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煙語法明
景來律師導讀
本案中,姚某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某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況變化,導致與秦某相撞,故應對秦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秦某作為成年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與姚某相撞過程中也存在過錯,應當減輕姚某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姚某承擔主要責任,秦某承擔次要責任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維持。
以上是沈陽中院的一份判決內容。親們,你認同這樣的判決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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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遼01民終1296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秦某,女,漢族,住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某(秦某丈夫),漢族,住遼寧省遼陽市文圣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某,遼寧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姚某,男,漢族,住沈陽市鐵西區。
上訴人秦某、上訴人姚某因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7)遼0106民初8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秦某上訴請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過錯責任不明,判決顯失公平,請求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在沒有調取公安機關案卷的情況下,主觀的認定秦某在正常行走時,突然“轉身行走”與姚某相撞倒地受傷,進而認定秦某也應當承擔次要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秦某是由于受到姚某的劇烈撞擊而重摔在地,據病歷顯示,秦某是因此而導致的肺部左側液氣胸,二者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姚某辯稱,1、我是盲殘4級,秦某應當負全部責任。我是在盲道上走路,秦某視力好,她轉身往回走的過程中與我剮蹭,摔倒了。2、秦某原來就有氣胸,其支付的該費用與我沒有關系。
姚某上訴請求:1、對于責任認定,我是盲殘4級,秦某侵占盲道,其應承擔責任。2、對于秦某住院費38,447.61元,其中有2萬元是治療冠心病、低鉀血癥、骨質疏松等病的費用,與此次碰撞沒有因果關系。3、秦某支出急診費409.20元,是我支出的。
秦某辯稱,1、姚某應負全部責任,有公安的筆錄為證。2、秦某的住院費應以醫院的治療清單為準。3、門診費我認可姚某墊付272.80元。
秦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賠償經濟損失128,234.49元(暫定)。其中:1、醫藥費38,470.01元;2、護理費8544.48元(84天×101.72元/天,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37,127元/年);3、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2100元(42天×50元/天);4、殘疾評估費以實際發生額為準;5、精神損害撫慰金78,120元(遼寧省城鎮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26,040元/年×3年);6、殘疾賠償金受所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傷殘系數×賠償年限;7、交通費1000元(按50天計算,每天按20元計算);二、因訴訟而發生的費用由姚某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0月17日上午,秦某在沈陽市和平區中興街市場由東向西行走,姚某在其身后行走,秦某轉身與姚某相撞后摔倒,導致秦某受傷。秦某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02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左側少量氣胸、冠心病?低鉀血癥、骨質疏松。秦某住院10天,支出門診費409.20元、住院費38,038.41元。姚某墊付醫療費5000元。2017年1月18日,秦某以胸悶氣短10天為主訴被收入遼陽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液氣胸,秦某住院31天,支出醫療費13,261.66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經秦某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對秦某傷情進行鑒定,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因秦某鋼板內固定物在位,對鑒定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侵權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姚某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某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情況變化,導致與秦某相撞,故應對秦某身體健康受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秦某作為成年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未確認身后路況安全的情況下轉身行走,對與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應當減輕姚某的賠償責任。
關于秦某主張的醫療費。根據秦某提供的就診醫院的門診收費票據和相應的醫藥費收據,對于秦某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02醫院醫療費人民幣26,913.33元(38,447.61元×70%),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秦某主張的遼陽市中心醫院醫療費,秦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次治療與姚某的侵權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秦某主張的護理費,一審法院根據秦某的護理天數與遼寧省2017年居民服務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予以確定,秦某應得護理費752.95元(39,261元÷365天×10天×70%)。
關于秦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有法律依據,合理部分700元(10天×100元/天×70%),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秦某主張的交通費,一審法院根據秦某就診、復診的次數予以酌定。
關于秦某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秦某的傷情尚不具備傷殘鑒定條件,秦某可在具備相關鑒定條件后另行起訴解決。
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姚某賠償秦某醫療費26,913.33元;二、姚某賠償秦某護理費752.95元;三、姚某賠償秦某住院伙食補助費700元;四、姚某賠償秦某交通費500元;上列判決款項確定的賠償款,扣除姚某墊付的5000元,由姚某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額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五、駁回秦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41元,減半收取570.50元,由秦某承擔171元,姚某承擔399.50元(秦某已墊付,姚某直接給付秦某)。
二審中,秦某出具其在遼陽中心醫院的票據復印件一份,證明其醫療費的支出情況。姚某質證意見,認為該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予質證。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的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姚某在行走過程中未與秦某保持安全距離,亦未注意到身前的情況變化,導致與秦某相撞,故應對秦某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秦某作為成年人,未盡謹慎注意義務,在與姚某相撞過程中也存在過錯,應當減輕姚某的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認定姚某承擔主要責任,秦某承擔次要責任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秦某的醫療費支出問題。經查,秦某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02醫院支出的費用,主要是治療左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側尺骨莖突骨折,雖然姚某對秦某的治療費用提出異議,但秦某的治療是其經治醫院根據其病情進行治療,且姚某未舉證證明秦某有過度醫療的事實,故對姚某主張秦某住院費38,447.61元,其中有2萬元是治療冠心病、低鉀血癥、骨質疏松等病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關于秦某在門診支出的409.20元問題,在二審中,經秦某與姚某核對,雙方均認可409.20元中的272.80元是姚某支出,對此應從秦某醫療費中扣除272.80元。
關于2017年1月18日,秦某在遼陽市中心醫院治療左側液氣胸的費用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經查,秦某在中國人民解放軍第202醫院治療主訴的既住病史中陳述,其曾患有“氣胸”病史,并進行過多次治療。且秦某是在事發后3個月后才對該病進行治療,無法確定秦某此次治療與本次事故存在因果關系,對此一審法院未予支持秦某該項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故雙方當事人對一審判決內容未提出上訴請求部分,本院不再予以審查。
綜上所述,秦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姚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7)遼0106民初835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
二、撤銷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7)遼0106民初8354號民事判決第五項;
三、變更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17)遼0106民初835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姚某賠償秦某醫療費26,722.37元[(38,447.61元-272.80元)×70%];
上列判決款項確定的賠償款,扣除姚某墊付的5000元,由姚某于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30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額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四、駁回秦某、姚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141元,減半收取570.50元,由秦某承擔171元,姚某承擔399.50元(秦某已墊付,姚某直接給付秦某)。二審案件受理費2282元,由秦某負擔1144元,姚某負擔1138。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元科
審判員 郭 凈
審判員 范 猛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 雷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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