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單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如需轉載授權,請私信作者本人)
在經濟金融犯罪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系核心要件,但在司法實務中,這又是一個很難判斷的點。
非法占有目的,是一種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而這種意圖往往是隱藏的,只能通過當事人的外部行為、所處情境來判斷。
對此,最高法和最高檢陸續出臺了五個司法解釋,分別是:
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
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3年)
最高檢《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2017年)
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
最高法《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
其中,《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是關于貪污案件中公款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這里暫不展開。
其他四個是關于集資詐騙、信用卡詐騙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標準。
雖然,這些認定標準適用于特定詐騙罪,但在普通詐騙案中,同樣具有很強的參考性。
總的來說,上述四個司法解釋是從五個維度來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資金去向,錢到底被拿去做什么了,是用于正當用途生產經營,還是用于揮霍、違法犯罪活動。
“非法占有目的”的對應情形有:
1.借款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借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資金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借款,致使資金不能返還的;
3.將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4.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
二,有沒有逃避還錢,是轉移、隱匿資產而不想還,還是因為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導致還不上。
“非法占有目的”的對應情形有:
1.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2.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3.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4.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催收的。
三,是不是拿錢后就直接跑了,根本沒想過還錢。
“非法占有目的”的對應情形有:
1.攜帶借款逃匿的;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四,履約能力,即當事人在借款當時的經濟狀況,是否已經資不抵債,有沒有穩定收入來源。
“非法占有目的”的對應情形有: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借款或透支,無法歸還的;
2.資金使用成本過高,生產經營活動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現實可能性的。
五,履約行為,即當事人在取得資金后是否穩定、持續地還本付息。
“非法占有目的”的對應情形有:
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的。
本質上,對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上述不同司法解釋背后的邏輯和原則是一致的,即嚴格遵循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既不能以表面上的詐騙手段、當事人自己的口供替代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也不能僅憑被害人的損失結果而客觀歸罪。
對此,即將生效的《民營經濟促進法》第63條也明確提出,辦理案件應當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生產經營活動未違反刑法規定的,不以犯罪論處;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違法干預經濟糾紛。
在當前的大環境下,市場變化太快,經營難,融資難,資金用途往往要跟隨項目實際需求的變化,只要在經營過程中能正常還本付息,就不宜作為詐騙罪論處;即便在還款過程中出現問題,也要審查具體的原因,不能一概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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