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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業,股東會突然收到“股東會決議”的一紙文書,告知其已經被股東會除名。然而,從未按章程提前通知開會、到偽造簽名形成決議,從忽略股東表決權比例規定、到會議記錄缺失關鍵細節,這些“決議”程序上實際問題頻發。當公司多數股東以“清理門戶”為由舉起表決權武器時,股東如何以“程序不合規”為由撤銷決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經典案例
甲系A公司股東,對A公司享有百分之五十的股權,出資金額為2000萬元,并于1993年出資完成。
2022年6月23日,因A公司持股十分之一以上的股東乙、丙自行召集股東會,A公司即作出“A公司關于召開2022年第2次股東會的通知”,決定于6月25日召開股東會。股東會召開后,A公司作出《A公司股東會會議決議》,決議以甲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將其“除名”,并將其價值2000萬元的股權直接“分配”給股東會召集人乙、丙。甲認為其早已出資到位,且之后A公司并沒有增加注冊資金,不存在再次繳納出資的問題,而且股東會召集程序嚴重違反規定,決議明顯無效,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召開股東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A公司僅提早兩天,該程序瑕疵在事實上已經影響甲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權利,且本次決議內容為“是否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楊某其作出除名決定”,僅提前兩天通知亦不利于楊某其在合理時間內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屬于可以容忍的輕微瑕疵。而且,乙、丙并非董事會成員,也不能證明A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會議,不符合股東自行召集董事會的前置程序。故判決撤銷該董事會決議。
風險提示
當股東收到記載“經股東會表決,解除你方股東資格”的決議時,不妨關注決議是否存在程序性問題,有的企業未提前通知股東參會,有的表決方式違反章程,甚至出現大股東濫用表決權 “一言堂” 的情況,實際上,太多股東除名糾紛的轉折點,都藏在這些看似細微的程序縫隙里。
公司治理建議
當公司決議侵害股東利益,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被侵害呢?我們建議:
1、完善公司章程,細化股東會職權、表決規則
作為股東,最有效的風險防范始于公司設立或章程修訂時的 “未雨綢繆”。股東應當重視公司章程,通過章程細化股東會職權、表決規則的權利。比如明確 “股東除名事項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公司啟動除名前須書面催告股東補足出資并預留30日補救期”,甚至可以約定 “被除名股東享有申辯期” 等個性化條款。從源頭堵住因程序約定模糊導致的爭議漏洞。法律賦予股東通過章程自治細化權利保護的空間,提前完善規則才能在糾紛發生時占據主動。
2、審查股東會作出決議的程序合法性
收到股東會除名決議后,被除名股東需立即從“召集、召開、表決”三個環節對照章程與法律逐項審查。首先核查召集主體是否合法(以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為順位,不可躍層)、通知是否在會議召開前15日以章程約定方式送達;其次關注會議過程中是否被允許陳述意見,會議記錄是否完整記載其申辯內容;最后重點計算表決權比例,需排除被除名股東本人的表決權并核查是否達表決通過門檻(法律規定除名決議應經公司其他代表過半數表決權股東表決通過),任何環節的程序瑕疵都可能成為推翻決議的關鍵。
3、及時起訴撤銷股東會決議,否則將會失權
股東發現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如本案中甲發現除權股東會決議程序嚴重不合規,股東應立即請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股東需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起撤銷之訴,逾期未主張將喪失撤銷權,建議收到決議后盡快起訴。如果股東干脆根本沒有被通知參加股東會的,則需要在直到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或者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通過及時訴訟,不僅能阻止除名決議生效,更能以法律手段倒逼公司在治理中重視程序合規,更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最終手段。關于其他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這個問題,可供參考?!竟痉ㄑ?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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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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