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戀愛中的男女情侶來說,大家平時在一起無論是同居還是戀愛,都抱有一個目的是以結婚為前提的。不過在婚前的同居過程中,這種試婚的情況也屢見不鮮,只要你情我愿沒有人會說什么。但是可怕的就是女人會認為,跟男方同居一旦分手自己吃虧。
為什么女人會有這種想法,是因為女方覺得在性關系上付出了犧牲,張口就會索要自己的青春損失費。但是她卻忘記了男人也有青春損失費,也需要女方來承擔所謂的損失的。所以男女未婚同居,本來就是你情我愿兩個成年人的事情,談不上誰吃虧誰沾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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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萬寧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而陳某和趙某原本是情侶關系,因為家庭矛盾和性格不合等原因,導致二人分手。女方陳某想獲得金錢補償,多次要求男方趙某寫借條為憑證,甚至以死相逼寫下欠條100萬元。
之后,因為男方趙某沒有將100萬借條上的錢還給女方陳某,陳某就把趙某起訴到法院,想讓男方承擔這種不合理的借款。不過,法院也不是吃素的,仔細審理了兩個人的《借款協議》之后,認為雙方都承認是女人分手之后,要求男方寫下的欠款。
最終,法院認為該借款并非實質性的正常借貸關系,而是附加條件的贈與,就是男方趙某以陳某與其分手為條件成立的贈與合同。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女方陳某的全部訴求。認為這是非正常的借貸關系,可見女方的小聰明最終還是失算了。
對此,很多媒體認為女方這是赤裸裸的敲詐勒索,如果對這樣的誣告都不能進行懲處的話,就真的有悖于法律的尊嚴了。當然,男方趙某是否會追究女方的敲詐勒索罪名,就要看男方是否是也跟女方一樣狠心,給這樣的貪得無厭的女人一點教訓了。
看到這里不得不說現在的女人,真的是把自己當成了商品來出賣了,并且不管是戀愛期間還是結婚還是婚后,只要提出分手無一例外吃虧的永遠是男方。比如,戀愛分手女方跟男方索要分手費,結婚之前女方給男方索要巨額彩禮錢,即便結婚之后女方跟男方分手也會索要一大半財產。
那么,既然法律推崇的是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為什么在分手問題上女方在優勢男方在劣勢呢?說白了還是把女方的地位看的太高了,而把男方的地位壓的太低了。比如,女方騙婚要了30萬彩禮錢,婚后一個星期提出離婚就刮走了男方一多半彩禮錢,進退幾萬元了事。
很多網友看到這里也紛紛跟帖留言,表達了自己的看法。山西一名網友跟帖留言;“活該,你自己不自重自愛,你還想依法保護你的無理要求,心術不正,做夢也夢不到能發財。既然你覺得吃虧,婚前最好不要做婚后才能做的事情,性行為是雙方自愿的。”
湖南一名網友跟帖留言;“性別一換就是敲詐勒索罪,作為女人你心甘情愿跟男方談戀愛,就已經說明雙方都是平等的,發生性關系也是雙方都你情我愿的。如果你談的對象男方是以后,分手跟對方索要損失費,那么女方就屬于第三者插足,已經違法公序良俗了。”
其實,像這樣的戀愛婚姻男女雙方的糾紛,無非都是一個錢字在作祟,就像最近山西大同的訂婚強奸案件一樣,女方明明已經跟男方同居了,卻還是起訴男方強奸,最終男方換來了三年牢獄之災。這種以保護女方為名義卻侵害男方行為的法律,我們不要也罷。
好在這一次海南萬寧法院的法官們,沒有掉入女尊卑的陷阱,讓想依靠女性身體發財的夢想破滅了。有些女人甚至跟男方結了婚,男方想發生性關系還必須掃碼給錢才行,如果女方動不動就拿性交換跟男方要錢,那么跟賣淫又有什么區別呢?
大家對于海南萬寧女性陳某,以跟男方分手要求趙某寫下100萬借條的行為,你認為該追究女方的敲詐勒索罪嗎?歡迎跟帖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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