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張環慈罰〔2025〕2號
當事人名稱:慈利縣象市XX養殖場
經營者:鄧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821MAXXXXXX5E
住址:慈利縣象市鎮XX村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移交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問題的函》,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對你養殖場進行調查,發現你養殖場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養殖場產生的干糞未采取干濕分離,直接從豬舍欄中鏟出后露天堆存在廠區外樹下,露天堆存的干糞經雨水淋溶后進入廠區外水溝中。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身份證復印件2份;提取時間:2025年4月7日;提供單位:鄧XX、鄧XX;證明內容:證明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詢問筆錄》2份;提取時間:2025年4月7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分別于2025年4月7日對鄧XX、鄧XX進行了詢問,證明你養殖場產生的干糞未采取干濕分離,直接從豬舍欄中鏟出后露天堆存在廠區外樹下,露天堆存的干糞經雨水淋溶后進入廠區外水溝中的環境違法事實。
3.證據名稱:《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提取時間:2025年4月7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檢查發現問題的具體位置分布,污染物進入外環境的去向,養殖場建設基本情況,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等基本情況,參與人員信息和經營者信息等。
4.證據名稱:現場照片;提取時間:2025年4月7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現場對你養殖場產生的干糞未采取干濕分離,直接從豬舍欄中鏟出后露天堆存在廠區外樹下,露天堆存的干糞經雨水淋溶后進入廠區外水溝中。的情況及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等。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綱情況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張環慈罰告〔2025〕2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
你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壹仟元整。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分行
戶名:張家界市財政局非稅匯繳
帳號: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張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慈利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5年5月7日
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張環慈罰〔2025〕3號
當事人名稱:慈利縣XXXXX專業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宋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821MAXXXXXX0K
住址:慈利縣陽和土家族鄉XXX8組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根據《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移交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問題的函》,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對你合作社進行調查,發現你合作社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合作社在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干糞未采取干濕分離,直接從豬舍欄中鏟出后露天堆存在廠區外樹下,露天堆存的干糞經雨水淋溶后進入廠區外水溝中。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身份證復印件2份;提取時間:2025年4月7日;提供單位:宋XX、宋XX;證明內容:證明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基本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詢問筆錄》2份;提取時間:2025年4月7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分別于2025年4月7日對宋XX、宋XX進行了詢問,證明你合作社在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干糞未采取干濕分離,直接從豬舍欄中鏟出后露天堆存在廠區外樹下,露天堆存的干糞經雨水淋溶后進入廠區外水溝中的環境違法事實。
3.證據名稱:《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提取時間:2025年4月7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檢查發現問題的點位分布,你合作社相關設施建設基本情況,參與人員信息和法定代表信息等。
4.證據名稱:現場照片;提取時間:2025年4月7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現場對你合作社在養殖過程中產生的干糞未采取干濕分離,直接從豬舍欄中鏟出后露天堆存在廠區外樹下,露天堆存的干糞經雨水淋溶液后進入廠區外水溝中的情況及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等。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綱情況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4月28日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張環慈罰告〔2025〕3號)告知你陳述申辯權。
你合作社在期限內未進行陳述和申辯,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萬壹仟元整。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分行
戶名:張家界市財政局非稅匯繳
帳號: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張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慈利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5年5月7日
(來源:慈利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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