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案件律師
民間借貸涉嫌詐騙罪案件,宏觀上的辯護要點是非常清晰的,一般是從欺騙手段、非法占有目兩個要件上進行判斷,即行為人是否通過欺騙手段取得款項、對款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對上述兩個要件細化,應從在案證據角度分析: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具有還款能力、是否具有還款意愿、是否有部分還款行為、對于借款事實是否認可、款項用途、是否用于借款目的或合法經營目的、是否揮霍、隱匿財產、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是否積極協商還款等等。
但是在具體的個案中,辦案機關作出無罪處理的理由各不相同,或是側重不同要點。部分案例是圍繞不存在欺騙行為,或是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欺騙行為,部分案例是根據行為人借款前后的表現,認定其對款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在金律師辦理的花某涉嫌詐騙罪一案中,辦案機關最終對當事人作出無罪處理的理由,即認定花某雖然沒有按照借款時的約定,將大部分款項用于投資經營目的,而是用于個人花銷,但是花某一直認可借款事實及借款金額,并積極與對方達成還款協議,積極退款部分款項,事后積極促成經營項目,創造還款能力。辦案機關認可其對涉案款項,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終采納我們的辯護意見,對其作出無罪處理。
花某案能夠無罪的核心要點,并非是欺騙手段的認定,如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沒有將款項用于借款用途,一定形式上滿足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構成要件,但是能夠排除非法占有目的,同樣能夠實現無罪結果。
對于此類案件無罪辯護問題,我們再參考一起無罪判例進行探討:(2019)津03刑終92號。
本案是一起一審判決詐騙罪成立,當事人上訴后二審發回重審,一審再次判決有罪,當事人再次上訴后,二審法院最終判決無罪的案例。
法院無罪裁判理由:
(一)關于馮某某是否詐騙劉某的問題
首先,從借款動機、借款用途等方面分析,馮某某并無惡意借款、揮霍財產等行為。從動機看,A公司向馮某某打款100萬元的證據證明,馮某某借款時,其在B工程中尚有工程款未結算,這必定會對其正常生活以及生產經營造成一定影響,其客觀上存在著借款的真實動機和現實可能。從用途看,結合張某證言、馮某某轉賬記錄和馮某某、吳某的相關供述可知,馮某某向吳某轉賬8萬元,向他人轉賬10萬元,2萬元用于個人花銷,其個人支配的借款為12萬元,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馮某某對這12萬元有肆意揮霍行為。
其次,從還款能力和經濟條件等方面分析,馮某某在借款時經濟條件尚可,不屬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情形。張某等證人的證言證明,馮某某參與了多起工程建設并有出資,證明馮某某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從馮某某購置房產情況看,其經濟條件尚可。另從后期A公司向馮某某轉賬100萬元工程款情況看,馮某某在外還具有較大數額的債權,并非經濟條件較差且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
再次,從馮某某借款前后的行為態度等方面分析,其沒有匿名借款、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還款等惡意行為。結合馮某某關于認可在借條上簽字但認為自己已償還劉某16萬元,其余欠款已交由吳某償還劉某的供述,劉某關于馮某某已償還6萬元的證言、民事判決書等證據看,就馮某某借款前后的態度和行為而言,其對借款事實并不否認,也償還了部分欠款。雖然馮某某認為剩余欠款不應由其償還,但仍參加民事訴訟,在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后履行了償還義務,并未有掩飾身份借款、借款后隱匿行蹤、轉移財產等逃避返還借款的行為,無法由此判定其借款時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心態。
最后,關于馮某某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的問題。結合A公司出具的馮某某參與B工程的證明,孫某、呂某、黃某、等關于馮某某參與B工程的證言,馮某某簽字領取B工程工資以及簽字報銷的單據等證據看,其參與了B工程(二期)施工工作。雖然在向劉某借款時已不再參與該工程施工,但由于工程款尚未及時結算,故馮某某以B工程需要資金為由借款,不屬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馮某某向劉某借款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不能認定馮某某對劉某實施詐騙行為。
(二)關于馮某某是否詐騙王某的問題
經查,吳某以馮某某投資B工程需要資金為名向王某借款時,只有吳某與王某聯系,且借款均以現金方式由吳某接收,馮某某并未參與借款過程,亦未有證據證明馮某某收到借款。馮某某事后在借條上簽字確認借款的事實,亦不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因此,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馮某某對王某實施詐騙行為。
本院認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馮某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故馮某某的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程序上比較折騰,但最終達到無罪判決的案件。拋開申訴程序不談,當事人走完了正常訴訟程序的所有環節,可以說是用盡了救濟途徑。這一方面反映了確實有無罪空間的案件,必須窮盡合法、合理的方式去爭取;亦證明了本應無罪的案件,通過合法正當手段爭取,司法機關亦能秉承司法公正,還當事人清白。
本案法院最終認定當事人既不符合欺騙手段的構成要件,亦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從案件事實、證據的本質上,作出的“徹底性”的無罪判決,值得同類型案件辯護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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