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佳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
數字數據(digital data)通常被視作描述社會物質的客體。作為客體的數據,構建了人們關于身份認同、具身化、關系、選擇和偏好、服務訪問以及空間的概念。數據通常產生并存在于一定的組織體之中,且成為企業等組織體的重要資源。國有企業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數智技術的發展與推動下,擁有相當規模的數據資產。經濟學上假定企業是價格機制的替代物,進而將企業與市場運行聯系起來。國有企業數據資產作為經營性國有資產,既有一般數據資產的保護與利用等問題,也有與國有資產相關的特殊問題。如何在現行法律制度之下理解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定位,并在深化國資國企改革、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等中國式現代化發展進程的多重維度中,系統保護國有企業數據資產、進一步發揮數據要素的作用與功能,是當下亟待學界關注的重要命題,亦是亟待學界回應的“時代之問”。
一、數據資產的界定
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界定與制度架構,應建立在對數據資產等基礎概念的界定與理解之上。數據資產(data asset)即合法擁有或控制的,能進行計量的,為組織帶來經濟和社會價值的數據資源。在國家數據局2024年12月發布的《數據領域常用名詞解釋(第一批)》中,數據資產是指特定主體合法擁有或者控制的,能進行貨幣計量的,且能帶來經濟利益或社會效益的數據資源。學界亦從不同角度對“數據資產”的概念進行了界定。比如,數據資產系企業在生產經營或交易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以及被收集主體約定的情況下,擁有數據權利,能夠產生預期經濟效益,采用電子方式記錄的數據。數據資產具有動態性、多樣性和復用性等特點。從區分信息資產、數字資產和數據資產的角度來看,數據資產即擁有數據權屬(勘探權、使用權、所有權)、有價值、可計量、可讀取的存在于網絡空間中的數據集。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數據資產則是企業為了特定用途而從內部產生或從外部獲取的,可以數字化形式或物理形式進行存儲、加工并用于市場交易,或用于支持生產經營活動的數據資源,數據資產的管理應遵循可控性、可量化、可變現三項基本原則。從上述概念界定可以看出,數據資產實際上隱含了數據、大數據、數據資源、企業管理角度的資產、會計學意義上的資產等諸多概念,只有厘清這些概念之間的關系,才能準確理解與定義數據資產。
其一,數據資產基本涵蓋能夠作為資產的所有形式的數據。就對“大數據”這一概念的理解與定位而言,大數據究竟是數據、技術還是應用,學界亦存爭論。通常而言,大數據是一個籠統的術語,是指以往難以處理和利用的海量化、多樣化、快速化的數據集合。故而,對于大數據的功能定位,有論者曾指出其中存在的矛盾現象:技術領域認為大數據是當前技術所不能解決、難以處理的數據集,應用領域卻有大數據應用且應用效果較為成功的案例。這里就存在一個悖論,即大數據究竟能否被有效處理和應用?可見,如何理解數據或大數據的定位并紓解其中的矛盾之處,是一個重要的前提性、基礎性問題。該論者亦提出,基于大數據的價值(value)、時效(velocity)、多樣性(variety)、大體量(volume)等特征,可以確定價值與時效是大數據的核心內涵。從這些核心內涵出發,可進一步化解和重組上述看似不能而實際卻能有效處理應用的矛盾問題。即數據是一個龐大的數據集,有學者認為,在技術領域,從概念上與數據進行區分的“大數據”則是當前的技術水平所難以處理的數據集,這實際上意味著這些大數據“不能或無法在期望的時間內”達到理想的處理效果,該問題本質上是前述大數據特征中的“時效”問題。而在應用端,基于數據集和數據技術的決策應用,可以改變生產和生活中的決策方式。故此,數據、技術和應用是大數據的三個要素,數據隱含著價值,技術發現了價值,應用實現了價值。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從目前的概念使用情況來看,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數據與大數據混用,“數據”一詞通常涵括了“大數據”。本文討論的數據資產包含了大數據資產,因此本文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不刻意區分兩個概念,統一使用“數據資產”一詞。
其二,數據資產是一種可利用的數據資源。數據資源(data resource)即“作為資源看待的用于支持實現組織業務目標的數據”。在《數據領域常用名詞解釋(第一批)》中,數據資源是指具有價值創潛力的數據的總稱,通常指以電子化形式記錄保存、可機器讀取、可供社會化再利用的數據集合。數據資源是由有含義的數據集結到一定規模而形成的社會資源。“一定規模”是對數據資源量的要求,沒有“一定規模”,數據就不能被稱為數據資源。當信息化的廣度和深度都達到了與“一定規模”相當的水平時,數據就成為資源。在政策層面,2015年《國務院關于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通知》(國發〔2015〕50號)、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均涉及數據資源的內容。這些對于“數據資源”的界定,實際上是在“數據”的基礎上,進一步依據數據的“價值創造潛力”,將“數據”界定為“資源”。申言之,數據資產一定是數據資源,但數據資源未必都能成為數據資產。
其三,企業數據資產是由企業依法控制、成本可計量、未來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數據資源。廣義的企業數據資產化是指將企業所持有的數據資源作為企業資產進行科學管理,從而實現數據的經濟與社會價值;狹義的企業數據資產化則是數據的會計確認過程,即將數據確認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然而,數據集合或大體量的數據并非自始當然地被認為屬于企業資產,而是在企業實踐中逐漸被承認的。在企業管理的歷史中,2009年,費舍(Fisher)在以“數據資產”為主題的專著中指出,在信息時代到來之前,數據量較少,各組織能夠輕松識別數據中的任何異常并作出相應調整,彼時數據并不被視為企業資產,大多數企業管理者并未意識到且不關心數據質量;然而,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企業數據量激增,對此每個企業都必須采取相應的措施,充分加強對數據的采集、存儲、處理和保密等,否則,將會使企業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故此,應當將數據視為企業資產,像對待組織中的其他資產一樣,對其進行管理。近年來,數據被廣泛認為是一種企業資產,將數據作為資產進行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斷發展。數據和信息之所以是資產,是因為它們具有或能夠創造價值。當今的會計實踐將數據視為無形資產,就像軟件、文檔、專業知識、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可以納入資產核算。盡管如此,賦予數據貨幣價值具有一定挑戰性,類似于商譽是否應被賦予貨幣價值一樣,數據應否被賦予貨幣價值也值得商榷。當今,企業可以依靠數據資產作出更有效的決策,提高運營效率;政府機構、教育機構和非營利組織也需要高質量的數據來指導其運營、確定戰術和戰略活動。隨著企業對數據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數據資產的價值便更加清晰地顯現出來。近年來,有研究發現,企業數據資產對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有效緩解企業面臨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企業創新能力。當然,這一促進作用在不同企業特征、行業特征和地區特征下也存在差異。然而,無論如何,將數據作為企業資產并對其進行管理、利用從而達到提高效率、促進創新目的等,已經具有較為廣泛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其四,企業數據資產在會計學上逐漸被確認為資產。在會計學上,“資產的共同特征是未來可以給企業帶來服務和利益”。就經濟利益流入分析而言,數據資產的確認應因循無形資產或存貨經濟利益流入路徑,結合數據應用場景、生命周期、規模經濟、范圍經濟等因素綜合研判。企業數據資產化實際上就是將數據納入企業報表的資產項以體現數據的業務貢獻與真實價值,并實現企業科學管理的過程。數據要素是使數據成為用于生產產品和服務的基本投入因素之一。企業數據資產化與數據要素交易流通市場緊密相關。就二者之間的關系而言,一方面,攻克企業數據資產的會計確認難題有助于構建企業資產計量和價值評估體系,企業數據資產化是建立統一、合規的數據產品和服務市場的基礎;另一方面,成熟且活躍的數據市場可以加速數據價格的發現,為構建完善的數據資產評估方法創造基礎環境。財政部2023年8月印發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財會〔2023〕11號)指出,“本規定適用于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等資產類別的數據資源,以及企業合法擁有或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但由于不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資產確認條件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數據資源”。這一規定為數據資產被納入企業會計報表進行管理提供了相應標準。當然,在界定數據資產時,暫不涉及此前討論的數據權利的性質,也不涉及數據權利或衍生的數據產品是否屬于數據財產權抑或信息產權的客體等問題。但是,亦如歐洲學者指出,從歐洲財產法來看,目前幾乎沒有立法將數據作為無形財產,然而在數據盜取、企業破產以及(普通法)留置權等方面,實踐中已將數據作為一種財產,這暴露了目前立法存在的缺陷。綜上可見,盡管目前在我國的法律政策體系中并未明確數據權利的性質,但是在會計處理上,實際上已確立了將可成為數據權利客體的數據資產作為無形資產的地位和基本標準。
二、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范疇與法律定位
國有企業是國有經濟的核心載體。在數智技術的推動下,國有企業近年來加快推進數字化轉型。從中國特有的國有企業制度和國有企業改革角度而言,這種數字化轉型不僅意味著國有企業需要進行流程再造、業務轉型和管理變革,而且意味著國有企業需要進行體制機制的全方位改造——通過數字化全面化解技術和制度層面的不確定性問題并促進“制度+技術”的緊密結合,使復雜問題變得透明化和簡單化,推動完善政企關系和監督體系、提升“管資本”能力、緩解出資人的“監管焦慮”。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屬于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范圍內討論數據資產的性質和法律地位。數據的作用和功能區別于土地等生產要素、實物資產,數據主要具有提高預測決策功能以及作為生產要素推動創新之作用,故而對數據的管理應在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背景下綜合考量。國有企業數據資產關涉國企發展、社會發展以及國有經濟發展,其在法律政策上的定位是討論相關問題的基礎與前提。
(一)國有企業數據資產
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界定應符合數據資產的通用理論框架。基于前文對數據資產概念的界定與分析,可以將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定義為,國有企業合法擁有或者控制的、能進行貨幣計量的且能帶來經濟利益或社會效益的數據資源。就實踐而言,國有企業基于自身生產經營積累的數據資源,或者其合法擁有、控制的具有經濟價值的且能帶來經濟利益或社會效益的數據資源,均屬于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范疇。比如,電網電力企業、電信企業在日常經營中積累的統計數據等就可被視為數據資產,當然若數據之上存在在先權利等情形則另當別論。同時,并非所有的數據資產被強制要求入表,故對此數據資產仍應從管理學和會計學兩個層面理解。
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基于其基本功能定位和國有資產的特殊屬性而具有特殊性。世界范圍內,許多國家均允許國有企業在對國民經濟發展較為重要的行業從事壟斷經營,但因各國經濟體制、歷史背景和政策環境存在不同而產生實踐差異。我國《反壟斷法》第8條第1款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這些行業領域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國防軍工和關鍵核心技術領域、自然資源開發和能源產業、金融服務和社會保障領域等。其中,對于依法承擔社會公共服務職能的國有企業而言,其在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收集、產生的數據一般屬于公共數據,國有企業相當于數據來源者。在我國部分省市的公共數據條例或數據條例中,均對公共數據予以界定。國有企業數據的特殊性在于:(1)對于涵蓋具有自然壟斷屬性的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行業的國有企業,其資產除了包含自身擁有的企業數據資產之外,還包括應成為公共數據來源的這部分數據。這是由國有企業的基本定位和功能所決定的。(2)國有企業數據從根本講屬于國有資產,這就意味著對國有企業數據資產應按照國資監管和國有企業內部管理等基本要求配置相應制度和規則,包括如何定位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性質以及如何在國資監管、國有企業改革的背景下理解數據資產等問題。總之,國有資產的特殊屬性決定了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管理的制度架構。
(二)經營性國有資產
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屬于經營性國有資產。國有資產通常分為三類:一是由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即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稱的企業國有資產或經營性國有資產;二是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三是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國有資產。我國國有資產的相關理論基礎主要為國家所有(權)理論。就已有觀點而言,國家所有權理論主要包括物權說、所有制說、“憲法—民法所有權”雙階構造說、公權與私權的雙重屬性說等等。亦有論者從國家經濟政策角度討論國家所有權,認為關于國家所有權的政策可分為兩方面:一是總體政策,即國家在總體上明確國有企業的基本目標、功能作用及有關規則和國家的有關作用、要求與責任的政策;二是國有企業的具體政策,即針對具體國有企業的基本目標、功能作用、有關規則及國家要求和責任的政策。總體政策指導具體政策的制定,具體政策保證總體政策的落實。但無論如何爭論,這些觀點都從宏觀的國家層面和微觀的權利行使主體層面等進行了分角度、分層次的討論,不僅解釋了國有資產權利的來源,而且著眼于國有資產權利的實現。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法律規范包括“權源”與“權利實現”兩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后,隨著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逐步確立了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在相關法律中,“……歸/屬于國家所有”成為相應法律規范的一種表達形式。在現行法律規范體系中,體現“國家所有(權)”的權利來源和定位等內容主要集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城市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等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定了國家所有權的權利實現方式,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了“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我國與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國企改革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還包括《公司法》《企業破產法》《合伙企業法》《資產評估法》《審計法》等,內容涉及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轉讓、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國有資產(股權)監管、境外投資、合規管理、科技創新和責任追究等。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資本形態的國有資產,國有企業數據資產應被定位為資本形態的國有資產。所謂“資本形態的國有資產”,即國家資本投入企業后,國家并不對所出資企業的具體財產享有所有權,而是以出資人的身份享有出資人權益。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主要功能是盈利,一般要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向企業出資后,只能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其出資企業進行監管,不能直接對企業的財產進行處分,而應由出資人代表行使出資人權利、維護出資人利益。在2008年我國制定《企業國有資產法》時,立法者認為,企業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社會各方對國有資產的關注,也主要集中在確保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上。據此,《企業國有資產法》主要聚焦國家對企業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從具體規定來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2條明確,“本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至此,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問題的討論應在“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的框架下進行,基本上不涉及國有資產的具體形態,對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問題的討論應遵循相同思路。經營性國有資產的核心問題即在于如何規制“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即如何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對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問題的討論,應在經營性國有資產的保護與利用等維度中進行。
(三)國資國企改革背景下的數據資產
應將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制度構建置于國資國企改革的背景和框架之中予以考慮。國有企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政治基礎,關系公有制主體地位的鞏固,關系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能力。199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在此之后,國有企業改革向縱深推進,推動公有制、國有經濟與市場經濟更好結合,在保持較大份額國有經濟的情況下,進一步實現政資分開、政企分開和所有權、經營權相分離,這既能夠保障高效率的市場資源配置,又能夠保障國有經濟的穩步健康發展。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針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資本投資運營、發展重要前瞻性戰略性產業、支持科技進步、保障國家安全、適應市場化和國際化新形勢等問題,提出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方案。2013年11月發布的《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進一步指出,“國有企業是推進國家現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經過多年改革,國有企業總體上已經同市場經濟相融合。同時,國有企業也積累了一些問題、存在一些弊端,需要進一步推進改革”。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國有經濟持續健康發展。針對發展中的一些問題與弊端,尤其是國資監管體制的問題進行了系統性處理。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作出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進一步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完善國資國企監管體制提出了要求;針對“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問題提出,“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完善管理監督體制機制,增強各有關管理部門戰略協同,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做強做優做大,增強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競爭力。進一步明晰不同類型國有企業功能定位,完善主責主業管理,明確國有資本重點投資領域和方向。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關系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公益性領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健全國有企業推進原始創新制度安排……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完善國有企業分類考核評價體系,開展國有經濟增加值核算”。該決定針對“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問題提出,“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推動技術革命性突破、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產業深度轉型升級,推動勞動者、勞動資料、勞動對象優化組合和更新躍升,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發展以高技術、高效能、高質量為特征的生產力”。國資監管部門負責人指出,當下必須清醒認識到,一些影響國有企業發展活力和內生動力的頑瘴痼疾尚未完全解決,一些企業仍然存在資產收益率不高、創新能力不足、價值創造能力不強等問題,不能適應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可見,在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中,以創新和增強核心競爭力為主線,以發展新質生產力為主要體制機制,實現國資國企的高質量發展,為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提供重要保障,是當下以及未來面臨的關鍵問題與重要問題。
數據要素制度與國資國企改革應緊密協同,在2020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數據被確立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成為繼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之后的第五大生產要素。數據成為要素是生產要素創新性配置的重要體現,數據要素是驅動生產力躍升的優質生產要素,對于增強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從生產要素和數據的預測、決策作用等多重維度,將國有企業數據資產作為推動國家經濟創新發展的要素,在國資國企改革的背景下尤為重要。
三、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保護
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具有數據資產的一般屬性和國有資產的特殊屬性。一方面,國有企業數據資產亦為企業數據資產,故此企業數據資產保護的通用理論同樣適用于國有企業數據資產保護,如數據資產的識別、確權、登記、處置和評估等等;另一方面,國有資產的特殊性決定了在企業數據資產保護的全過程之中,應注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與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等特殊要求,比如資產登記、評估、轉讓、處置、交易等應遵守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程序性規定。與前述管理學意義上的數據資產和會計學意義上的資產區分保持同步,對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保護亦應從不同維度進行理解。國有企業若未在管理上注重數據資產的盤點、歸集與利用,某種程度上就意味著其對數據資產缺乏應有的保護;而會計學意義上的資產意味著其是判斷資產保值增值和資產流失等問題的前提和基礎。對于具有戰略意義的數據資產,若保護不當,則會引發安全風險或其他潛在風險。
(一)數據資產保護的通用理論框架
數據資產保護既包括對已作為資產的數據的保護,也包括對應當作為資產而未將其作為資產的數據的保護。對于已作為資產的數據的保護,其理論框架可參照現行法律對于物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保護或者合同約定的保護。即對侵害數據資產的行為的防御和救濟,在技術、管理上對數據資產加強保護和防止侵害的問題,可參照適用既有理論框架。為了更好地保護資產,法律應調整人們對于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行為,并規定相應的法律后果。但相較于未成為資產的數據或如何使數據成為資產的問題,法律關注較少,通常將其交由企業管理等管理學領域進行調整。我國《信息技術服務數據資產管理要求》(GB/T40685-2021)規定了數據資產管理框架,數據資產管理包括數據資產目錄管理、數據資產識別、數據資產確權、數據資產應用、數據資產盤點、數據資產變更、數據資產處置、數據資產評估、數據資產審計以及數據資產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內容,該管理規定出臺的最終目的是促成數據價值的實現。從這一管理框架可知,數據資產應注重前端的識別、目錄管理、盤點等基礎事項,即發現可作為資產的數據并將其資產化,這顯然是法律基本上不作調整或者并非法律主要關注的問題。就目前數據利用和資產化的情況而言,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其直接關涉數據應有價值實現的問題。
對于國有企業而言,是否將數據作為企業資產以及如何將數據資產化,涉及如何保護國有資產等問題。若僅抽象地從技術和管理等角度看待企業數據資產,則國有企業的數據資產與非國有企業的數據資產保護問題并無差異,它們應適用的法律規則也基本相同。在深化國資國企改革、促進創新的背景下,基于國有企業數據的基本功能定位和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屬性,國有企業數據資產應符合國有資產的定位與要求。只有理解國有資產的特性,才能理解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制度架構的獨特性。
(二)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識別與確權
數據資產的識別,即依據管理目標,從現有數據資源中辨識并登記數據資產的活動。數據資產、數據經濟是在社會發展中逐步形成的。在已有研究中,信息、數據、數字等語詞與論域之不同,使得人們通常對其分別觀之。有論者總結了信息、數據、數字等語詞分別與資產、資源、資本、經濟等語詞相結合的概念出現的時間,認為數字資產、數字資源、數字資本、數字經濟概念出現較晚,“數據經濟”這一概念的產生最晚,且這些概念出現的次序并無太多規律可循。上述概念是根據外部經濟關系以及社會關系的變化而出現,外部的價值目標實現等因素對相關概念的形成具有重要影響。尤其是對于企業發展而言,在“環境—戰略—結構”這一戰略管理學公認的法則下,企業戰略必須與外部環境相適應,并會反過來影響企業組織結構。企業戰略影響著企業發展和創新。對數據資產的識別、利用亦應在數據之于企業的價值實現以及管理戰略實現等多重維度下進行。
國有企業在國家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自不待言,故此數據資產的識別與應用,對于國有企業降本增效,實現更多創新發展目標具有重要作用。對于數據依賴型企業而言,比如電信、電力、物流、航空等行業的企業,其數據資產已在一定程度上被開發利用,如何更好地開發利用數據資產,發揮數據的乘數效應,是該類企業在當下以及未來需要統籌考慮的問題。而對于非以數據為重要資產的行業企業而言,如何更好地發揮數據的預測等作用,亦是其當下需要通盤考慮的問題,這也涉及國有企業的創新發展。故此,企業應本著促進發展需要的原則對數據資產進行識別,通過對數據進行盤點、歸集、目錄管理,進而確定相應的數據資產。這對數據資產的保護是基礎性、前提性工作。
與數據資產的識別、歸集等行為相伴而生的是數據確權。確定哪些數據應為企業的數據資產并對其進行分類,從而確定數據的權利范圍、使用范圍、處分權限等等,這本身就是確定數據資產并劃定數據的權利邊界的基礎性工作。學界對此已有較多討論,主要有以下幾種思路:基于區分數據來源者和數據處理者的確權思路、基于數據生成場景的確權思路、基于人格權益與財產權益二分的確權思路、反對數據確權的思路、數據確權主要為了保護數據所承載的信息的確權思路。這些觀點均從不同角度論證了是否需要數據確權以及如何進行數據確權等問題。誠如有論者指出:“雖然數據確權在學理上存在不同看法,但在國家政策文件確定要進行數據基礎制度建構、對數據進行確權的背景下,數據確權不再是一個要不要的問題,而是一個如何確權的問題。”從市場交易的基本要求來看,數據確權是數據利用和保護一個必經程序,因為只有通過確權,企業才能確定自身對于數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權限。無論數據的權利邊界如何、權利范圍大小,企業都需要先確定相應權利邊界,才能從事后續的經濟行為或社會行為,畢竟任何企業都不可能在不知曉自身對于相關客體的使用范圍的情況下隨意從事相關行為,企業只有在清晰預判自身從事相關行為的法律后果的基礎上,才能實現交易安全。
從具體操作層面可將數據確權理解為,在一系列具體的數據處理活動中,數據在具象化和抽象化層面與不同主體相連接時,相關主體對數據可能享有哪些權利,且這些權利并非僅被理解為所有權,它們還可能是控制權、使用權、經營權等等,準確確立這些權利意味著需要在不同主體之間劃定相應的權利邊界。在外部關系上,應根據數據是否存在在先權利,比如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合同約定的權利等等,來判斷該數據是否屬于企業自身有權加工從而形成的衍生數據,或者考量究竟應將數據的使用權限制在何種范圍內。在企業內部層面,應在區分采集者、存儲者、加工者、分配者和使用者等諸多主體的基礎上,結合數據的內部使用權限,確定相應的數據權利邊界。這一思路不僅有助于識別和確定數據的權利邊界,而且有利于明晰企業數據業務及組織架構,優化公司治理,識別與確定可能影響企業收益、成本、風險等關鍵因素,提升企業的決策效率。對于國有企業數據資產而言,這一數據確權的理論基礎與框架仍然適用,只不過在國有資產收益最終歸屬的問題上,需將其嵌于企業國有資產這一制度之中,而在前端的數據確權方法論的適用層面,國有企業數據資產與一般企業數據資產并無根本差異。
(三)國有企業數據要素產權登記
在數據基礎制度方面,為進一步促進數據流轉交易,我國嘗試構建數據登記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出了要“研究數據產權登記新方式”“建立健全數據要素登記”。理論上,數據產權登記是針對數據上所承載的權利進行的登記,具有證明功能、節約功能及保護功能。證明功能即證明數據權利歸屬和內容的功能;節約功能即降低數據權利轉讓或數據交易成本的功能;保護功能即保護數據權利以及維護數據交易安全的功能。但是,在當下實體法并未明確數據的權利類型、內容、效力等前提下,數據產權登記實際上并不具有確認數據產權的功能。如何定位數據登記或數據產權登記,是學界亟待考慮的重要問題。
從目前的數據登記形式和途徑來看,數據產權登記主要包括: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主要由各省、市知識產權局作為統籌主管部門)、數據資產登記(主要依托地方數據局、數據交易所、地方財政局、企業為主的數據資產登記評估中心或數據要素平臺)、數據產品登記(主要依托地方大數據管理局、數據交易所)和數據要素綜合登記(主要依托數據交易所以及相關企業)等。這些登記并不具備權利創設或權利證明的效力,僅具有作為證明數據權屬的證據效力。法院在相關案例中也延續了此種思路: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當事人只要在相關機構對涉案數據集予以登記并取得相關登記證書,就可以初步證明登記人為數據集的合法持有人,登記人有權就登記數據集所包含的數據權益提出權利主張。可見,目前已有的數據登記模式并不具有確認數據產權的功能,僅具有一定的證明功能。
從數據的記載溯源角度而言,數據登記還具有加強監管的功能。即便數據登記目前無法實現確認數據產權的功能,但當其作為一種對客觀事實的記錄與監管制度相結合之時,也可實現全流程追溯等監管功能和作用,這一點與國資監管的要求和目標較契合。2019年出臺的《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強調,“加強產權登記、國有資產交易流轉、資產評估、資產統計、清產核資等基礎管理工作,確保資本運作依法合規、規范有序”。雖然這一規定中的產權登記制度未必考慮了當時的數據資產產權登記等情形,但該規定實際上容納了一些新型資產的產權登記的可能性。延續此思路,國資監管部門近年來在對數據資產監管之時,嘗試構建了數據要素產權登記制度。該制度貫穿數據的全生命周期、全樣態,以實現全流程、可信登記等為監管目標。該制度通過記錄證明數據資產等實際情況,可證明數據的權利狀態、歸屬和內容,從而實現數據的全流程記錄、溯源,有助于降低數據權利轉讓或數據交易成本,保護數據權利、維護數據交易安全。在廣義的數據產權登記制度之下,國資監管部門的數據要素產權登記制度之所以可以相對獨立,主要是因為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具有特殊性與重要性,比如有的數據可能涉及重要領域、重要內容,不宜在公共的數據登記平臺登記,故此通過國資監管部門設立專門的內部平臺進行登記,以實現特定的監管目的。若未來在數據登記領域設立統一登記平臺,類似于國資監管這種運行相對獨立的平臺是否應接入以及如何接入該統一登記平臺等問題,則有待后續研判。
(四)防范國有資產流失與安全風險
國有資產系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和安全風險是國有資產保護的重中之重。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立法目標主要是維護好企業國有資產權益,保障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國資監管均圍繞此目標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全方位保護。該法專設一章規定“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對于國家出資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減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產、大額捐贈、分配利潤、解散、申請破產等與出資人權益關系重大的事項進行專門規定。前述環節是實踐中容易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的環節,在立法時各方普遍要求對這些環節關聯的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實施作出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既注意保障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尊重市場規律,保證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益,又注意保證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履行職責到位,依法加強監管,維護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踐中,企業國有資產流失的情形主要有:在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時,不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或者任意壓低評估價值,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在進行國有產權轉讓和處置國有資產時,違反規定,無償或者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將國有產權和資產轉讓給相關主體,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在行使企業經營權時,濫用經營權,侵占國有利益;在行使出資權、監督管理權時,違反規定干預企業經營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
作為國有資產的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管理,應以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為底線。對于國有數據資產保護而言,數據的識別、歸集、盤點、確權、登記、定價、入表一系列行為應成為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全流程關鍵點。通過數據歸集和盤點,確定國有企業數據的范圍,并通過數據確權登記進一步掌握數據資產底數,這是國有數據資產保護的前提。保證資產價格評估和交易過程的公允性、合理性、程序性,是資產評估與交易的關鍵。對于數據資產的評估,可根據市場法、成本法、收益法以及相關定價方法,確定數據資產的價格。當然,目前學界對于數據定價方法仍在探索中。有論者提出,數據要素定價原則應分為一般性原則和特定性原則兩類:一般性原則與產品的定價原則相類似,通常以價值為依據、以成本為基礎、以市場競爭為導向,形成收益最大化、公平性和高效匹配等原則;在數據要素特定的交易場景和定價模型中,應重視真實性、避免套利和保護隱私等特定性原則。無論如何,數據要素定價仍可基于企業實踐對數據資產的價格和相應法定程序進行評估。對于能夠實現數據資產入表的,可進一步推動數據資產入表。前序關于數據資產管理的一系列基礎性工作,是防止國有企業數據資產流失的前提性和基礎性工作。
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保護應注重防范安全風險。這一安全風險涉及國有資產安全、數據安全和數字經濟安全等多層次、多面向的風險。而數據通常只能在利用、流動中才能產生價值,且數據通常具有可復制、無形性、易分享、易傳播等特性,這些特性易導致數據在存儲、利用、分享過程中產生數據安全風險等。國有企業覆蓋的行業和領域甚廣,涉及重要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行業、戰略性資源產業、政府管制的壟斷性行業以及關涉國家安全的敏感行業和領域等等,有的數據屬于我國《數據安全法》第21條第2款規定的“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數據”,尤其是軍工、能源、煤炭、鋼鐵、建工等關涉國計民生、國家基礎設施等行業涉及的數據,可能屬于核心數據和重要數據,它們的安全保護問題極為重要。此外,即便是這些行業之外的行業企業,其在數據傳輸、流動、使用之中也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數據安全風險。
國有企業數據資產關涉數字經濟安全。“數字經濟安全”顯然不是單個法益,而是“法益群”或者“法益束”,屬于包含多重結構與多樣形態的復雜系統的權益。數字經濟安全法益的內在結構包括數據要素安全、網絡信息系統安全、數字技術安全,即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的數據資源、作為重要載體的信息網絡、作為核心驅動力量的數字技術等三個方面,它們是支撐數字經濟安全運行不可或缺的要素,應對其進行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并應通過建立數字經濟安全體系而使企業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國有企業數據安全和數字經濟安全本身就屬于國有資產安全,包括前述國資監管中的數據要素產權登記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構建,均有助于實現風險評估監測、信息披露、流程追溯等流程化、平臺化監管,全方位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實現資產保護與風險防范并重。
四、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利用
在充分保護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前提下,應盡可能提升其經濟價值,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產權—激勵—經濟行為”的視角下,數據資產的交易流轉可進一步實現數據資產的經濟價值。從數據功能角度而言,特定領域的國有企業數據可成為公共數據的重要來源,但是公權力機構獲取國有企業數據應受到限制,即應嚴格遵循法治原則。從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角度而言,國有企業亦應在整體的數據利用激勵制度的構建之中起到重要作用。
(一)數據資產的交易流轉
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在交易流轉中可進一步實現保值增值。從交易流轉的形式來看,國有企業數據資產應主要按照市場規則以及國有資產轉讓交易程序進行交易。有爭議的是,我國通過“建構式激勵”的方式,在各地設置了數據交易所,意圖大力推進數據交易制度,那么目前國有企業數據資產是否也需要借助數據交易所拓展流轉利用或交易的空間?有論者指出,現有數據交易以場外點對點交易為主,數據要素的場外交易比例遠大于場內交易比例,企業參與場內交易動力不強、動機不足、機制不清;然而場外交易需要數據供給方與需求方點對點或者多方撮合交易,存在對接難、交易標準分散、交易匹配性差等難題,需以明確的場景為支撐。故此,在目前數據交易制度仍有待完善的背景下,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交易是否應依托現行數據交易所進行交易,主要取決于企業自身的實際需求,同時應考慮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特殊性以及安全風險等因素,進一步研判是否進場交易。從實踐來看,有的規模較大的央企通過在集團內部建立安全、可信任的交易域,已形成一定的數據交易市場,這是一種實現數據資產價值的重要方式,所以這些企業對外部交易的需求未必特別迫切。
數據資產的開發和交易會增加企業成本,這對國有企業創新發展和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提出新的改革要求。有研究顯示,數據資產能夠顯著提升企業的創新投入,同時數據資源信息披露頻率的增加將顯著提高審計費用。這就意味著國有企業開發數據資產并進行交易的行為既會提高自身的經營成本,也會給自身帶來更多的考核壓力。對于國有企業考核,國資監管部門已推動了一定程度的改革。優化考核評價制度,是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重點之一。針對不同的公司或企業類型的考核應設置不同的考核標準。2023年我國修訂的《公司法》第168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出資公司,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國家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國有資產法》第5條明確,“本法所稱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基于國家出資公司或企業的分類,針對不同類型公司應建立不同的考核機制,尤其是對于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應進一步從鼓勵和推進市場化改革方面優化考核機制。
國家還應通過建立國有企業履行戰略使命評價制度,完善國有企業分類考核評價體系。對于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近年來國資監管部門進一步從提高企業效益、促進創新等角度進行考核,以實現考核與激勵并重的目標。在現有考核機制的基礎上,應進一步結合國有企業完成國家戰略性目標與任務的程度,充分體現國家戰略導向、戰略要求以及對科技創新的重視程度,優化考核標準,并在實踐中對共性量化指標與個體差異性作精準把握。2024年初,國務院國資委指出,國資監管部門將對中央企業全面實施“一企一策”考核,在推動培育新質生產力方面,國務院國資委將強化研發投入和產出“雙線”考核,突出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進一步健全符合科研規律的差異化考核機制;強化戰略性新興產業收入和增加值占比考核,引導企業加快優化布局結構,深入推進轉型升級,全力以赴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在推動以數據為新質生產力的企業創新發展中,應通過提高企業的積極性和能動性,激勵企業增加前期研發投入和交易等,健全符合發展規律的差異化考核機制。綜上可見,平衡企業創新發展的潛在能力與國有企業考核的剛性約束,是國有企業數據資產交易流轉的關鍵問題之一。
(二)作為公共數據的來源及其限制
國有企業收集、產生的數據可能會成為公共數據。對于公共數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并未直接作出界定,但從公共數據產生的角度,概括了公共數據的概念與范圍,明確在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職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為公共數據。國有企業是公共數據的重要來源者。公共數據的概念可由主體要素、行為要素和客體要素三方面構成。就主體要素而言,一些地方數據條例規定,公共數據的提供主體包括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有的地方數據條例還規定,公共數據的提供主體包括醫療、教育、通信、文旅、體育、環境保護等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從行為要素來看,公共數據主體在提供公共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數據也屬于公共數據。就客體要素而言,公共數據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數據。當然,如從公共利益角度進行考察或界定,公共利益本身又是一個典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仍需對其進一步界定。
不過,有論者認為,不應簡單地將公共部門履職產生的數據均界定為公共數據,更不應將公共部門持有的數據均界定為公共數據。比如公共事業部門的繳費數據、醫療機構中的電子病歷數據等均涉及個人隱私,若將這些數據都定義為公共數據,則可能威脅國家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公共數據應當是公眾必須使用而又無法自給的數據,例如天氣預報、列車班次、航班班次等數據均屬于公共數據。故依照數據來源者或持有者的公共屬性來界定公共數據并不妥當,而應依據數據的用途來界定公共數據。亦有論者認為,目前“公共數據”概念的范圍不斷擴張,尤其是具有公共屬性、涉及公共利益甚至產生于公共空間的數據均被納入“公共數據”范疇,這種概念擴張并不妥當,而應堅持主體與行為雙要素標準,明確公共數據的法律屬性及其范圍。雖然對社會資源數據的政府規制和監管不可或缺,但其應建立在承認社會資源數據的合法權益這一基礎之上,而不應使監管成為將社會數據資源“公共化”的邏輯。目前學界的爭論盡管角度不同,但多數觀點均不主張對公共數據的范圍作無限擴大化理解,而是主張公共數據應有基本明確的范圍。總體上,只有具備上述主體、行為、客體等諸要素的數據,方可被認定為公共數據,并由相關主體按照相應信息報送程序的法律法規要求將數據提供給相關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從而使數據在性質上轉化為公共數據。
必須注意到,我國在國家政策層面持續推動公共數據資源的開發利用,但實踐中卻出現了公權力主體爭奪公共數據以及有的主體以歸集公共數據為名超過必要限度獲取企業數據等不當現象,這些情形都有悖于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制度和數據要素流通制度建立的初衷。從保護國有企業數據資產角度而言,應明確各級政府獲取企業數據的界限。目前,有的地方政府通過設立第三方數據存儲平臺,要求國有企業將數據存儲于該地方政府所轄范圍內的指定區域,并對企業數據的存儲與流轉設置不當限制,或者在沒有充分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歸集公共數據為名要求企業超過必要限度提供數據;這些數據可能未必都涉及公共利益,也不符合上述公共數據的三要素要求,但部分地方政府可能徑自將這些數據進行商業化利用。這一做法有違數據利用政策設立的初衷,也存在較大數據安全風險和公平問題,還會直接影響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政策實施的正向社會效果。故此,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背景下,立法或相關政策應明確,公權力機關除基于公共需求依法獲取國有企業數據之外,在其他情況下獲取企業數據應嚴格依照公共數據歸集的要求和程序,嚴格遵循法治原則,這樣才能實現國有企業數據資產保護與利用的平衡。
(三)數據的流通利用維度
數據要素的價值以其開發、利用和流通為關鍵。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以推進數據基礎制度建設、加快推動數據基礎設施布局和培育壯大數據產業為重要內容。2020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從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以及健全要素市場運行機制等多角度,構建了數據要素配置的體制機制。2022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進一步從數據產權、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角度建立健全了數據基礎制度體系。無論是從數據本身的特性而言,還是從國家政策角度而言,我國都從生產要素角度探討數據的開發、利用和流轉,并致力于從不同層面推動數據生產要素作用的實現。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流通利用問題,亦應在此背景下予以考慮。從已有數據資產確權、流通利用和合規實踐來看,國有企業比較關注國家數據基礎制度建立、數據要素政策發展動向和整個數字經濟發展的動向與趨勢。但是,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流通利用尚存障礙。國有企業通常擁有大量數據資產,由于所處行業領域不同,不同國有企業所持有的數據量、對數據的依賴程度可能有所不同。對數據依賴度較高的企業的數據利用程度一般較好,但是也有較多企業的信息化基礎尚顯薄弱,設備界面不開放,對于數據底賬的認知不清晰,導致大量數據仍處于沉睡之中。即便是已經對數據進行開發利用的企業,也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數據之間的不互聯互通以及不兼容進一步加劇了數據孤島現象,數據失真、失準以及不一致問題也影響了數據匯集的整體質量。從外部來看,國有企業數據對外授權使用或其他市場化利用并不充分,賦能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任重道遠。
數據交互利用是數據流通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數據除可進行交易之外,數據的交互利用是當前數據使用中更為廣泛的商業模式;在這一模式下,數據或數據產品并非以直接“交易”的方式獲利,而是以業務發展的方式獲利,即企業和組織通過與內部各方及與業務相關外部各方共享數據來支撐業務發展并創造新價值,使各方共享業務發展帶來的紅利。數據交互利用的主流模式是通過應用程序接口(API)來實現數據流通與共享。但是,數據交互更多是一種技術方式,而并非一種制度架構。數據交互與數據交易并非并列關系或者非此即彼的關系,二者并不是一個層面的問題。數據能否完全通過數據交互實現充分利用,仍然取決于國家是否構建以及如何構建數據的開放利用政策,這是一個制度前提。故此,未來的數據流通利用應通過數據的開放利用、交易等多方面制度構建而實現。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指出,“鼓勵探索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發揮國有企業帶頭作用,引導行業龍頭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發揮帶動作用,促進與中小微企業雙向公平授權,共同合理使用數據,賦能中小微企業數字化轉型”。這一規定為國有企業從事數據有關的行為提供了指引。進一步引導國有企業對數據積極開發,對外提供、分享、利用數據并促進數據流通,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重要一環。激勵國有企業更好地流通利用數據的關鍵,是構建整體上更為優良的數據要素市場生態。同時,在推動國有企業進行創新成果轉化、行業生態優化以及賦能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等方面,應建立激勵為主、考核優化等多維制度。只有系統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才能在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背景下,進一步實現數據的流通利用,使改革具有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五、結論
人類正處于信息文明時代。信息文明以計算機技術、大數據、云計算、機器學習以及人工智能等技性科學為依托,以超鏈接乃至萬物互聯為特征,以資訊的占有、挖掘、利用等為資源,以網絡化、數字化和智能化發展為趨勢,對整個社會進行全方位的“格式塔式”的重塑。聚焦信息和數據領域,人們通過創設一系列以數據為生產要素驅動力的經濟和社會制度,試圖實現整個社會的幾何級數發展。國有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是推進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和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基礎和保障。提升國有企業的持續創新能力和價值創造能力,有助于切實提升國有企業功能價值,高水平實現國有企業的經濟屬性、政治屬性、社會屬性的有機統一。前文的分析論證,在遵循數據自身發展客觀規律的基礎上,在深化國資國企改革和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背景下,國有企業數據資產應著重以下制度的建構與適用。
第一,數據資產的一般制度架構。數據并非天然屬于企業的資產,應在數據、數據資源、管理學和會計學視角下的企業資產等多重維度中,遵循數據的客觀屬性和經濟制度規律,理解和適用數據資產的通用理論與制度以確定企業的數據資產。
第二,以經營性國有資產為基礎性依據,系統整合與建構國有企業的數據資產制度。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的保護與利用,應構建包括數據資產的識別、確權、登記、評估、處置、轉讓等在內的一系列基礎制度,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同時注重防范數據安全風險。
第三,在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國有企業數據資產監管機制。2024年11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2023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綜合報告》強調,“強化對新類型新業態國有資產管理的研究論證,探索推動數據資產等納入報告范圍”。這意味著國有企業的數據資產成為新類型新業態國有資產的典型代表,針對這一新型國有資產形態,應建立相應的監管機制。數據是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優質生產要素,是國企增強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引擎。故此,應進一步優化國有資產監管機制,為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制度架構的完善奠定基礎。
第四,國家的數據基礎制度是建構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制度的重要依據和外部約束。國有企業數據資產對于形成公共數據、向中小企業公平授權、促進數據要素的流通利用具有重要作用,這也體現出國有企業的發展之于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功能與作用。
(原文刊載于《法律科學》2025年第2期)
《數字法治》專題由上海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特約供稿,專題統籌:秦前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