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化工公司價值42萬元的化工品到達印度蒙德拉港后,因貨代公司連環欠費糾紛遭“扣單”,貨物在高溫下面臨變質風險。受理案件后,上海海事法院通過“快立案、精研判、巧調解”工作機制,僅用兩天就促成貨主、爭議貨代之間簽署三方協議,讓貨物及時清關,境外合作渠道得以保全,為中國外貿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
事件的起因是一家化工公司委托甲公司,從上海港運輸相關化工品至印度,甲公司另委托乙公司辦理該票貨物的訂艙事宜。但在貨物抵達目的地后,乙公司一直未交付正本提單,導致印度當地收貨人無法提貨。甲公司遂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乙公司交付涉案正本提單。
上海海事法院立案后啟動快速通道,承辦法官發現,甲公司因資金周轉出現困難,欠付了乙公司包括本票貨物在內的多筆費用。兩家之間有協議約定,如果甲公司欠付業務費用,乙公司可以扣留其他貨物的相關單據,所以乙公司作出了“扣單”行為。
由于印度高溫環境不利于化工品存放,化工公司擔心貨物損壞導致潛在客戶流失,因此在已向甲公司支付了該單貨物費用的前提下,愿意再向乙公司支付該單貨物相關費用。但乙公司“扣單”目的是讓甲公司結清所有欠付費用,不愿做出讓步。
在充分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訴求后,承辦法官仔細研判相關合同條款的法律性質及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影響,隨即和乙公司取得聯系,對合同條款的效力、“扣單”行為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充分的釋法說理,指出此前的運費拖欠與這一單運輸并不能混為一談。“你們公司‘扣單’應僅限于針對這單貨物拖欠的業務費用,否則存在法律風險。化工公司是被卷入你們兩家的糾紛中,現在他們很有誠意,大家坐下來好好談,肯定比一直僵持要好。”
在承辦法官的積極調解下,化工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之間簽署了三方協議。化工公司提前結清與甲公司在本單之外的其他業務費用,以幫助甲公司暫時度過經濟困境。乙公司收到應收費用,當即交付提單,印度收貨人及時提取了貨物。
原標題:《中國貨物在印度港口遭“扣單”,上海海事法院48小時快速解紛》
欄目主編:王海燕 題圖來源:IC photo(資料圖) 圖片編輯:曹立媛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王閑樂 通訊員 姜圣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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