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輝
被告:永昌公司
(二)案件背景
林輝原是永昌公司營銷部經理,2013 年7 月 31 日,為配合公司資金回流,林輝支付 5 萬元定金,認購永昌公司開發的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2014 年 4 月 22 日,林輝因職務侵占罪被羈押并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間,林輝按約定支付全部購房款 2244796 元,但雙方未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永昌公司未交付房屋,也未辦理后續購房手續。2018 年 11 月 6 日,永昌公司以林輝不具購房資格為由,發出解除合同通知,該通知由林輝父親簽收,林輝未及時知曉。
(三)訴訟過程
2021 年,林輝起訴永昌公司,請求確認房屋買賣關系有效并要求辦理產權登記,法院判決確認買賣關系有效,但因林輝當時無購房資格,駁回其其他訴求。2024 年 8 月 5 日,林輝取得購房資格核驗通過證明后再次起訴,要求永昌公司協助將一號房屋轉移登記至其名下。永昌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二、爭議焦點
合同義務履行:在房屋買賣關系已被生效判決確認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永昌公司是否應當履行協助林輝辦理一號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義務。
購房資格影響:林輝曾因無購房資格未獲產權登記支持,現取得購房資格后,其權利主張能否得到法院認可。
三、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義務認定
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林輝與永昌公司的房屋買賣關系合法有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應全面履行義務,永昌公司作為合同相對方,負有協助林輝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責任。
(二)購房資格變化的法律后果
林輝此前因無購房資格未能完成產權登記,現其已取得購房資格核驗通過證明,消除了辦理產權登記的政策障礙。購房資格條件的達成,使得林輝要求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請求具備了現實可行性,符合合同履行的客觀條件。
(三)被告缺席處理
永昌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和質證的權利。法院可依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永昌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林輝將位于北京市昌平區一號房屋登記至林輝名下。
五、案件啟示
合同履行誠信原則:企業作為合同主體,應秉持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不得隨意以不合理理由拒絕履行,避免引發法律糾紛。
政策風險關注:購房者在進行房產交易時,需密切關注當地購房政策,確保自身具備購房資格,減少因政策因素導致的交易風險。
生效判決的約束力:已生效的判決對后續相關訴訟具有重要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參考價值,當事人應重視生效判決的既判力,合理規劃維權路徑。
訴訟權利行使:訴訟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自身權利,按時參加庭審、提交證據,避免因缺席等原因喪失抗辯機會,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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