執951一1號執行裁定書一份”,說明一審法院是對(2018)甘1202執95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和(2018)甘1202執951一1號執行裁定書同時向隴南市房產管理局武都分局送達的。
同時,一審法院也向涉案當事人王軍、唐建、白潔、王仁榮分別送達了(2018)甘1202執95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和(2018)甘1202執951一1號執行裁定書。盡管一審法院送達回證上“送達文件”欄記載的是(2018)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屬于填寫筆誤,但不能否認一審法院已向隴南市房產管理局武都分局及涉案當事人送達前述兩份司法文書的客觀事實,且在一審法院對(2018)甘1202民初826號民事判決執行期間,涉案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并未就該執行裁定與協助執行通知提出異議,后本案上訴人劉春茂向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被一審法院作出(2019)1202執異20號執行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該送達回證樣式與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的格式不符,并不影響前述兩份司法文書的效力。故上訴人劉春茂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隴南市武都區人民法院未向隴南市武都區房管局送達查封王仁榮房產的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主張不能成立。
一審再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已廢止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進行判處,屬適用法律錯誤。故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主張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竄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被上訴人王仁榮在明知其名下位于隴南市武都區北山農牧小區星悅居1單元1503室房屋被一審法院查封的情況下,就其被查封房屋與本案上訴人劉春茂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一審法院(2018)甘1202民初4354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再審判決撤銷該民事調解書,并駁回劉春茂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2021年4月25日,二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春茂還將王軍、劉芳琰、王仁榮訴至法庭,請求撤銷(2019)甘1202執異20號執行裁定書;撤銷(2018)甘1202執951-1號執行裁定書和(2018)甘1202執1058號執行裁定書;停止對武都區城關鎮農牧小區星悅居1單元1503號房產的執行。
不過,其訴請,一審、二審、再審均未獲法院支持。
問題不解決
家屬將死磕到底
2023年8月16日,劉春茂的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對判決感到失望的他,開始走上上訪和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之路。
劉春茂認為,案涉房屋是武都區法院查封的,應該說他們很清楚,如果法官認真負責,對法律有敬畏之心,絕不會作出將自家法院查封的房屋,在屋主私自賣給他時還確認合法有效。
“武都區人民法院不能強行撤銷自己確認合法有效的民事調解書就了事了,而對我當庭支付王任榮52.6萬房款只字未提。”劉春茂說。
依據《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協調運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審判部門在審判確權訴訟時,應該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需要確權的財產已經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應該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主要權利。
劉春茂說,因法官曾利宏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履行查詢所要確權的財產權屬狀況義務,沒有及時發現王仁榮名下房屋在被查封的前提下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更不該讓其當庭支付52.6萬購房款。
劉春茂的兒子說,民事調解書撤銷后,他和父親多次去武都區法院討說法,“是你們讓我們當庭打購放款的,既然房屋買賣現在不合法了,你們就應該給我們把購房款拿回來,他們就合作推,每次去連法院領導都見不到,直到現在都沒有給我們一個準確的說法。”
劉春茂則稱,他當初是信任法院的公信力,才在法院當庭支付給王仁榮52.6萬房款的,對于他的損失,法官曾利宏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現在,王仁榮無任何還款能力,我的損失應該記在武都區法院的頭上。我懇請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涉嫌犯罪的法院工作人員曾利宏玩忽職守罪的法律責任。”劉春茂說。
他的子女們則表示,如果此事不解決,他們會一直反映,跟武都區法院死磕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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