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集團 視覺中國 資料圖
5月12日,澎湃新聞從牧原股份獲得的民事判決書顯示,牧原股份子公司南陽市臥龍牧原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臥龍牧原)與內鄉縣鴻福農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福農牧)的合同糾紛案迎來一審判決。河南省內鄉縣人民法院認為,鴻福農牧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臥龍牧原違反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也不能證明混群銷售、接種血清制品或開展對型免疫等措施會引起藍耳病毒的發生,亦不能證明其場區的藍耳病毒因臥龍牧原交付的生豬而感染,駁回其686.746萬元索賠請求。
案件發生在去年3月。2024年3月29日,鴻福農牧委托其法定代表人常先云為其與臥龍牧原簽訂《生豬購銷合同》,約定從臥龍牧原處購買152頭種豬——懷孕母豬,合同總價789800元。
常先云于2024年4月3日向臥龍牧原指定的賬戶支付756800元。臥龍牧原按照售前檢測程序進行售前檢測,檢測結果為非洲豬瘟、藍耳、口蹄疫、PED、偽狂犬抗原陰性,并向常先云告知檢測結果。案涉生豬經南陽市臥龍區動物衛生監督所檢疫合格并取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常先云自行安排車輛到臥龍一場裝豬,臥龍牧原共向常先云交付生豬149頭。其中,2024年4月3日交付76頭,當天無生豬死亡,4月4日交付73頭,當天生豬死亡1頭。
據鴻福農牧方面陳述,4月15日開始,臥龍牧原交付的種豬出現大面積的流產、死胎、死亡。4月底,鴻福農牧原有存欄76頭懷孕母豬、3340頭保育仔豬也被感染病毒,至6月初,涉案149頭母豬及所產仔豬、原告原有76頭母豬、3340頭保育仔豬均感染病毒死亡。
鴻福農牧認為,臥龍牧原因將未經檢疫的、不符合種豬健康標準的、攜帶病毒的種豬銷售給它等,存在根本違約。鴻福農牧因此起訴臥龍牧原,要求其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6867460元,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南陽市臥龍區農業農村局出具的《關于南陽市臥龍牧原養殖有限公司臥龍一場出售商品豬的檢疫情況說明》載明,臥龍牧原向常先云銷售的豬只實驗室檢測結果非洲豬瘟、口蹄疫陰性,經臨床檢查,豬只健康,未有口蹄疫、非洲豬瘟、豬瘟、藍耳病、炭疽、豬丹毒等疫病臨床癥狀,依法依規出具了四份動物檢疫證明。證明臥龍牧原交付的案涉生豬檢疫合格,臨床檢查無藍耳病癥狀。
法院認為,本案中,臥龍牧原交付的第一批生豬于2024年4月3日在鴻福農牧場區完成卸車。河南省動物疫病診斷與綜合防控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于2024年4月3日出具的檢測報告,載明常先云場區送樣樣本檢測結果藍耳陽性、圓環2型陽性。由此證明,在臥龍牧原向鴻福農牧交付生豬前,鴻福農牧場區已存在藍耳病毒、圓環2型病毒。鴻福農牧及常先云對該檢測報告解釋稱,送檢樣本系2024年3月份購買鄧州牧原的仔豬樣本,但未提供相關樣本采集信息予以佐證,法院不予支持。鴻福農牧亦未能舉證證明臥龍牧原交付的生豬攜帶藍耳病毒,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指出,根據內鄉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出具的鴻福農牧2024年全年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情況統計表顯示,鴻福農牧2024年全年無害化處理能繁母豬的總數量為40頭,其中在4月份至7月份共無害化處理能繁母豬15頭,與其訴稱數量不符。鴻福農牧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15頭死亡能繁母豬是臥龍牧原出售的。鴻福農牧銷售生豬申報檢疫記錄顯示,在2024年4月份至7月份,鴻福農牧對外銷售商品豬2139頭,銷售仔豬1440頭,合計3579頭。這與鴻福農牧訴稱在6月初涉案149頭母豬及所產仔豬、原有76頭母豬、3340頭保育仔豬均感染病毒死亡情況不符。
法院還指出,鴻福農牧訴稱臥龍牧原將不同毒株的生豬混群銷售,導致案涉生豬攜帶不同毒株動態組合,迅速傳播,造成其豬場疫病,以及臥龍牧原違規將案涉種豬接種自制的血清制品,免疫藍耳病毒,在向其提供的免疫信息中卻隱瞞上述免疫信息,導致其未能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治療方案。本案中,鴻福農牧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臥龍牧原存在混群銷售,違規接種血清制品,隱瞞免疫信息等所述事實。
由此,法院駁回鴻福農牧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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