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老了我也去青島,看看能不能轉個身也搞個7萬,比拿退休工資還快?”
最重要的一點:青島法院拿這個案例做普法宣傳,難道法院宣傳口的人都沒有一個人有普通老百姓的同理心嗎?細思極恐!
青島電視臺這下慘了,本來想普法宣傳“行人要保持安全距離呢”,結果,又把青島送上熱搜了,青島文旅一年白干了!
令人恐懼的是居然在青島電視臺作為普法案例!說明令人堪憂的不只法官的法律意識和專業素質,而是司法系統的法律意識和專業素質。
這不是韓法官一人之力,而是青島中院的集體行為,當做了優秀案例推廣,才導致大眾了解了此案,青島中院不應該反思嗎?鬧上熱搜了,匆忙忙的把公眾號的這篇發文給刪除了,晚了,不知道互聯網有記憶的嗎?如果不是青島中院,默認的話,這起案例能被大眾知曉嗎?
沒想到,這次竟然是青島官方電視臺把青島送上熱搜,青島天價蝦事件過去很久了,不提了,青島路虎女逆行打人事件也過去了,這次又出來個青島大媽撞人索賠事件,青島怎么老是出現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呢?真的不敢去青島旅游了,要去青島兜里得隨時備好7萬塊現金,等著韓庭長去調解。看著韓庭長那嘴角的微笑,是不是可自豪,自己又成功調解一起民事糾紛,而且雙方都會感激自己。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這起案子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地方是,劉老太索賠18萬不驚奇,可疑的地方,路人竟然同意法官調解,最后還賠錢了,他自認為錯了嗎,7萬塊可不是小數目?青島電視臺把這個案例拿出來講到底為了什么?
這個判例中,韓庭長所說“行人王某沒有保持與劉某的安全距離”,于法有據嗎?哪部法律哪條哪款,對道路上行走的人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道路上行走的人之間,多少距離為安全距離?
這跟“不是你撞的,你為什么去扶?”有異曲同工之處。
就算韓庭長想套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得有理有據吧,劉老太正走著呢,直接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彎,自己撞到了后面的王某身上,自己年齡大,不經摔,怎么還好意思找路人賠償呢,假如后面的也是位老年人,兩個人都摔了,怎么判,是不是得按“互毆”那種判法,各打五十大板?互相賠錢呢?
如果是參照《道路交通法》,原本是同向而行,突然轉身調頭逆行,應該負全部責任才對,后行人正常步行,止步不及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
判決應當堅持“誰有過錯,誰承擔”,而不是“誰受傷,誰有理”。受傷者可以得到同情,但普通人不能被強加義務。
即使考慮到老人受傷,法院也不應該用賠償二字!賠償就證明正常走路這個人有過錯。算幫助一下老人也只能用人道補償!法官完全是和稀泥的做法,說實在話,如果是出于人道主義,年輕人給點錢給受傷的老人家,還說得過去,如果是法院判決負責部分責任,那完全是扯淡。
既然法律沒有規定,就不能搞什么同責!像地鐵景區等人員密集區域,隨時會出現相撞的問題,誰主動撞到其他人,就是誰的責任!否則,老年人有基礎病的,臨死前完全可以出去撞人,然后誘發心臟病而死,如果你敢判同責,你讓無辜路人還活不活?這個想法比碰瓷還可怕,知道不?
北京某知名律師解讀了,法律上并沒有對“行人安全距離”有規定,行人橫穿機動車道時不能突然折返是有說法的,可這個案例到處采納的是哪條法律條款呢?
本案中“行人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條款,是把機動車“移花接木“了。
這也無可厚非,但保持安全距離一般指追尾的情況下使用的條款。很顯然,本案并非“追尾”,而是前車突然違規調頭(機動車調頭要在不影響行車安全下),與后車迎面(有逆行嫌疑)相撞。所以說應該歸前者全責。
有的網友就好奇了,既然韓庭長說行人應該保持安全距離,到底安全距離是多少呀,1米還0.5米,至少讓他給大家普個法,這樣以后大家去青島旅游有個防備,別成為下一個王某。
這個法官應該明確告訴大家安全距離是多少啊!五一、國慶節假期旅游人從眾的時候怎么保持安全距離啊?!
錘問葫蘆僧,若突然掉頭的是一個年輕人,被撞倒地受傷的是一個跟在其后的一個老人,此案怎么判?倒地受傷的是年輕人又該怎么判!斷案不能以誰老、誰受傷害,誰有理!法律面前不能和稀泥!
本以為是得意判例,本想搞個正面法制宣傳,卻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這下子韓庭長包括青島法院陷入了與論旋渦,也陷入了兩難之中,是堅持還是糾錯?如何糾錯?善后?是考驗其智慧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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