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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6日,人社部、最高法聯合發布重磅案例!
普通保安因“違反競業協議”被索賠20萬,仲裁直接駁回!企業濫用競業限制的套路被曝光!
案情回顧:月薪3500的保安,竟被索賠20萬?
案情顯示,某保安公司主營業務是給商業樓宇、居民小區提供安全保衛等服務。2019年3月,某保安公司招聘李某擔任保安,雙方訂立期限為2年的勞動合同,工資為每月3500元。勞動合同約定保安的主要職責為每日到某商業樓宇街區開展日常巡邏安保工作,同時內附競業限制條款,約定“職工與某保安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1年內不得到與該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就職,職工離職后某保安公司按月支付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0%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職工若不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違約金為20萬元”。
? 公司主張:
某保安公司稱,李某離職后入職同行公司,違反勞動合同中“1年內不得到競爭單位就職”的競業條款,需支付20萬違約金。
? 員工反駁:
李某辯稱,自己只是普通保安,日常工作僅為巡邏,從未接觸公司商業秘密,根本不屬“競業限制人員”!
? 仲裁結果:
駁回公司索賠請求! 李某的競業限制條款無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是否為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適格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因此,用人單位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應當以該勞動者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即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職務或崗位足以使他們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本案中,李某的主要職責為每日到商業樓宇街區開展日常巡邏安保工作,其所在的保安崗位明顯難以知悉某保安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某保安公司亦無證據證明李某具有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等保密事項的可能,因此李某不是競業限制義務的適格主體。某保安公司與李某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關于競業限制義務適格主體的規定。因此,競業限制條款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對某保安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請求,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 法律依據:競業限制≠全員適用!
? 《勞動合同法》第24條明確規定:
競業限制僅限 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
? 關鍵判定:
李某作為保安,職責僅為日常巡邏,既不接觸核心技術,也不掌握商業秘密。公司既無法證明其崗位涉及保密信息,也未支付合理補償(僅按最低工資30%發放)。
案例啟示:企業濫用競業限制?違法!
1?? 競業限制≠隨便簽:
? 普通員工簽了也無效!企業需舉證員工接觸商業秘密。
2?? 補償標準要合法:
? 未約定補償或補償過低(如低于最低工資30%),協議自動失效!
3?? 違約金需合理:
? 20萬違約金遠超普通員工收入水平,法院通常不支持!
勞動者必知:如何應對“霸王條款”?
? 簽合同前:
? 警惕“全員競業”陷阱!普通崗位(如保安、銷售、行政)可明確拒絕不合理條款。
? 離職時:
? 若企業要求履行競業義務,必須同時提供 書面保密協議+足額經濟補償!
? 被索賠時:? 保留工資條、崗位職責等證據,仲裁時主張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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