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真實的事件!
全國首例“下班后微信回復工作消息被認定為加班并獲賠3萬元”的案件,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訴北京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案。
李某于2019年4月1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22年3月31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但公司未進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
李某主張加班500多小時,公司未支付加班費,其加班依據為利用微信、釘釘等社交媒體與客戶及員工的溝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約定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某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時加班費的請求。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李某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證明,不能證明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時長,法院亦不予支持,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過二審法院認為,對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在非工作時間使用社交媒體開展工作已經超出了一般簡單溝通的范疇,勞動者付出了實質性勞動內容或者使用社交媒體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點,明顯占用了勞動者休息時間的,應當認定為加班。
李某在部分工作日下班時間、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體工作超出了簡單溝通范疇,且工作內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體現了用人單位管理用工的特點,應當認定構成加班。
法院綜合考慮李某加班的頻率、時長、內容及其薪資標準,酌定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間加班費3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這起案件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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