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林維權熱線》接到龍灣區蒲州街道家景花園部分業主反對在小區內游泳館內加裝電梯,侵犯相鄰業主權益的投訴電話。
據家景花園小區順景一棟的業主代表告訴記者今年3月物業宣布要召開業主大會擬表決在游泳館內安裝電梯的相關事項,因為游泳館緊鄰順景一棟,所以不少一棟的業主都不同意。
陳先生:現在(電梯預計裝在)游泳館里面,是我們順景一棟,從一樓到三樓,我們順景一棟基本上都反對,因為電梯已經涉及到我們順景一棟的建筑物,你首先要事先先征求我們順景一棟業主的意見。
3月底業主大會之后,業委會委托了鑒定機構對安裝電梯的安全性進行了鑒定,并將鑒定結果張貼在了小區的公示欄,但張先生認為目前的矛盾點不在于鑒定報告是否安全,而是業委會未征求業主意見,況且游泳館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對外承包經營也是不合適的。
陳先生:反映問題的焦點不在于業委會提供的建筑鑒定安全不安全的問題,是在于他們(業委會)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沒事先征求業主意見的問題,表決權就被業委會剝奪了。我不是說反對電梯加裝,我只是要求他業委會不能超越職權,是應該按照法定的程序先征求業主的意見,然后再去決定這個事情。如果業主大家都同意你裝,那么我們也不會反對,如果業主反對你安裝的話,那么你業委會不能做出這樣的決定。
接到投訴后,《科林維權熱線》記者聯系上該小區第六屆業委會的陳主任,陳主任表示業主們可能是過于焦慮了,電梯的事目前還在安全鑒定報告的公示階段,之后會對是否安裝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投票表決。
第六屆業委會陳主任:3月20號(業主大會)開了以后,大家提出來要鑒定報告,馬上就尋找相關的(鑒定單位),首先是能保證安全才能做。現在鑒定報告出來公示了,接下去就會以現場表決為主,也是業主代表大會要通過的。
科林觀點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加裝電梯屬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依法應獲得法定比例以上業主同意。同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處理相鄰關系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所在,在這起投訴中小區全體業主的表決意見是關鍵,業主表決解決的是“能不能裝”的問題,技術鑒定給出的是“可不可以”裝的答案,兩者順序倒置就有可能帶來“先斬后奏”之嫌,造成不必要的誤解,激發不必要的矛盾,建議該小區業委會盡快依法依規召開業主代表大會,聽取全體業主意見,若小區加裝電梯程序合法,且加裝行為不會導致采光、通行、私密等受到明顯不利影響,相鄰關系人依法負有適度容忍和提供便利的義務。如確有影響,應立即予以中止或通過自行協商、第三方調解、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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