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括:被告人駕駛重型自卸貨車沿210國道向某碼頭方向行駛,途徑縣某泉大道與化工大道交叉路口時,因操作不當與一輛二輪摩托車發生刮擦,造成被害人劉某、王某當場死亡。
經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害人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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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思路:事故責任認定無誤,行為人因疲勞駕駛致兩人死亡,事發時,被害人停靠路邊,無操作不當,認罪,與死者家屬協商賠償,得到諒解,且具有自首情節。
庭審中,我建議判處緩刑,審判長同意,報請領導審核時未獲批準。
事后我得知,原來領導不喜歡大貨車橫沖直撞的行事風格,又是導致兩人死亡,未批。
案件結果: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這里,我引申一個問題。
實踐中,我發現不少辯護人會忽略事故責任的認定,以“事故責任認定書”為尊,事故責任認定書說啥就是啥。
其實不然。交通肇事案中,事故責任認定關系到定罪量刑賠償三個方面,是案件辦理的“刀把子”,應該加強研究。
曾經,我參與辦過一起交通肇事案,作為被害人方的代理人。本案發生在一個陰雨濛濛的雨夜,嫌疑人喝酒后駕駛他人車輛前去購買香煙,經過一段路時將一行人撞死,后逃逸。
根據交通管理行政法規,喝酒+逃逸,肯定是全責。這個案件的責任認定有值得研究之處,作為被害人家屬委托的代理人,身份決定我不會去提,沒想到辯護人也無異議,省事多了。
交通事故中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責任和刑法上的責任并不完全等同。
需要嚴格區分行政法范疇對違法行為評價標準與刑法范疇對犯罪行為評價標準之間的差異。
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材料之一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依據的基礎材料,查明形成交通事故損害后果的真實原因行為,分析真實原因行為能否必然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即原因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比如下面這段說理,節選自一份裁判文書。
本案中的成公交六認字[2014]第002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主要載明“經調查,此事故中賓異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安全行駛且發生事故后未迅速報警,其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賓異違反道交法第五十七條(注:非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義務)、第七十條(注: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迅速報警的義務)的規定,賓異承擔全部責任。”
該內容將賓異的違法行為歸于兩個方面,其一為駕駛電動自行車未安全行駛,其二為發生事故后未迅速報警。本院認為,未迅速報警的事實與事故發生沒有必然因果關系,不是認定賓異承擔全責的依據。
賓異有駕駛電動自行車搭載成年人的違法行為(注:法規依據是《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該違法行為與賓異因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操作不當的行為相互結合才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另外,乘車人張霞的違法乘坐行為,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本院認定賓異負事故主要責任。
我們也可以從一些規定中找到答案。
江蘇高院、省公安廳《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或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交通事故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浙江杭州中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問題解答》第3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有充分依據,可以不按照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即把公安機關的事故認定書和損害賠償責任比例分開。
因此,可以總結出同類的處理規則,即事故認定書是確定事故各方當事人所應承擔責任比例的重要依據。審理中如有充分證據或理由證實事故認定書所采信的事實有疏漏或責任認定不當,可以糾正,并綜合分析事故認定書、現場照片、鑒定結論、勘查筆錄、影像數據、各方陳述基礎上,根據各方過錯及原因力等因素重新判斷事故責任大小。
筆者簡介: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
案件交流V:155991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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