憤怒往往源于無能為力,所以一個人最憤怒之時,也是他最脆弱、最無奈之際。
——坤鵬論
第十三卷第二章(5)
原文:
于是,試讓它們在定義上作為先于。
這仍然不能說一切先于定義的均應先于本體。
解釋:
假定讓它們在定義(原理)之上為先。
但這也還不能說所有先于定義(原理)的東西都應該先于實體。
原文:
凡事物之在本體上為先于者,
應該在它們從別事物分離后,
其獨立存在的能力超過別事物;
至于事物之在定義上為先于別事物者,
其故卻在別事物的定義〈公式〉由它們的定義〈公式〉所組合;
這兩性質并不是必須一致的。
解釋:
只要事物在實體上為先的,
應該是在它們從別的事物分離之后,
其獨立存在的能力超過了別的事物;
而事物在定義之上先于別的事物的,
這原因卻是在別的事物的定義由它們的定義所組成,
這兩種性質不必一致。
是不是有點繞,看看下面給出的實例就基本明白了。
原文:
屬性如一個“動的”或一個“白的”,
若不脫離本體,“白的”,將在定義上為先于“白人”,而在本體上則為后于。
解釋:
偶然因素,比如:一個“動的”或是一個“白的”,
如果不脫離實體,“白的”將會在定義上較“白人”為先,而在實體(指人)上就是后。
原文:
因為“白的”這屬性只能與我所指“白人”這綜合實體同在,不能與之脫離而獨立存在。
解釋:
因為“白的”這個偶然因素只能與我們所指的“白人”的綜合實體同在,不能脫離開獨立存在。
原文:
所以這是明白了,抽象所得事物并不能先于,
而增加著一個決定性名詞所得的事物也未必后于;
我們所說“白人”就是以一決定性名詞〈人〉加之于“白的”。
解釋:
因此這點明白了,抽象出來的事物不能較為先,
而增加了一個決定性名詞而來的事物也必不是就是后的;
我們所說的“白人”就是以一個決定性名詞——人,加之于“白的”。
以這段話的意思是:
比如“運動的”和“白的”這樣的偶然因素(屬性)就不在實體之外,
“白的”只是在定義上先于“白人”,而不是在實體——人上,
因為它不可能分離存在,而是永遠地與組合物同時存在,
這里所謂的組合物就是“白人”。
所以,那些由抽象而來的東西(比如數學對象)顯然并不在先,
由增添而來的東西(比如白人)也不在后,因為我們就是增加了白色來說“白人”的。
原文:
于是,這已充分指明了數理對象比之實體并非更高級的本體,
它們作為實是而論只在定義上為先,而并不先于可感覺事物,
它們也不能在任何處所獨立存在。
解釋:
這已經足夠指明了數學對象比較于實體并非就是更為高級的實體,
它們作為實是來說就只在定義上是先,而非先于可感事物,
它們也不能在任何地方獨立存在。
原文:
但這些既于可感覺事物之內外兩不存在,這就明白了,
它們該是全無存在,或只是在某一特殊涵義上存在;
“存在”原有多種命意。
所以它們并非全稱存在。
解釋:
但這些既然在可感事物之內外都不存在,這就明白了,
它們應該是全不存在,或只在某一個特殊意義上存在;
原本“存在”就有多種意義。
因此它們并非是全部意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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