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
被告:周輝
家庭關系:周明與周輝為兄妹關系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周明訴請:
判決周輝支付 567042.5 元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損失(利息以 567042.5 元為基數,2013 年 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判決周輝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理由:2013 年 1 月 23 日,周明將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區)出售給案外人陳志元,并委托周輝收款。陳志元稱已將購房款 1080000 元支付給周輝,但周輝拒絕返還,故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周輝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理由如下:
雙方不存在委托收款關系,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款項直接支付給周明,周明轉款系處分行為;
原告債權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
周輝曾代周明償還案外人借款 457457.5 元用于解除房屋查封,售房款轉至其賬戶是周明償還欠款;
一號房屋購房款中父母出資占比超一半,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售房款償還欠款后,剩余款項處置與周明無關。
(四)法院認定事實
2013 年 1 月 23 日,周明出售一號房屋;2023 年 2 月 5 日、4 月 13 日,周明分別向周輝轉賬 324500 元、700000 元。
2011 年 6 月,周輝代周明向法院支付執行款 457457.5 元,償還案外人借款。
證人(周明、周輝母親)證實父母曾為周明支付購房定金、首付款及房貸尾款;周明認可父母對購房及還貸有出資;周輝用剩余售房款購房,周明曾在此居住。
周明稱轉給周輝 102450 元售房款,扣除周輝代付執行款后,主張 567042.5 元差額;對轉款原因陳述前后矛盾,先稱委托保管,后稱因自身資金安全考慮。
二、爭議焦點
周明與周輝之間是否存在委托收款法律關系?
周明要求周輝返還款項的請求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周明轉款給周輝的行為,是償還債務、家庭財產分配,還是委托保管?
三、案件分析
(一)法律關系認定
周明未能提供書面委托協議等證據證明委托收款關系成立,且其對轉款原因的陳述前后矛盾,結合房屋買賣約定付款對象為周明,難以認定雙方存在委托關系。
(二)款項性質判斷
從父母對購房出資、周輝代還債務、售房款用于購房且周明曾居住等事實來看,售房款的支配更符合家庭財富再分配特征,而非單純的委托保管或債務償還。
(三)訴訟時效影響
因本案關鍵在于款項性質認定,若不構成委托關系,訴訟時效問題并非核心爭議點,但被告提出的時效抗辯仍需重視,原告未及時主張權利或影響法官心證。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周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書面協議不可或缺:涉及財產委托、借貸等經濟往來,務必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權利義務、款項性質及用途,避免事后爭議。
證據留存至關重要:保留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合同等證據,能在糾紛發生時有力支撐主張,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家庭財產分配需謹慎:家庭內部財產處置應經全體相關方協商一致,并形成書面文件,防止因口頭約定引發矛盾。
及時行使權利:債權請求權受訴訟時效限制,權利人應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超期導致權利難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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