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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繼承糾紛中,公證遺囑的效力認定是核心問題。北京西城區一起案件中,女兒依據母親生前的公證遺囑,主張繼承房屋 50% 的份額,父親卻辯稱房屋是其個人財產,僅同意女兒繼承 1/4 份額。法院經審理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公證遺囑合法有效,最終支持了女兒的訴訟請求。這起案件為遺囑繼承中的產權認定及公證遺囑效力問題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曉(養女,遺囑繼承人)
被告:張健(父親,被繼承人配偶)
被繼承人:劉英(母親,遺囑設立人)
涉案房屋:七號房屋(西城區某房屋)
(二)爭議焦點
七號房屋是否屬于張健與劉英的夫妻共同財產?
劉英所立公證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林曉能否依據公證遺囑繼承房屋 50% 的份額?
(三)事件經過
張健與劉英 1958 年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收養女兒林曉。2006 年 11 月 9 日,劉英在公證處立公證遺囑,載明七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去世后所屬份額由林曉繼承。同年 11 月 12 日,該遺囑經北京市西城某公證處公證。2006 年 12 月 7 日,劉英因病去世。
七號房屋系 1993 年張健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購買,1996 年登記在張健名下,購房時使用了張健(工齡 42 年)與劉英(1953 年 - 1991 年工齡)的工齡優惠,并于 1996 年按成本價變更產權。2015 年,張健補辦房屋產權證,仍登記在其名下。
林曉依據公證遺囑起訴要求繼承七號房屋 50% 的份額。張健辯稱房屋是其個人財產,系單位分配,僅同意林曉繼承 1/4 份額,并稱公證時因妻子病重精神恍惚,自己是被迫同意公證,未同意財產分割。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產權性質的認定
法院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核心依據:
婚后取得且使用雙方工齡:七號房屋購買于張健與劉英婚姻存續期間,且 1996 年《購房前夫婦工齡和超過 65 年改辦成本價變更產權申請》明確記載使用了劉英的工齡優惠(1953 年 - 1991 年),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后取得的財產且使用夫妻共同工齡購買的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登記在一方名下不改變共有性質:房屋雖登記在張健名下,但登記僅為物權公示方式,不能否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有屬性。張健主張 “單位分配的個人財產” 無證據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二)公證遺囑效力的關鍵審查
法院確認公證遺囑有效的法律邏輯:
程序嚴謹規范:公證卷宗顯示,公證人員對劉英的身份、精神狀況(診斷證明)、遺囑內容進行了嚴格審查,制作了規范的詢問筆錄并全程錄音。錄音中劉英意識清楚、對答切題,明確表示自愿將自己的房產份額留給女兒。
父親抗辯不成立:張健主張 “被迫同意公證” 但未提供證據,且公證筆錄中其明確認可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同意雙方去世后房屋歸女兒所有,故其反悔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三)繼承份額的計算依據
法院確定繼承比例的法律依據: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先行: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分出配偶份額。七號房屋 50% 屬于張健個人所有,剩余 50% 為劉英的遺產。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劉英的公證遺囑明確將自己的 50% 份額由林曉繼承,符合《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繼承人” 的規定,故林曉有權依據遺囑繼承該 50% 份額。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繼承人劉英對北京市西城區七號房屋享有的 50% 產權份額由原告林曉繼承。
四、案件啟示
(一)夫妻共同房產的認定要點
關注取得時間與出資來源:婚后購買的房產,即使登記在一方名下,如使用雙方工齡、共同存款等,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購房時應留存工齡證明、付款憑證等證據,避免日后權屬爭議。
工齡優惠的重要性:在房改房等特殊房產交易中,工齡優惠屬于政策性福利,包含配偶雙方的貢獻,離婚或繼承時應作為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
(二)公證遺囑的訂立注意事項
確保程序合法合規:公證遺囑需在公證員見證下訂立,遺囑人需親自到場,確保意識清楚、表達自愿。公證機構會審查身份、財產權屬、精神狀況等,有效降低遺囑無效風險。
留存完整公證檔案:公證遺囑的卷宗材料(筆錄、錄音、財產證明)是證明遺囑效力的關鍵證據,繼承人應妥善保管公證書,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調取公證檔案。
(三)繼承糾紛的防范建議
明確財產約定:夫妻可通過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明確房產歸屬,避免繼承時產生爭議。如無約定,婚后取得房產默認屬于共同財產。
遺囑內容清晰具體:遺囑應明確財產范圍(如 “XX 房屋中屬于我的份額”)、繼承人信息,避免模糊表述。公證遺囑效力高于自書、代書遺囑,大額財產繼承建議優先選擇公證遺囑。
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愿:家庭成員應尊重老人的遺囑安排,不得以脅迫、欺騙等方式干預遺囑訂立。遺囑訂立過程中可保留視頻、錄音等輔助證據,佐證自愿性。
本案中,法院通過嚴格審查公證程序和證據鏈,確認了公證遺囑的效力,維護了遺囑人真實意愿和繼承人合法權益。這一判決警示人們,公證遺囑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夫妻共同房產的繼承需以財產性質認定為基礎,遺囑訂立應注重程序合規性和內容明確性。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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