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時要和前后左右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而對于行人來說,也有這個規則嗎?
近日,一則新聞引發熱議。青島女子劉某在人行道上行走時突然轉身,撞上了身后的男子王某,劉某當場摔倒骨折,經法院調解,男子最終賠償了7萬元。
行人也要注意“安全距離”
在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的普法節目中,青島李滄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韓繼升介紹,女子劉某和男子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劉某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劉某右股骨頸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金無法達成一致訴至法院。
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劉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劉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88000多元。
劉某認為,自己是因王某碰撞而造成的骨折,王某應當賠償。王某則認為,如果不是劉某突然掉頭,兩人不會撞上。
法官調取了當天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經分析認為,劉某雖然受傷,但是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而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后經法官多次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王某賠償劉某人民幣7萬元。
行車規則是否適用于行人?
此事在網絡引起熱烈討論,不少網友認為王某正常行走卻要承擔賠償責任,于情于理令人難以接受。更有網民擔心,該案有可能為不法分子碰瓷訛錢開辟了新賽道,碰瓷者只需走在路上,轉身沖向后邊行人,之后倒地以未保持安全距離為由索賠。
據了解,安全距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說法,其第四十三條明確:“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但行人與行人相撞,并非交通事故。因此,安全距離是否應當適用于兩個行人之間值得商榷。
廣東賓得律師事務所曾祥彬律師認為,法院雖認定劉某“較大過錯”,但“安全距離”在行人場景缺乏明確標準,王某正常行走的注意義務不應被過度擴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此案侵權的因果關系不足,劉某骨折結果與其自身轉身力度、姿勢直接相關,現有證據難以證明王某的跟隨行為與損害存在必然因果關系,7萬元賠償比例顯失公平。
曾祥彬律師認為,若確立“行人需主動保持動態安全距離”規則,將不合理加重公眾日常行為負擔,建議主動糾正以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來源:法治青島、央視網、羊城晚報·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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