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標活動中,不可抗力因素猶如懸在頭頂的 “達摩克利斯之劍”,隨時可能打破既定節奏,給各方帶來諸多棘手難題。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像地震、洪水、臺風等自然災害,以及戰爭、政府禁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社會異常事件,都可能在招投標進程中引發連鎖反應。
從招標方視角看,若在招標階段遭遇不可抗力,項目或無法按原計劃推進。例如突發地震,項目所在地建筑受損嚴重,原定建設場地無法使用,招標項目失去實施基礎,招標方無奈只能取消招標。要是項目仍有開展必要,招標方需依據不可抗力影響程度,修改招標文件,順延招標程序。如疫情期間,許多招標項目將開標、評標時間延后,待形勢穩定再繼續。
對投標方而言,不可抗力干擾同樣顯著。若投標截止前突發不可抗力,致使投標文件無法按時送達指定地點,投標方應即刻與招標方溝通,說明情況爭取豁免。評標階段,若因不可抗力,如關鍵技術人員受疫情隔離,導致投標方無法滿足項目要求,投標方可依據《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向招標方申請撤回投標,避免投標保證金被沒收。
一旦不可抗力發生,及時通知至關重要。招標方、投標方都應第一時間告知對方,減少可能造成的損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如政府發布的災害公告、醫療機構出具的隔離證明等。同時,雙方還需秉持客觀、公正原則評估處理,確保各方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在國際招投標領域,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規定,若供應商因不可抗力無法按時提交標書,采購實體可自行決定延長投標截止日期。這一規定為處理國際招投標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提供了參考范式。
面對不可抗力對招投標的影響,招標方與投標方唯有積極應對,在遵守法律法規基礎上,靈活調整策略,加強溝通協作,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損失,維護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公正與有序開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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