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小明的疑問
近期,一位年輕人來到霞浦縣人民檢察院尋求幫助......
未成年時犯了事,現在找到工作需要開無犯罪記錄證明,公安機關是否應依法出具?
關鍵詞:
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
張某在未成年時因犯搶劫罪被霞浦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該案案發時間為2008年4月,當時張某年僅16周歲,系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至今公安機關未予以封存。
成年后的張某在物流公司找到了工作,但接收貨物的單位要求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他找到當地派出所時卻被告知自己有“犯罪記錄”,無法出具。無奈之下,張某來到霞浦縣人民檢察院求助。
關鍵詞:
專項監督、權益保障
檢察官從個案入手,深挖問題癥結,發現公安機關未對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前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記錄予以封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發的《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以下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辦結的案件符合犯罪記錄封存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封存。】
隨即,霞浦縣人民檢察院開展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專項監督,與公安機關召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聯席會議。
與會人員對封存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交流,公安機關表示針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將及時整改。同時,對2012年以前犯罪的未成年人向公安機關要求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時,公安機關將對其進一步核實,若屬判決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含五年)刑罰,且之后未再犯罪的,將依法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下一步,霞浦縣人民檢察院將以貫徹落實《實施辦法》為抓手,深化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專項監督工作,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來源:霞浦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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