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如下:數額較大: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無罪辯護思路一、不是賄賂款行為人雖然收受或索取了他人財物,但是是正常經濟往來,如借貸、居間介紹費等,并不是賄賂款。例:(2014)華刑初字第98號,劉某某因煤礦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給其造成生活飲用水困難而引發矛盾,并向企業多次要求解決未果,直到雙方口頭達成協議,而領取10萬元的事實。法院認為,劉某某領取10萬元是索賄或是補償款,因證據互相矛盾,無法確認,且劉某某收受財物后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最終判處其無罪。二、沒有利用職務便利行為人雖然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幫別人獲取利益,但是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幫他人謀利,則不能構成本罪。例:(2016)新32刑終135號,駕校業主王某收受教練阿某某20萬元人民幣,用于免試辦理駕照,主觀上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辯護人提出王某不具有任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駕校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王某作為駕校登記負責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資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三、不具備本罪主體資格該罪的犯罪主體系特殊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中具有職務的人員。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此罪。例:(2016)新32刑終135號,駕校業主王某收受教練阿某某20萬元人民幣,用于免試辦理駕照,主觀上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辯護人提出王某不具有任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駕校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王某作為駕校登記負責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資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四、主觀不是故意受賄該罪的主觀心態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會發生侵犯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例:(2012)平刑終字第140號,某公司發包其公司綜合樓建筑項目,胡某某以該公司董事長身份,與工程承包商楊某某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楊某某應胡某某提議,向胡某某給付人民幣15萬元,后胡某某購買雪佛蘭轎車一輛。法院認為,胡某某在經濟往來中將楊某某提供15萬元所購買的汽車登記于公司名下,并用于公務,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將車輛據為己有。楊某某陳述稱,胡某某說過所收受的15萬元,待工程開工后補給楊某某,因此,楊某某提供15萬元購買汽車實際上是一種為企業事先“墊資”行為。五、數額未達標準《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規定,數額在3萬以上立案追訴。數額未達標準的不會立案。例:(2017)冀01刑終370號,張某1因盜竊電車被某村治保會發現,遂被迫交給該治保會2萬元現金并寫下2萬元欠條。次日,李某某利用在治保會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現金1萬元后將2萬元的欠條還給了張某1;其中的7000元李某某據為己有,另3000元與另一人平分。法院認為,李某某受賄數額僅1萬元,未達到規定的數額起點,最終決定判其無罪。六、證據不足行為人是不是收受或索取賄賂、有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收了多少都需要證據印證。法院最后認定的犯罪情節是有完整證據鏈證明的,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節無法被認定為行為人的犯罪情節。例:(2016)津0111刑初291號,張某某任村委會主任,后任天津村黨支部書記,負責該村全面工作。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該村集體資金60萬元歸齊某某個人使用,后齊某某以現金形式歸還。張某某在其岳母和父親喪事期間,收受了張某受齊某某委托給予的禮金。檢察院指控張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張某某在其親屬喪事期間收受了張某受齊某某委托給予的禮金,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公訴機關指控的數額,該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判處張某某無罪。七、情節顯著輕微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情況下,可爭取不起訴。例:南檢刑不訴〔2023〕48號,史某某代表建設集團公司簽訂食堂承包合同,李某某為了在食堂承包、合同簽訂等方面得到史某某的照顧,到項目部辦公室送給史某某10萬元現金,史某某將此款收下。后建設集團公司詢問史某某食堂承包費情況,史某某害怕受賄事情暴露,轉入建設集團公司賬戶食堂承包費11萬元。檢察院認為,史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其不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數額較大: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無罪辯護思路
一、不是賄賂款
行為人雖然收受或索取了他人財物,但是是正常經濟往來,如借貸、居間介紹費等,并不是賄賂款。
例:(2014)華刑初字第98號,劉某某因煤礦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給其造成生活飲用水困難而引發矛盾,并向企業多次要求解決未果,直到雙方口頭達成協議,而領取10萬元的事實。法院認為,劉某某領取10萬元是索賄或是補償款,因證據互相矛盾,無法確認,且劉某某收受財物后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缺乏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法院最終判處其無罪。
二、沒有利用職務便利
行為人雖然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幫別人獲取利益,但是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去幫他人謀利,則不能構成本罪。
例:(2016)新32刑終135號,駕校業主王某收受教練阿某某20萬元人民幣,用于免試辦理駕照,主觀上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辯護人提出王某不具有任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駕校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王某作為駕校登記負責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資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三、不具備本罪主體資格
該罪的犯罪主體系特殊犯罪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中具有職務的人員。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此罪。
例:(2016)新32刑終135號,駕校業主王某收受教練阿某某20萬元人民幣,用于免試辦理駕照,主觀上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辯護人提出王某不具有任何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實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駕校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王某作為駕校登記負責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資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以及非國有事業單位、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管理制度。
四、主觀不是故意受賄
該罪的主觀心態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索取、收受賄賂的行為會發生侵犯職務行為不可收買性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例:(2012)平刑終字第140號,某公司發包其公司綜合樓建筑項目,胡某某以該公司董事長身份,與工程承包商楊某某簽訂工程施工合同。楊某某應胡某某提議,向胡某某給付人民幣15萬元,后胡某某購買雪佛蘭轎車一輛。法院認為,胡某某在經濟往來中將楊某某提供15萬元所購買的汽車登記于公司名下,并用于公務,主觀上沒有受賄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將車輛據為己有。楊某某陳述稱,胡某某說過所收受的15萬元,待工程開工后補給楊某某,因此,楊某某提供15萬元購買汽車實際上是一種為企業事先“墊資”行為。
五、數額未達標準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條規定,數額在3萬以上立案追訴。數額未達標準的不會立案。
例:(2017)冀01刑終370號,張某1因盜竊電車被某村治保會發現,遂被迫交給該治保會2萬元現金并寫下2萬元欠條。次日,李某某利用在治保會工作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張某1現金1萬元后將2萬元的欠條還給了張某1;其中的7000元李某某據為己有,另3000元與另一人平分。法院認為,李某某受賄數額僅1萬元,未達到規定的數額起點,最終決定判其無罪。
六、證據不足
行為人是不是收受或索取賄賂、有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收了多少都需要證據印證。法院最后認定的犯罪情節是有完整證據鏈證明的,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節無法被認定為行為人的犯罪情節。
例:(2016)津0111刑初291號,張某某任村委會主任,后任天津村黨支部書記,負責該村全面工作。張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該村集體資金60萬元歸齊某某個人使用,后齊某某以現金形式歸還。張某某在其岳母和父親喪事期間,收受了張某受齊某某委托給予的禮金。檢察院指控張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張某某在其親屬喪事期間收受了張某受齊某某委托給予的禮金,但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公訴機關指控的數額,該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判處張某某無罪。
七、情節顯著輕微
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且有自首、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的情況下,可爭取不起訴。
例:南檢刑不訴〔2023〕48號,史某某代表建設集團公司簽訂食堂承包合同,李某某為了在食堂承包、合同簽訂等方面得到史某某的照顧,到項目部辦公室送給史某某10萬元現金,史某某將此款收下。后建設集團公司詢問史某某食堂承包費情況,史某某害怕受賄事情暴露,轉入建設集團公司賬戶食堂承包費11萬元。檢察院認為,史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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