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4000然而卻負債2000多萬?
這年頭真是什么荒唐事都能見到!
近些日子,深圳中院發布的一則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公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
據公告顯示,申請人周某,女性,37歲,每月工資收入為4784元,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11592.27元,然而其申報的債務總額卻高達2544萬余元,遠遠超過其可承受的范圍。
那么她到底是怎么做到的,法院最后又是否會審批通過,今天就讓我們來一起看一下吧!
一、法院公告
近些年來,超前消費很是火熱,很多人為了消費和享受,不惜借貸滿足自己的欲望,但是最后就是傾家蕩產、血本無歸,年紀輕輕就把自己逼上了絕路。
最近深圳就出現了這么一個活生生的例子,5月初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掛出一則個人破產清算公告,然而其中的一個案例卻是直接沖上了熱搜。
公告上面明明白白地寫著周某每月的工資僅4000多元,然而她卻不知為何直接背上了2000多萬元的債務!
據有關資料顯示,在周某申報的債務明細里,她光是信用卡欠款就超過300萬,更可怕的是她甚至還有多筆百萬級別的民間借貸!
不過這還不是最糟糕的,更令人絕望的就是如果按周某現有的收入水平來計算,就算她不吃不喝還上幾百年也補不上這個窟窿!
甚至還有網友貼心地給周某算了一筆賬,假如按銀行最低貸款利率,那么她每月光利息就要還8萬多,而這直接就是工資的17倍。
與此同時公告也明確指出,該案目前處于破產清算申請審查公告階段,法院正通過相關平臺向社會征集知情人的反饋,并對申請人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全面核查。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十條規定,法院需在公告期內接受公眾異議,若發現申請人存在虛報收入、轉移財產、虛假陳述等行為,法院可駁回申請并追究法律責任。
最后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的工作人員也再次強調,此階段的公告并非“受理破產”,而是審查程序的關鍵環節,目的是確保制度不被濫用。
二、律師科普
針對周某的案例,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聶莎指出,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重生機會,但其適用條件極為嚴格。
目前深圳正在推行“個人破產試點”制度,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我們需要著重關注以下幾個關鍵點。
首先是該制度有三種程序可以選擇,債務人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和解等不同程序,而它們的區別就在于清算程序允許豁免部分債務,不過卻需要經過3-5年考察期,與此同時重整和和解則需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計劃,并且沒有債務豁免功能。
第二就是“個人破產申請”制度遵循“誠實而不幸”的審核標準,債務人要履行信息披露的義務,他們應當全面申報收入、財產、債務來源及用途,若有隱瞞或遺漏將導致程序終止并且法院還會追責。
同時考察期內法院會對債務人進行一定的行為限制,比如禁止乘坐飛機頭等艙和購買奢侈品等高消費情況的發生,而且債務人在考察期間也不允許擔任企業高管,債務人收入在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后應當優先償債。
最后就是債務人在申請期間存在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如果法院認定申請人存在轉移財產、虛構債務等行為,那么將撤銷債務豁免、恢復原債務追償,并且還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個人破產制度”是債務人的“第二次新生”,我國出于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考慮,在深圳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在專業律師看來,“個人破產制度”絕非“逃債工具”,目前深圳法院通過大數據篩查和跨境交易記錄核查等手段,已經形成多維度監管體系。
一方面,商業經營活動本身充滿風險,個人破產條例能夠保護誠信、合法經營的個體,也給其他個人商業主體以制度保障,有利于釋放民營經濟的活力,
另一方面,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允許個人破產,是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再建信用,該制度加強了公眾對個人信用的認知,有助于建設社會誠信體系。
在深圳通過首部個人破產法規之后,浙江也在正在探索個人破產制度,他們將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進而為全國個人破產制度的踐行提供寶貴的經驗。
三、網友猜測
雖然案件和制度很明晰,但是公眾們爭議的焦點在于,周某一個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普通工薪階層,到底是如何如何背負超2500萬元的債務呢?其債務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職業背債或者虛假借貸等違規操作?
目前網友們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向:
首先部分網友認為,周某可能是“職業背債人”,他們的老板可能會通過偽造經營流水、虛構企業貸款等方式套取資金。
例如,就有評論指出:“職業背債人通過養征信、養流水、養營業執照等方式,用一套房反復抵押貸款,最終將債務轉嫁給金融機構”。
其次就是網友們認為周某可能是陷入了非法集資或者高利貸的陷阱,評論區就有人指出如果周某的債務來源于年利率超56%的網貸,那么就屬于違法高利貸,不會受法律的保護。
最后就是網友們對這個試點制度“漏洞”的擔憂,
絕大多數網友都在質疑周某月薪4700元到底是如何借款到2500萬?在這其中銀行和金融機構的風控是否存在失職?
更有評論表示:“若此類案例通過審查,社會恐將引發效仿,信用體系和金融秩序將面臨崩潰的風險。
但是不管周某屬于上述的哪種情況,我們都應該明確一點,那就是“破產不等于免責”的,公眾們應當理性借貸、謹慎擔保。
深圳個人破產制度自實施以來已經處理了無數起案件,其探索為全國立法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其實在此次周某的案件中,公眾的質疑并非在于否定制度本身的價值,而是想要呼吁更加透明的審查機制和更加嚴格的執行標準。
正如法律界所言,個人破產的最終目標,是讓“誠實者”輕裝上陣,而非為“投機者”大開綠燈。
唯有如此,才能實現債務人重生、銀行安全性與社會穩定性的多贏。
對于周某的這起案例,你是怎么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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