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明
被告:華建公司
(二)案件背景
張明因意向認購華建公司開發的產品,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17 日分別向華建公司支付鎖房定金 2 萬元和 48 萬元,共計 50 萬元。2018 年 12 月 21 日,張明實地查看實體樣板間后,對產品不滿意,隨即提出退定。華建公司同意退款,并承諾 2 個月內退還全部定金。張明當日辦理退款手續,并交還相關訂購資料。2020 年 1 月 3 日,張明收到 20 萬元退款,剩余 30 萬元經多次催促,華建公司仍未退還。
(三)訴訟過程
張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建公司返還剩余 30 萬元購房定金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被告華建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法院審理過程中,張明提交了 POS 機交易記錄、收據、短信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用以證明定金支付、退款承諾及實際退款情況。
二、爭議焦點
合同關系主體認定:張明支付款項涉及多個公司主體,其與華建公司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定金合同關系。
定金退還依據:華建公司是否作出退還全部定金的承諾,張明要求退還剩余 30 萬元定金及利息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關系認定
根據張明提供的支付憑證,大筆定金 48 萬元直接支付給華建公司,且案外公司退款時備注“代錦繡退房款”(“錦繡” 為華建公司項目名稱),結合張明在華建公司售樓處完成交易的事實,法院認定張明與華建公司建立了定金合同關系。
(二)定金退還依據
張明提交的短信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能夠證明華建公司工作人員同意退還全部定金,且華建公司已實際退還部分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雙方已就定金退還達成合意,華建公司應履行退還剩余款項的義務。同時,華建公司逾期退款構成違約,應賠償張明因此產生的利息損失。
(三)被告缺席處理
華建公司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裁判。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華建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張明款項 30 萬元及利息(以 30 萬元為基數,自 2020 年 1月 3 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五、案件啟示
交易憑證留存:在涉及大額資金交易時,當事人應妥善保存支付憑證、收據、合同等書面材料,同時保留溝通記錄(如短信、錄音等),以便在糾紛發生時能夠充分舉證。
合同主體確認:交易過程中,要明確合同相對方主體,避免因關聯公司或第三方介入導致合同關系認定不清,必要時可要求對方出具書面說明或協議。
法律風險防范:企業應誠信履約,對已作出的承諾需嚴格履行,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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