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實證研究》
作者:孫穎 編著
ISBN:978-7-5764-2039-5
定價:99 元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5年4月
本書聚焦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前沿性問題,涵蓋消費投訴工作機制、食品監管制度政策研究、消費者組織的工作與定位、消費法典的展望四個部分,重點回答了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法律屬性、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食品欺詐的概念類型、市場監管部門與消費者組織關系定位、消費者法法典化的價值功能等一系列重大疑難問題,為新時代市場監管和消協工作理念的轉變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事業的推進提供理論參考。本書在大量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所提出的多項建議和工作方案已被委托方采納實施,在多領域為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保護、消費者組織保護和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提供了有價值的建設性意見,并前瞻性地提出了編纂我國《消費法典》的建議。
01
作者簡介
孫穎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長期致力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取得豐碩成果。研究領域包括:民商法、經濟法、知識產權法、消費者法、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個人信息保護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廣告法、價格法、產品質量法等。著有《消費者保護法律體系研究》《食品安全風險交流的法律制度研究》《經濟法學》,發表學術論文50余篇。主持完成多個省部級和國家級課題。長期以來擔任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市食品藥品安全法治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業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等。參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修正與制定。
02
編輯推薦
本書以消費者權益保護實證研究為主題,選題具有時代性、新穎性和實踐性;從消費投訴工作機制、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消費者組織的工作和定位、法典化展望四個方面展開,內容緊扣時代熱點,具有多維度、前瞻性和創新性的特點。
本書所匯編的項目成果直接面向國家市場監管、消費者組織的具體工作需要及法典化的愿景,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所提出的工作方案、建議稿等均是在大量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所得出的符合當前實際的可行性結論,對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消費者協會的工作和未來發展以及消費者法法典化進程具有幫助和推動價值。
03
前 言
本書系筆者近年來主持完成的課題中的九個研究成果的集成,項目選題均為當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兼具理論和實踐意義的前沿問題,其理論價值主要在于圍繞各選題中的基礎性問題進行了基礎理論研究,回答了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屬性、保健食品定位、食品欺詐概念類型、保健食品企業監管模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消費者組織關系定位、法典化的價值功能等一系列重大和疑難問題,從豐富學術研究的領域和拓寬視野的角度看,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價值,同時亦能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事業的推進提供理論參考。
本書所匯編的課題研究成果直接面向國家市場監管、消費者組織的具體工作需要及法典化的愿景,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所提出的工作方案、建議稿等均是在大量實地調研的基礎上所得出的符合當前實際的、具有可行性的結論,對新時代市場監管和消費者協會工作理念、工作方式的轉變及市場監管行政執法、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以及未來消費者法法典化進程具有幫助和推動價值。本書既可為學術研究和立法工作提供參考,也可作為實務部門學習研究的資料。
本書將近年來筆者主持完成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實證研究,按照“消費者投訴工作機制”“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消費者組織的工作與定位”“法典化展望”四個部分編輯在一起,該種形式的編著目前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學術出版物中尚未出現,故具有首創性。本書所研究和揭示的內容,在現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具有創新性,四編共九章的內容均為筆者獨創性研究,填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實證研究領域的空白。
具體而言,本書的主要創新點如下:
1.論證了消費投訴信息屬于政府信息,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法律屬性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通過對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原則、主體、對象、內容(范圍)、方法和程序的研究,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了關于消費者投訴信息公示的建議,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工作辦法提供了工作基礎。
2.針對消費者投訴轉案件的工作機制提出了制度化建議,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一步制定相關指導意見提供了工作基礎。
3.針對保健食品屬于特殊食品的性質定位,提出應根據原料和保健功能的不同劃分為三類,著眼于食品安全水平和監管效能的提升以及保健食品行業的發展,應改革保健食品保姆式監管模式和保健食品審評、備案制度等。
4.以主體間性理論為分析起點,提出在保健食品領域社交電商行為的合作監管中,規則制定、監管、執行的權力和責任可以由平臺和社會組織分擔,他們參與監管活動是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并對監管活動的結果承擔責任。
5.針對食品欺詐的治理難題和行政執法困境,提出有必要賦予“食品欺詐”獨有的含義,并從行政執法的角度區分了“民事欺詐”和“食品欺詐”的構成要件及相應的監管模式。
6.針對消費者組織獨立性和組織建設問題,提出新時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消費者組織的關系定位應朝著取消掛靠、僅保留業務指導關系的方向發展;應給予消費者組織“特別法人”的身份定位,并應在相關立法中予以明確。
7.針對京津冀消費者組織維權工作協同發展問題,提出三地應從聯席會議機制、信息互通機制、資源共享機制、合作聯動機制、理論研究機制、智能技術支持機制、組織與經費保障機制八個方面推動消費維權工作協同發展,并把理論研究、消費者教育、社會監督、投訴及糾紛處理等作為協同維權工作的重點領域。
8.針對北京市政府制定價格現場聽證會和網絡聽證會的消費者代表遴選要求,從程序上提出了科學化建議。
9.針對消費者法法典化問題,提出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具備一定條件和可行性以及應從一個完整的消費行為的歷經階段所涉及的法律規范出發,按照邏輯順序和時間線索確定法典結構。
上述研究成果中,《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效果與影響研究》及《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辦法》(建議稿)已被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采納,并在此建議稿基礎上,形成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信息公示暫行規則》,將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制度在系統內全面推開。其他研究成果也均有部分或者全部予以采納的情況,如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研究的部分建議、新時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消費者組織的關系定位研究、京津冀消費者協會維權工作協同發展研究、價格聽證會消費者組織參加人遴選工作方案研究等,為消費者協會組織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性意見。而對法典化的展望,則更多圍繞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的價值功能、法典形式和體系建構等進行了探討,展現了筆者在我國法典化浪潮下的一種獨特思考。
然而,筆者深知本書中仍存在著諸多不足與局限之處,敬請各位專家、讀者予以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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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目 錄
前言 001
◆ 第一編 消費投訴工作機制 ◆
第一章 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效果與影響研究003
一、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理論研究003
(一)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內涵和特點003
(二)消費投訴信息的法律屬性003
(三)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依據006
(四)消費投訴信息公示制度的目的和意義013
(五)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原則014
(六)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主體016
(七)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對象018
(八)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內容018
(九)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方法和程序019
二、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風險防范及網絡消費投訴信息公示022
(一)公示主體被追訴的可能性及其防范022
(二)網絡消費投訴信息的公開問題025
三、域外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情況與借鑒030
(一)美國消費投訴信息公示的情況030
(二)日本消費者投訴信息公示的資料搜索情況035
(三)德國消費者投訴信息公示情況的資料搜索039
(四)對我國的啟示與借鑒042
四、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試點的情況跟蹤044
(一)上海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試點情況044
(二)重慶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試點情況048
(三)江西省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試點情況050
(四)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試點的效果評估054
五、目前的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建議057
(一)目前的問題057
(二)筆者關于下一步工作的建議060
附錄消費投訴信息公示辦法(建議稿)066
第二章 消費者投訴轉案件工作專項分析070
一、優化訴轉案工作的必要性與可行性072
(一)優化訴轉案工作的必要性072
(二)優化訴轉案工作的可行性082
二、當前訴轉案工作的實踐困惑087
(一)訴轉案工作的主體困惑087
(二)訴轉案工作的客體困惑092
(三)訴轉案工作的程序困惑094
(四)訴轉案工作的獎懲機制097
(五)影響訴轉案工作的其他因素098
三、優化訴轉案工作的政策建議103
(一)明晰訴轉案工作的主體103
(二)明確訴轉案工作的對象104
(三)細化訴轉案工作的標準105
(四)明確訴轉案工作的情形106
(五)建立訴轉案工作歸檔程序108
(六)加強訴轉案工作的保障機制108
(七)與訴轉案工作相關的其他建議110
附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投訴信息轉執法案件線索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建議稿)113
◆ 第二編 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 ◆
第三章 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研究121
一、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形成的歷史回顧121
(一)第一階段: 萌芽期 (1987 年—2003 年)121
(二) 第二階段: 探索期 (2003 年—2013 年)123
(三) 第三階段: 發展期(2013 年—2018 年)123
(四) 第四階段: 完善期(2018 年以后)124
二、 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分析128
(一)保健食品定位問題與分類困境128
(二)注冊制度中的問題 133
(三)備案制度中的實質審查和形式審查之爭136
(四)生產監管制度中存在的問題137
(五)經營監管制度中對虛假宣傳、傳銷等行為監管不力138
三、 國內外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比較與借鑒139
(一)保健食品名稱與定位比較研究140
(二)保健食品監管模式比較研究145
(三)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制度比較研究149
(四)保健食品生產與經營許可制度比較研究154
(五)保健食品標簽與廣告的管理比較研究162
四、完善我國保健食品監管的制度政策建議167
(一)完善保健食品監管制度政策的總體思路與目標168
(二)名稱與類型劃分的改進建議170
(三)監管定位與監管模式的改進與完善建議172
(四)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制度改進與完善建議173
(五)保健食品生產與經營制度完善建議176
(六)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審核的制度政策建議177
(七)落實企業研發主體責任的制度政策建議180
(八)消費者教育與保健食品消費環境改善的制度政策建議181
附錄《加拿大天然健康產品條例》附錄1、2185
第四章 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監管研究189
一、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的界定189
(一)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界定的理論基礎190
(二)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的法律適用193
二、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監管必要性198
(一)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的反交往理性198
(二)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面臨的法律困境200
(三)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監管現狀202
三、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監管模式類型205
(一)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政府監管模式205
(二)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非政府監管模式208
(三)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合作監管模式210
四、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監管模式選擇212
(一)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監管法治化212
(二)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監管模式改善214
(三)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合作監管模式特征216
(四)保健食品(企業)線上行為合作監管模式重心218
第五章 食品欺詐的規制路徑與法律適用220
一、作為全球性問題的食品欺詐220
二、食品欺詐的規制及路徑選擇222
(一)域外食品欺詐規制與路徑選擇222
(二)我國食品欺詐規制現狀及路徑選擇227
三、食品欺詐的認定與法律適用230
(一)食品摻假231
(二)食品虛假陳述233
余論234
◆ 第三編 消費者組織的工作與定位 ◆
第六章 新時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消費者組織的關系定位研究239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消費者組織的關系考察239
(一)歷史回顧239
(二)消費者組織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現實關系類型241
(三)對不同類型關系的評析245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費者組織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職責界分246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職責246
(二)對行政部門“受理消費者投訴”的理解247
(三)消費者組織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職責247
(四)二者職責定位和工作方式的差異性辨析249
(五)二者在消費者投訴調解工作中的職責交叉與重疊250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組織履行公益性職責的影響252
(一)掛靠和指導的意涵252
(二)掛靠體制和業務指導關系對消費者組織的影響254
四、消費者組織的發展狀況及其履職能力研究256
(一)消費者組織的發展狀況研究256
(二)消費者組織履職能力研究260
五、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背景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消費者組織的關系定位262
(一)事業單位改革背景下消費者組織定位的幾種可能性及其利弊分析263
(二)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脫鉤成為政府設立的直屬事業單位266
(三)僅保留和維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消費者組織的業務指導關系268
六、未來消費者組織定位及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關系重塑269
(一)解除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掛靠關系269
(二)保留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關系270
(三)認清消費者組織公益性職責而非公益性服務271
(四)消費者組織應當是具有法定名稱、法定性質、法定職責的特別法人272
(五)通過專門立法對消費者組織再次“賦權”與“賦能”274
(六)重新定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處理與消費者協會(委員會)調解職責276
(七)某些地區可試點基層消費者協會編制向上集中的編制管理改革277
第七章 京津冀消費者協會維權工作協同發展研究279
一、京津冀消費者協會維權工作協同發展當前現狀與不足279
(一)居民收入、消費與人口狀況既存在明顯差異也存在快速縮小差距的趨勢279
(二)京津冀消費者協會組織建設狀況280
(三)京津冀消費者協會維權工作協同機制發展現狀281
(四)存在的問題與不足284
二、推動完善京津冀消費者協會維權工作協同發展機制的構想286
(一)聯席會議機制286
(二)信息互通機制287
(三)資源共享機制288
(四)合作聯動機制290
(五)理論研究機制291
(六)智能技術支持機制291
(七)組織與經費保障機制293
三、京津冀消費者協會協同發展近期重點工作領域294
(一)理論研究294
(二)消費者教育296
(三)社會監督300
(四)投訴及糾紛處理301
(五)社會共治303
第八章 價格聽證會消費者組織參加人遴選工作方案研究306
一、消費者參加價格聽證的性質與意義307
(一)消費者參加價格聽證的性質307
(二)消費者參加價格聽證的意義307
二、北京市價格聽證中消費者參加人遴選制度存在的問題307
(一)北京市價格聽證消費者參加人的身份及其代表性問題307
(二)北京市價格聽證消費者參加人的廣泛性和專業性問題308
(三)北京市價格聽證消費者參加人的參與度問題308
三、國外及我國其他地區價格聽證中消費者參加人遴選制度考察及啟示309
(一) 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價格聽證中消費者參加人遴選制度的考察309
(二)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價格聽證消費者參加人遴選制度的啟示312
(三)我國其他省市價格聽證中消費者參加人遴選制度的考察313
(四)我國其他省市價格聽證中消費者參加人遴選制度的啟示316
四、現場聽證模式下消費者參加人遴選工作方案318
(一)現場聽證模式下消費者參加人遴選的原則318
(二)消費者參加人的遴選機構320
(三)消費者遴選條件與標準322
(四) 現場聽證消費者參加人的遴選方式與程序323
(五)現場聽證消費者參加人人才庫建設324
五、網絡聽證模式下消費者參加人遴選工作方案324
(一)網絡價格聽證的利弊與定位324
(二)網絡價格聽證的適用范圍325
(三)網絡價格聽證的參加人條件325
(四)網絡價格聽證的組織機構325
(五)網絡價格聽證的程序326
(六)網絡價格聽證的其他問題326
附錄1北京市政府制定價格現場聽證會消費者代表遴選辦法(建議稿)328
附錄2北京市網絡價格聽證消費者代表遴選辦法332
◆ 第四編 法典化展望 ◆
第九章 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之價值功能與法典形式和體系建構研究339
一、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的意義和價值功能340
(一)消費者法法典化的含義340
(二)消費者法法典化的意義341
(三)消費者法法典化的價值功能345
二、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的條件及可行性分析348
(一)法典化的條件348
(二)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的條件審視350
(三)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實施的可行性分析353
三、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的困境358
(一)理論深度及抽象化程度不夠358
(二)法典化的前期準備工作較多360
(三)解法典化現象及信息化社會帶來的沖擊362
四、我國消費者法法典化的形式與體系建構建議365
(一)法典觀念之考量365
(二)法典形式之考量366
(三)我國消費法典體系建構建議369
參考文獻381
后記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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