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二、本罪的一般量刑是多少?
本罪的量刑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數額巨大的會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的,如果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如何認定挪用資金罪中的挪用行為?
刑法對于挪用資金的罪的挪用行為規定了三種模式。
- 第一種模式: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 適用此種情形的前提是僅僅用于個人消費和家庭支出等。
- 這里所說的歸個人使用,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 將本單位的資金供本人親友或其他單位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 以個人的名義將本單位的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
- 個人決定以單位的名義將本單位的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
- 這里所說的借貸給他人,是指挪用人以個人名義將所挪用的資金借貸給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
- 超過三個月未還主要是一個時間限制,這里不僅包括案發時尚未歸還挪用的款項,并且時間已經超過3個月,還包括案發時已經歸還,但歸還的時已經超過3個月這兩種情況。
- 第二種模式: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
- 所謂的進行盈利活動主要是指用所挪用的資金進行經營或者其他獲取利潤的行為。
- 至于其是否實際獲取了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 第三種模式: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 這里所謂的非法活動主要是指廣義上的,既包括一般的違法行為(比如賭博、嫖娼),也包括犯罪行為(如走私、販毒等)。
- 根據這一款的規定,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由于行為本身就具有非法危害性,所以刑法未在其數額上進行限制,但這并不等于說只要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即構成犯罪,并可以完全不考慮數額。
四、注意事項
實踐中關于本罪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 罪與非罪的界限:挪用本單位的資金并非一經挪用即構成犯罪,只有情節嚴重、危害較大的挪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 主要在于主觀目的不同。
- 挪用資金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沒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的,只是暫時的剝奪單位的對于資金的使用權,日后準備歸還。
- 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他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作者介紹
楊有有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高級研究院刑事辯護方向法律碩士。楊有有律師具備完整的公檢法實習工作經歷,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具有全方位的了解和掌握。自參加律師工作以來,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代理、刑事控告等案件的辦理,參與辦理了多件重大、疑難、復雜及具有影響力的案件,如北大牟某某虐待案、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貪污案、百度公司管理層職務侵占案、某高校校長涉黑案、某法院院長貪污案、某國企虛假訴訟案以及十余件最高法的死刑復核案件,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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