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來做普法宣傳的,青島中院的一起優秀案例,竟然意外地引發軒然大波。
01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1日,山東青島李滄區。
62歲的劉某(女)與王某(男)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行走。劉某邊走路邊接聽電話,過程中突然轉身,與后方王某發生碰撞導致摔倒。經醫院檢查,劉某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劉某向法院起訴王某,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8.8萬元。
王某辯稱碰撞系劉某突然轉身所致,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青島李滄區法院審理時調取監控發現:劉某在無突發狀況時主動轉身,存在主要過錯;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離(約1米內)存在次要過錯。
經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
法院解釋該判決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過錯責任原則,并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安全距離理念,認為行人同樣需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02
關鍵信息
現場環境:青島市李滄區某小區外,普通城市人行道(非商業區或交通要道),無特殊障礙物或突發路況。
行走狀態:老人劉某(62歲)在前方邊走邊接聽電話,行走速度較慢;男子王某在后方同向正常步行,雙方初始距離約1米內。
相關細節:劉某在無外部干擾(如避讓車輛、障礙物)時突然轉身;碰撞發生時,二人均處于直線行走狀態,未進入路口或斑馬線區域。
以上引用信息,均來自2025年5月青島法院通報及媒體報道。
03
主要爭議點
1、法律未明確規定行人安全距離標準;
2、與2019年北京類似案件判決結果相悖,當時法院認定轉身者負全責(具體見下面截圖);
3、公眾擔憂形成"誰受傷誰有理"的司法傾向。
04
社會影響
這起案件所產生的影響,遠遠超出了案件本身。
在青島文旅的宣傳帖下,滿是網友們 “去青島要保持幾米距離” 的嘲諷評論。更有網友調侃 “帶老人去青島轉身致富”,當地律師透露,已有旅行社咨詢 “游客碰撞免責條款” 的修訂事宜。
除此,這個案件也引發了“無妄之災”的擔憂。路上倆人一前一后行走,難道以后走路,都得帶尺子丈量安全距離了嗎?
澎湃新聞等媒體,也發文質疑判決合理性,強調應遵循"過錯原則"而非"傷者為大"。
在這篇長文中,澎湃質問走路男子的“過錯”體現在哪里,所謂的“安全距離”是保持多少合適,所有人走路是不是都得“保持距離”?
05
本人觀點
拋磚引玉,我先聊聊自己的看法。
1、行人走路,要不要保持基本的“安全距離”?后方的行走者要不要負責安全距離?
大家可以自我代入一下,正常走在路上,如果后面的人離自己太近,你會不會產生一種壓迫感?
如果你說不會,那就沒法繼續聊了。如果說會有不安,尤其是女生,后面貼著健壯男子,你會覺得危險逼近,會有要逃離的沖動。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行人之間的確應該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
青島案中,后者與前者相距在1米內(監控所示),如果你想象不出1米是多少,那么就想想口罩時期排隊做核酸,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持1米距離,有一段是2米。
想當初工作人員大喇叭不斷提醒,可人群還是擠在一起,前胸貼著后背,可見國人的安全邊界意識,一直都非常淡漠甚至缺失。
此案中,男子與前面的女士“1米內”的距離,還是運動中的,那么危險指數就更高;而這個距離應該由后面的男子控制,其與前面大媽貼那么近,顯然有違“注意義務”。
2、小區門口普通的人行道(未進入路口或斑馬線區域),是否等同于車站碼頭等擁擠場所?
有人拿早高峰的地鐵站、熱鬧的景區等場所的摩肩接踵進行比較,顯然并不合適。
因為很顯然,在這些場合,對于轉身磕碰,人的潛意識里都有預判及預警,并且周邊擁擠的其他人,也可起到互相監督和保護的作用。
而在普通場合,前后無更多人,個體的安全只在這兩人之間。前方人會默認后面不會貼太近,后者亦應默認與前者留出安全距離。
3、如果說后方的男士正常行走沒有錯,那么前方的女士轉身,是不是就是錯的?有沒有法律規定直行行人不能轉身?
法無禁止即可為,如果說正常行走沒有錯,那么正常轉身應該也不算有問題。
車輛行駛有安全距離,行人之間也應有安全距離。至于這個距離到底多少,該如何劃定,法律沒有規定,并不等于沒有對錯。
既然這次法律突顯了這一塊的空白,就應盡快補足,作出相應規定。
4、法官的責任認定沒毛病,但十級傷殘7萬賠償,這個責任比例是怎么算出來的,是否合理,則另當別論。
青島李滄區法院審理認為:劉女士在無突發狀況時主動轉身,存在主要過錯;王某因未保持安全距離(約1米內),存在次要過錯。
經多次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王某賠償劉某7萬元。
情緒的歸情緒,我認為法院對于雙方的責任認定,基本沒有毛病。
但十級傷殘7萬賠償,這個責任比例是怎么算出來的?大媽年紀本來就大,骨質也疏松了,王某賠7萬是否太冤,這個屬于技術問題,應慎重對待。
總之,支持判決≠支持大媽。
公共場所的注意義務,應該提到議事日程上了。
這案子非常典型,也確實很有爭議。
請保持理性,談談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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