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廣東夢海律師事務所張華偉律師
筆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執行案件,因被執行人在2023年已經死亡,其已查明的幾個繼承人在追加程序中均表示放棄繼承,其名下遺產無人繼承。依照民法典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指定被執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為遺產管理人,并將其追加為被執行人。因而筆者代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程序,申請法院在執行異議程序中一并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并將民政部門追加為被執行人。但經過執行法院和上級法院的異議復議程序,最終駁回了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經過事后復盤,筆者認為在處理該類案件中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追加被執行人的異議程序可以吸收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
《民事訴訟法》順應《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在第一百九十四至一百九十七條新增了指定遺產管理人的特別程序,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的落地提供了程序指引。但在執行程序中,若要求申請執行人在追加民政部門之前先行提起特別程序的話,將不僅增加當事人訴累,也不符合執行程序追求效率的價值目標,且部分類型的遺產還可能會不斷地貶值。因而在實踐中,已有基層法院探索出將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吸收進追加被執行人的異議程序中。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某銀行申請變更北京市某區民政局為被執行人案》(入庫編號:2023-17-5-300-002)中,該案申請執行人未經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直接向執行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為被執行人,得到法院的支持。該案裁判要旨認為:在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變更追加當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相較于前置指定遺產管理人程序而言,在變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審查指定遺產管理人事實,減少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有利于縮短糾紛解決的時間周期。兩個程序都是非訴程序,融合審查既符合訴的合并理論,也契合一次性實質解決糾紛的理念。
該處理方式在目前的實踐中較為少見,因此在本案中,異議法官就程序問題提出了不少的問題,盡管筆者也就次進行了答復并出具了書面意見,但最后駁回申請的理由之一亦是未先行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不過筆者認為二個程序合并審查有利于提高執行效率,減輕當事人訴訟成本,在將來可能會被廣泛推廣。執行律師也要努力促成該處理程序的推廣,當然在提起申請前也要向委托人做好解釋工作、聽取委托人的意見。
二、具備條件的,應打消民政部門的相關顧慮
本案在追加民政部門時,民政部門表現出極大的抗拒,法院駁回申請執行人申請的理由之一即是民政部門不愿擔任遺產管理人(當然這并不應成為駁回申請的理由),后經過和民政部門的溝通,筆者發現民政部門擔心一旦其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那么被執行人的一些其他的債權人可能會紛紛對其發起訴訟,民政部門將會承擔相應的訴訟成本。
筆者在威科先行上進行檢索后發現,目前民政部及各地的民政部門,對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相關規定較少,在無操作指引的情況下,民政部門對其擔任遺產管理人有一定的抵觸情緒也情有可原,但如果法院對民政部門的意見過于照顧,民政部門的抵觸情緒可能會影響到案件結果。目前上海市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民政部門在被法院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后,被指定的民政部門會發布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內聯系該民政部門,并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公告期為三個月。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民政部門所顧慮的情形出現,執行律師和申請執行人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作出裁判前,充分溝通雙方意見,在當前無具體操作指引的背景下,共同探索有利于雙方的處理方法。
三、與承辦法官充分溝通、了解法官想法,表達己方意見
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的審查期限較短,且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因此需要申請執行人和代理律師及時確認承辦法官,充分與承辦法官溝通,了解法官及民政部門的想法,及時提出己方意見。
四、申請追加前進行充分的調查
一般情況下,被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尤其是已婚成年人的兄弟姐妹)不太容易查清,而執行異議復議的審查周期較短。因此,在提起追加程序前,執行律師要盡量在執行程序中多開具調查令查清被執行人的全部繼承人,并對相關部門查詢無結果的反饋材料妥善保存。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較多較為復雜的程序問題,追加被執行人是其中較為有討論價值的問題之一,盡管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被駁回,但可以總結出一些有價值的經驗,以供討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