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的規定。
查封、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目的是為了查明犯罪、證實犯罪,及時、準確地懲罰犯罪,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要切實保障公民、組織的合法權利,防止執法部門在這一問題上出現偏差或權利濫用。所以,本條明確地規定了在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后,解除扣押、凍結的期限。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涉及公民的財產權利,一旦查明與犯罪無關,應當及時解凍,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減少公民的損失。由于現在郵電行業已不再是“郵電機關”,而是郵電企業,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修改為“予以退還”,這只是一處文字修改。
根據本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應當及時進行認真審查。經審查后,凡是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情況后3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退回原主或者郵電企業。其中“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是指經過偵查,詢問證人,訊問犯罪嫌疑人,調查核實證據,并對查封、扣押的財物進行認真分析,認定該查封、扣押的財物或凍結款項、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并非違法所得,也不具有證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輕、罪重的作用,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與犯罪行為無任何牽連?!叭找詢冉獬榉?、扣押、凍結,予以退還”是指自確定該查封、扣押物、凍結款項、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與犯罪行為無關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這里規定的“予以退還”是指將查封、扣押財物、文件交還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財物、文件所有人,將郵件退還原郵電企業,由郵電企業按照郵件投寄要求辦理。
執行本條規定,應當注意三點:(1)查封、扣押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后,必須及時調查核實,弄清被查封、扣押物與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關系,不能扣而不查;(2)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或私自處理;(3)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查封、扣押物,應當及時退回,對被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要盡快解凍,不得以任何借口留置或者拖延退還、解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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