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聞報道中
媒體能不能隨意使用
他人拍攝的視頻或者圖片?
需不需要先征得對方的同意?
這不,一家媒體就因在新聞報道中
用了他人拍攝的6秒視頻片段
被告上了廣州互聯網法院
法院會怎么判?
6秒視頻被引用,拍攝者索賠4萬+
一日,張偉(化名)在網上發布了一條視頻并配文:“位于金領寓大廈天臺改建的花園,有花有草有假山,池中養有鴨子和金魚,也來了鳥兒棲息,亦可遠觀廣州塔和珠江新城,如隱于市的世外桃源,不知是否算違建……”成片顯示,這條視頻總時長為59秒。
兩個月后,“某某廣播電視臺”賬號發布了一條時長共11秒的視頻,文案為“花園有花有草有假山,池中養有鴨子和金魚,也引來了鳥兒棲息,亦可遠觀廣州塔和珠江新城,如隱于市的世外桃源,被航拍愛好者曝光后拆除”;視頻畫面中,前5-6秒選取了張偉視頻中的部分內容,標記來源為張偉,后5秒為其他人拍攝的拆除畫面。據查,涉案違章建筑在“某某廣播電視臺”發布視頻前一天左右已經被拆除。
張偉起訴稱,因涉案違章建筑已被拆除,被告事實上無法拍攝,故涉案視頻具稀缺性,被告若需使用,他應享有定價權。然而,“某某廣播電視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權利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要求賠償損失41530元。
面對控訴,“某某廣播電視臺”辯稱其系為報道時事新聞,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是侵權還是合理使用?
本案涉及新聞報道中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權認定問題。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張偉全部訴訟請求。
經辦法官周揚表示,本案可能存在著著作財產權和“公眾知情權、媒體監督權”之間的沖突。根據價值位階原則,公共利益位階在前,著作權位階在后,發生沖突時,后者應當作出必要讓步。
以本案為例,被告為報道違建被拆除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傳遞“現行國家法律不允許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合法報批程序私自建造違章建筑”的價值理念,僅利用原告作品的極少部分內容,且與原告視頻的傳播目的完全不同,并不影響原告作品的正常利用,此時,公共利益優先于個人著作權利益是合乎法律精神的。
那自媒體能適用上述規定嗎?周揚認為,無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時代的自媒體,只要能夠實現立法目的,司法上不宜對行為主體的身份作出“差別對待”,否則有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而且,民法典在規定為報道新聞對人格權進行限制時,并未將媒體范圍限制在傳統媒體。因此,從法律價值觀的統一性上來說,將自媒體納入“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的“等”亦有較大的空間。
專家說法
本案判決澄清了新聞報道“合理使用”條件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王遷表示,本案判決是對法律進行了合理解釋之后的正確適用,澄清了為報道時事新聞進行合理使用的條件,對今后審理涉及實施新聞報道合理使用的疑難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值得贊許。
本案中,電視臺要報道的是公民通過發布航拍視頻的方式行使公民權利、曝光違法行為,促使政府及時介入執法的新聞。電視臺在其視頻中所配字幕“違建被航拍愛好者無意曝光后拆除”充分說明了該新聞報道的重點在于原告視頻所發揮的積極效果。而原告有關違章建筑的航拍視頻,顯然就是該新聞事件最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僅僅用文字進行描述,顯然無法讓公眾“身臨其境”地了解究竟是什么視頻,曝光了何種違章建筑,并由此感受個人在使用高科技設備后,也能以一己之力推動政府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說,電視臺在報道該新聞時,使用原告近一分鐘短視頻中的六秒鐘,也應當被解釋為是為了實現上述報道目的“不可避免地再現”原告的視頻。
法院精準地把握了立法精神,指出“不能將‘不可避免地使用’僵硬地理解為‘必須使用,非使用不可’這種極端狀態”,而是“只要在使用上有適當理由難以避免,就應屬于不可避免的情形”。
來源:廣州日報 廣州互聯網法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余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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