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羈押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哪些情形可以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一、 罪行較輕類的犯罪可以取保候審。
《刑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這一類情況主要針對的是那些犯罪情節輕微的案件。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下進行改造的刑法方法,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拘役則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法方法,期限一般是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獨立適用附加刑,即不判處主刑,僅適用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三種情形。
這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對其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既不會影響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也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二、 刑罰較重但是無危險性的犯罪可以取保候審。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采取取保候審。這里的關鍵在于“社會危險性”的判斷,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主觀惡性小,比如犯罪是出于過失而非故意;犯罪情節方面,手段不惡劣、后果不嚴重;悔罪表現積極,如實供述、主動賠償等。
三、 特殊人群可以取保候審。
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法律也允許適用取保候審。這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充分考慮到這些特殊人群的身體狀況和實際需求。嚴重疾病患者可能需要長期治療和護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無法在羈押環境中正常生活,而孕婦和哺乳期婦女則涉及到母嬰的健康和權益。
四、 辦案期限屆滿可以取保候審。
“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情況同樣適用該措施。刑事案件的辦理有時會因各種原因,如案件復雜、取證困難等,導致無法在規定的羈押期限內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就會侵犯其合法權益,也不符合法律程序。取保候審可以在案件繼續辦理的同時,讓犯罪嫌疑人恢復一定程度的自由,避免超期羈押。
不能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但是具有《刑訴法》第六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的除外。
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處一定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他們再次犯罪,表明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對其取保候審,難以保證其遵守相關規定,可能繼續危害社會。
犯罪集團的主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是犯罪活動的核心人物,社會危險性極大。若對其取保候審,極有可能繼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實施犯罪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其行為顯示出強烈的逃避法律制裁意圖,與取保候審要求的配合司法機關辦案背道而馳,若對這類人取保候審,無疑是給他們提供了逃避法律的機會。
涉及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同樣不得取保候審,例如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罪犯,因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國家、社會安全和穩定構成極大威脅,取保候審可能導致其繼續危害社會或干擾訴訟程序。
被取保候審之后需要注意的事項
《刑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如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行動會受到限制、需要及時報道住址等信息的變動情況、配合訴訟傳訊以及遵守一些其他的附加義務。因此被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可以為所欲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了,可能會面臨著沒收保證金、具結悔過、需要逮捕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會被先行拘留。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并不是最終的處罰結果,因此被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案件的完結,還需等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以及證據進行判斷,對犯罪作出最終的決定。
取保候審制度是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它既保障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又充分尊重和保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法律的公正性與人文關懷。無論是對于個人的命運走向,還是社會的和諧穩定,都有著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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