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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障性住房糾紛中,經濟適用房的轉讓效力及騰退問題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北京大興區一起案件中,申請人將經適房轉讓給他人出資購買,協議被法院確認無效后,出資方以 “已支付房款” 為由拒絕騰退,法院最終判決出資方 30 日內返還房屋。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明(經濟適用房申請人)
被告:鄭海濤、高明(出資方及介紹人)
第三人:甲開發公司(經濟適用房建設單位)
(二)爭議焦點
周建明與鄭海濤簽訂的經適房轉讓協議無效后,房屋是否應返還申請人?
出資方以 “已支付購房款及裝修費” 為由拒絕騰退是否合法?
(三)事件經過
周建明與前妻王麗(已故)于 2009 年 9 月申請經濟適用房,申請人口包括二人及兒子周陽(2011 年去世)。2013 年 8 月,周建明通過搖號選中二號房屋(大興區),2016 年 7 月與甲開發公司簽訂購房合同,房屋性質為經濟適用房,登記在周建明名下。
因無力支付房款,周建明經高明介紹與鄭海濤達成協議:2016 年 8 月簽訂《協議書》約定 “周建明將房屋無償轉讓給鄭海濤購買,購房款及裝修費由鄭海濤承擔,鄭海濤享有居住權”;同年 9 月又簽訂《代理購買經適房協議》,載明 “周建明向鄭海濤借款 70 萬元(月息 2 分)用于購房,房屋作為抵押,鄭海濤可居住至經適房上市,到期不還款則過戶給鄭海濤”。鄭海濤支付購房款 45.3 萬元并裝修入住,房本由其保管。
2018 年,王麗起訴要求確認《協議書》無效,西城法院判決認定 “協議違反經適房管理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確認協議無效。但鄭海濤仍以 “借款抵押” 為由拒絕騰退,現房屋由其兒子一家居住。周建明因身患重病喪失勞動能力,居無定所,遂起訴要求鄭海濤、高明騰退房屋。
二、案件分析
(一)協議效力與騰退依據的核心認定
法院支持騰退的關鍵依據:
轉讓協議自始無效:經濟適用房屬于保障性住房,根據《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規定,僅限申請人購買和使用,禁止違規轉讓。周建明與鄭海濤簽訂的《協議書》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無效,基于無效協議取得的房屋占有失去合法基礎。
抵押關系不成立:鄭海濤主張 “借款抵押” 但未辦理抵押權登記,僅持有房本不產生物權效力。雙方簽訂的《代理購買經適房協議》本質仍屬變相轉讓經適房,因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法作為合法占有房屋的依據。
(二)出資方權益的處理邏輯
法院關于房款返還的裁判思路:
騰退與房款糾紛分離處理:鄭海濤支付的購房款及裝修費屬于債權債務關系,與房屋騰退分屬不同法律關系。法院在本案中僅處理物權返還問題,明確其可就房款另行主張權利,但不能以此對抗房屋返還義務。
居住權不能對抗所有權:鄭海濤雖實際居住多年,但房屋所有權始終屬于周建明。協議無效后,所有權人有權主張返還原物,出資方的居住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三)被告主體資格的審查要點
法院對高明責任的認定:
介紹人不承擔騰退義務:高明僅為交易介紹人,未實際占有房屋,也非協議當事人,周建明要求其騰退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鄭海濤作為協議相對方,明確表示 “可做主騰退事項”,應承擔返還責任。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鄭海濤于判決生效后 30 日內向周建明騰退并返還二號房屋(大興區);
駁回周建明對高明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經濟適用房交易的風險警示
禁止違規轉讓是紅線:經適房申請人不得通過 “轉讓購買權”“借款抵押” 等名義變相轉讓房屋,此類協議因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必然被認定無效,受讓方無法取得合法權益。本案中鄭海濤雖支付房款,但仍需騰退房屋,面臨 “錢房兩空” 風險。
物權登記是權利核心:經適房產權登記在申請人名下,即使他人出資,也不能改變所有權歸屬。出資方以 “持有房本” 主張權利無法律依據,抵押權成立需辦理登記,單純占有不產生物權效力。
(二)無效協議后的權益救濟
房款可通過債權主張:受讓方支付的購房款可視為 “不當得利” 或 “借款”,可另行起訴要求申請人返還,但需提供轉賬記錄、付款憑證等證據。本案中鄭海濤可就 70 萬元借款及合理裝修費用主張返還,但需扣除房屋使用期間的占用費。
及時止損避免損失擴大:協議被確認無效后,出資方應及時騰退房屋,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房款返還問題,拖延騰退可能需承擔房屋占用費,增加經濟損失。
(三)經適房申請人的注意事項
珍視保障資格不違規交易:經適房申請人應遵守政策規定,不得因經濟困難將房屋轉讓他人。確需資金可通過合法途徑借款,切勿以房屋作為變相交易標的,否則可能面臨房屋被收回、影響保障資格等后果。
權益受損及時維權:所有權人在協議無效后,可直接依據物權請求權主張騰退,無需等待房款糾紛解決。本案周建明雖身患重病,但通過訴訟成功維權,體現了物權保護的優先性。
本案判決明確了經濟適用房的保障性屬性不可侵犯,違規轉讓協議無效后,房屋應返還申請人。這提醒公眾,經適房交易需嚴格遵守政策規定,任何規避法律的行為都無法得到司法保護。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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