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合肥警方
2024年11月29日
合肥某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實際經營人、總經理靳某某
因未認真落實
安全生產相關規定
未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
導致公司的貨運車輛
發生多起亡人事故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被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
緩刑3年
經調查,靳某某是合肥5家貨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的日常運作和安全管理。2020年至2023年期間,這五家公司名下的車輛及駕駛人在生產運輸過程中發生多起道路交通亡人事故。
經公安機關查詢,這五家公司名下多輛機動車存在逾期未檢驗、違規未處理等情形。另查明,靳某某名下一家公司因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以及掛靠車輛存在違規行為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多次行政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靳某某任職期間,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嚴格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導致公司的貨運車輛自2020年以來發生多起亡人事故,車輛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判處靳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合肥交警提醒
安全責任大于天,管理缺位會判刑。道路運輸企業及管理人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車輛的動態監管,做好客貨運車輛維護保養,強化企業從業人員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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