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公司的債權人,認為公司的股東在明知公司有債務的情況下,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減資時通知公司的債權人,導致公司的清償能力降低,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由此要求公司的股東來承擔賠償責任。而公司的股東則認為他的出資僅是認繳,不是實繳。在減資時雖然違反了法定程序,但是并沒有從減資過程中實際抽回財產,并沒有降低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
公司的股東在未告知債權人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減資,公司的股東是否對公司的債權人在減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是本案的一個爭議焦點。
法院對這種情況會如何判斷?經過濰坊市一審和二審兩級法院的審理,均認為公司的股東在這種情況下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這種類型的案件在實踐中有很多,公司的注冊資本會時而上升,時而降低,在降低時通常使用的就是股東減資的程序。那股東在減資時,如果是認繳而未實繳的情況下,認繳期限又還未屆滿,這時公司的股東是否要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責任呢?
那我們通過這個案例就能夠對這個問題給出答案。我們作為勝訴的一方,成功的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欠錢就應該還賬,天經地義,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無論是誰的錢,在這個社會上都應該講究誠信二字,人無信則不立,欠債的并不應該成為大爺。社會的不良風氣需要扭轉,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我們律師首先扛起首要責任。
如果您或您的公司存在因違法減資而遭受損失的問題,歡迎致電詳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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