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張立誠
張立銘
張立芳
被告:
張永昌
劉淑華
關聯關系:張永昌與已故的周秀蘭育有子女三人,分別為張立誠、張立銘和張立芳;張永昌與劉淑華于2006 年再婚。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張立誠、張立銘、張立芳訴請:
判令張永昌、劉淑華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簽署的《夫妻間房屋轉移登記協議》無效;
判令位于北京市大興區(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永昌一人名下;
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張永昌、劉淑華承擔。
事實理由:一號房屋是張永昌與周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使用工齡從甲公司購得該房并登記在張永昌名下。周秀蘭去世后,未留遺囑且房屋未分割,張立誠、張立銘、張立芳與張永昌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對房屋共同共有。張永昌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與劉淑華惡意串通簽署《夫妻間房屋轉移登記協議》,擅自處分共同財產,損害了其他共有人利益,該協議應屬無效,房屋權屬應恢復原狀。
(三)被告答辯
張永昌:與劉淑華感情深厚,劉淑華悉心照料自己。一號房屋是自己出資購買,周秀蘭身體不好,醫藥費也由自己承擔。與劉淑華再婚前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約定房屋歸自己所有,劉淑華僅有居住權。在房屋所有權證添加劉淑華名字,是因自己誤信產權與繼承權的說法,且簽字時未看清內容,希望法院合理分配房屋權益。
劉淑華:與張永昌結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張永昌出于對自己付出的認可,自愿將房屋登記為共同共有。協議簽訂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惡意串通,且子女要求撤銷贈與的行為違反法律,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四)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關系:張永昌與周秀蘭育有張立誠、張立銘、張立芳三個子女,周秀蘭于 2005 年 6 月 25 日去世;張永昌與劉淑華于2006 年 9 月 22 日再婚。
房屋權屬:1996 年 12 月 30 日,張永昌與甲公司液壓機械廠簽訂合同購得一號房屋,購房時使用了周秀蘭的工齡;2003年按成本價補繳房款并變更產權;2010 年申請將房屋由成本價改為商品房 。
協議簽訂:2022 年 8 月 22 日,張永昌與劉淑華簽訂《夫妻間房屋轉移登記協議》,將房屋登記為共同共有 。
婚前協議:2006 年 9 月 20 日,張永昌與劉淑華簽訂《婚前協議》,約定一號房屋產權歸張永昌,劉淑華僅有使用權,雙方子女均簽字確認 。
房屋現狀:一號房屋面臨拆遷,已完成預簽約手續,張永昌委托張立誠辦理拆遷相關事宜 。
二、爭議焦點
一號房屋是否屬于張永昌與周秀蘭的夫妻共同財產?
張永昌與劉淑華簽訂的《夫妻間房屋轉移登記協議》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形?
劉淑華主張協議有效且已過訴訟時效的理由能否成立?
一號房屋權屬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性質認定
一號房屋購于張永昌與周秀蘭婚姻存續期間,且購房時使用了周秀蘭的工齡享受折扣,根據《民法典》規定,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周秀蘭去世后未分割遺產,各繼承人對房屋形成共同共有關系。
(二)協議效力判斷
張永昌與劉淑華作為家庭成員,明知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卻在未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將房屋登記為共同共有。該行為損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且事后未獲追認,符合“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的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該協議應屬無效。
(三)訴訟時效與協議合法性
劉淑華主張的訴訟時效不成立,因確認合同無效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同時,協議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共同財產,違反《民法典》關于共有財產處分的規定,并非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
確認張永昌、劉淑華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簽署的《夫妻間房屋轉移登記協議》無效;
張永昌、劉淑華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將一號房屋恢復登記至張永昌一人名下。
五、案件啟示
重視共有財產處分程序: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的處分,需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避免擅自處分引發糾紛。
規范婚前婚后財產約定:再婚家庭應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婚前、婚后財產歸屬,且協議內容需合法合規,必要時進行公證。
增強法律風險意識:進行房產登記、簽訂協議等重大民事行為時,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謹慎簽署文件,必要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發現共有財產權益被侵害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注意留存證據,確保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