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故意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從籍籍無名到家喻戶曉,只用了短短幾年時間,只需要一場超大規模的民間集資活動。大環境原因在于民間資本數量龐大,但對現有金融體系中的儲蓄、投資需求更高。逐利性是資本的本性,民間資本也不例外。
于是,高回報率資本管理方式爆發式增長,在這樣的環境下,非法集資從暗流涌動到全面浮出海面,大肆開疆拓土。
非法集資犯罪中兩大“護法”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顯著的地域性特征,量刑高低不一,定性有嚴有松。為此,需要我們回顧過往的案例,梳理指導司法實踐的裁判規則,以能夠準確適用法律,實現罪刑平衡。
一起案件只需要處理兩件事情,事實查明和法律認定。任何罪名都需要從刑法規定入手,就本罪而言,首先需要明確以下幾個關鍵詞。
第一非法性。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涵蓋的特征就是非法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高檢會〔2019〕2號,簡稱《非法集資意見》)第一條規定,前置法依據是“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參考依據是“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實操層面就是未經金融監管許可開展吸儲類金融活動,或者雖有牌照但手段、方式違反監管規定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案件是不具有牌照的類型,有部分屬于有牌照但是募集資金方式未按照規定進行,有部分是超越了法域行為,比如境外機構在境內開展金融活動但未經過許可(此種也可以理解為無牌照經營情況)。
第二“公眾”。罪名中的“公眾”直接關乎兩個特征,一是方式公開性,二是社會性,即不特定的社會公眾。
第三“存款”特征。儲蓄是保本付息的經營活動,需要特別的監管,保證資金安全。存款特征就是保本付息,資本具有逐利性,“吸儲方”就以利誘惑,就是利誘性特征。
就整個案件的定性而言,需要完全具備前述特征。但在個案中就具體被告人而言,并不能因為整案構罪就得出參與的每一個行為人都構成犯罪。
《非法集資意見》第四條規定,認定本罪的“犯罪故意,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本人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情況以及吸收資金方式、宣傳推廣、合同資料、業務流程等證據,結合其供述,進行綜合分析判斷。”這就是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和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本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而為之或放任之的主觀態度。
在曾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2024-04-1-113-003)中,裁判要旨認為“互聯網眾籌平臺在公開融資過程中,以向不特定社會公眾承諾還本付息方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對于融資人刑事責任的認定,應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即融資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幫助擴大集資規模的行為,否則不應認定融資人構成犯罪。”根據前述要旨可以確定,在融資平臺還本付息的情況下,仍然需要融資人的主觀故意,僅僅客觀上實施幫助擴大了集資規模,但無犯罪故意的,不能定罪。
同樣,在整個平臺涉及犯罪的情況下,也需要審查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確定其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沒有犯罪故意的,不應當入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涉及眾多被告人,其地位作用不僅不相同,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主觀故意也不相同。
比如合規部工作人員,是不是必然構成本罪?對此我們應當重點審查合規的具體工作內容,如果僅僅負責合規、文件審核等工作,從文件上看是合法的,那么業務部門開展集資過程中的行為就不應當延及合規部相關工作人員。對于這種觀點,辦案機關應當從寬掌握,不能僅從客觀上所起作用討論,更應當立足于主觀方面審查。
記得在之前的一起非法集資案件中,技術部門與業務部門完全分開,不參與線下活動。那個案件就是只對CTO做了犯罪處理,其他的技術人員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處理結果就彰顯了對犯罪故意層面的重視。
犯罪故意層面的理解應當包括對非法性的認識,同時也要審查對其他三性的認識,比如利誘性。如果合規部門的工作人員審查和出具的文件都是合規的,其不參與業務活動,那么其對于利誘性的認識有多少,或者是否明知為之或者放任。這些認識和意志因素是需要重點審查的,而不僅僅審查是否取得相應牌照的主觀方面。
合規性認識當然屬于主觀方面考量范疇,筆者認為該理由既可以是出罪的理由,有時候也是主觀惡性的考量。
比如在車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2019)粵0606刑初2084號)中,車某以對總部產品合規性的認知進行辯解,包括國家政策鼓勵支持P2P互聯網金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且未受到金融部門監管查處;總部在中央電視臺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總部入選為某國家體育項目贊助商,并與某國家級知名法制媒體共同發起并由多家司法機關負責人參與的法治活動,等等。
經綜合審查,法院認定上述客觀情況導致被告人車*對某金融產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合規性認知上存在一定的誤判,可以認定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本院在量刑時予以體現,酌情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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