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云南法院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審判質效,優化審判資源配置,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4月1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指定基層人民法院跨區域集中管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共19條,明確16個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分別指定其轄區內1個基層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規定》指出,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參照適用。
本規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實施時,各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立案但尚未審結的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由各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來源 | 云南高院
編輯 | 尹潤云
責編 | 王丹妮
一審 | 詹 輝
二審 | 吳 怡
三審 | 劉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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