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解讀與實務探討活動成功舉辦
2025年4月23日,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舉辦了30周年系列培訓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解讀與實務探討”。本次實務探討培訓由律師吳偉超主持,民商部蔡康苗律師、苑瑩焱律師、尹曦律師以近期熱點案例為切入點,圍繞條文變革、理論內核與實務影響等核心議題進行重點探討,從委托人以及各方利益平衡的角度為婚姻案件中的當事人提供專業洞見與解決方案。
吳偉超
活動伊始,主持人吳偉超律師提出我們聚焦《〈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這不僅關乎法律從業者的專業提升,更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緊密相連。婚姻與家庭,是社會的基石,也是我們心靈的港灣。
蔡康苗
蔡康苗律師作《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前11條主題分享,其將11個條文概括為兩個方面,即婚姻效力和財產分割。婚姻效力分為重婚、假離婚、債權人撤銷三方面,財產分割分為:同居析產、夫妻間給予房產、網絡打賞、向第三者追回轉賬、父母出資購房、股權轉讓、放棄繼承等內容。蔡康苗律師結合以往辦案經驗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向大家介紹了立法背景和深遠用意。
蔡康苗律師提出此次司法解釋的亮點是房屋轉移登記的行為用“給予”而非“贈與”,司法解釋用詞更加客觀,同時結合法理就夫妻之間的約定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婚姻方面有規定的應該優先適用,同時認為《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已經被司法解釋二所取代,明確了夫妻房屋不論婚前還是婚后的轉移登記都不適用于“未辦理轉移登記前可撤銷”。
對于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雙方名下,夫妻之間房屋已經辦理轉移登記的,在雙方達不成一致時,只有符合“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的”法院可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換言之,如果結婚時間較長或者給與方有錯過,法院都可以把房屋判給對方。因此此次司法解釋非常重視“公序良俗”對婚姻關系中財產分割的影響。
苑瑩焱
苑瑩焱律師講解注重法條體系化、整體性,立足于第12、13、14條,探討如何理解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著重講解人格權禁令和人身安全保護令注意事項等應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行為的法律對策。
苑律師根據實務經驗,結合豐富的案例,重點講解了拿到監護權糾紛判決的作用,即固定了搶奪、藏匿的事實,解決沖突期間子女的撫養問題,又為離婚訴訟中確定過錯方,為財產分割中適用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并且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做好鋪墊。苑律師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的適用角度,介紹了保護未成年子女權益的相關法律規定。
她根據多年經驗總結出,實務中存在大量因生效法律文書約定不明,不具有執行性。對于律師在代理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她提出針對性建議:在案件審理或調解過程中,爭取對子女的探望形成相對細致的約定,以便法院推進執行,有效判斷對方是否構成拒不履行,以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懲戒;當未成年人在探望問題上能夠表達自己的意見時,法院會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意見,如未成年人堅決拒絕探望,法院會對本次執行作出終本裁定。因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在孩子尚不能完全表達自己意志時,積極爭取行使自己的探望權,及早修復與孩子的情感聯系,以免因為長時間的空缺導致親情疏離,屆時即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能無法實現探望。
尹曦
尹曦律師圍繞第15至23條,重點跟大家探討子女、繼子女及未成年子女處分等實務問題,主要從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認定、處分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產的效力、不負擔撫養費約定以及離婚經濟補償等方面進行分享和講解。尹律師在現場提出如果你的客戶要當后爹或者后媽如何建議、嫁娶帶娃配偶的風險:(以女嫁男為例)等問題,與線下、線上觀眾積極互動,援引案例向大家講解了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隨后,尹曦律師聚焦撫養費社會熱點關注問題,從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維度詮釋第17條,通過強制力確保撫養費支付,避免父母以“協議無效”或“經濟困難”逃避義務。既保護子女利益,又防止直接撫養方濫用權利,但也給予了直接撫養方追索欠付撫養費的權利,又與第16條(離婚協議效力)聯動解析,若離婚協議中約定“免除撫養費”,需審查是否損害子女利益。最后,尹曦律師從離婚協議約定財產給子女、司法實踐中離婚經濟補償的認定難點,對客戶給予“增強證據收集意識,多維度證明負擔較多義務”的忠告。
本次講座內容兼具高度與深度,既幫助律師掌握新司法解釋的條文邏輯,促發了對實務策略的進一步思考,也展現了京都律師事務所在婚姻家事領域的專業實力與深入研究,吸引眾多線上線下觀眾參與互動交流,講座取得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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