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何種情況下可以申請提級執行?
「法律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叉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法發〔2024〕9號)可知,提級執行需要執行案件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執行,且執行法院存在以下四種情形才可以:(1)存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問題的;(2)案件受到非法干預的;(3)案件重大疑難復雜的;(4)需要督促、指令或者提級執行的其他情形。
那么具體到實踐中,如何具體運用成為了難點。
最高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251號“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執行實施案”便是值得學習并提供借鑒的有效案例。
執行案件所涉專業性強。生產設備具有易燃易爆屬性,拆除的專業性強、難度大、成本高的特點。執行法院在技術上以及協調資源上存在一定解決障礙和有效的方式方法,致使案件超過六個月無法執行。
雙方之間在多地存在多起執行案件且相互關聯。該案涉及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申請執行人在四川、廣東等地均向被執行人主張權利,并且經生效判決確認后申請強制執行,且有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情況。
概而言之,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性質基本相同,且各個執行案件均終本結案。
尊重申請執行人的意愿,雙方存在執行和解的可能。由于各個執行案件所涉的執行標的基本相同,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表達了希望一體處理所有糾紛的意愿,且申請執行人以及被執行人存在達成執行和解的可能性。
說得通俗點,申請執行人向上級法院申請過提級執行,被執行人也向上級法院提出過提級執行的想法意圖完成債務的重組,從而實現重生。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執行實施案——最高法發布第45批指導性案例之一【指導性案例251號】
執行實施要點 1.行為類執行案件中,存在被執行人繼續實施所涉侵權行為、涉及多起跨區域重大關聯案件、需要上級人民法院統籌協調等情形,導致案件自執行立案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級執行、督促執行等方式,推動案件執行。2.對于拆除涉知識產權侵權生產設備等行為類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導雙方達成和解,以被執行人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等形式代替拆除相關生產設備,促進相關生產設備的合法利用,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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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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