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問】
原標題:員工沒休帶薪年假 工資報酬該怎么算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陳丹丹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2021年5月至今年4月,我在一家食品公司從事污水處理工作。工作期間,我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我的每月全勤收入標準不低于2000元,同時每年可以享受帶薪年假15天。
今年5月初,我從這家公司離職。然而,在辦理離職手續時,公司和我對未休年假工資等事項產生爭議。公司認為,應以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核算我的未休年假工資,且公司能夠提供2021年5月至2025年4月的考勤表和工資明細表,以此證明已經安排我休帶薪年假。
但是在我看來,應以我本人的每月工資為基數核算未休年假工資。請問,哪類工資標準才是真正的核算基數?
北京 王女士
為您釋疑
王女士您好!
帶薪年休假是指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單位的職工在連續工作滿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一定期限的假期。帶薪年休假制度旨在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員工身心健康。
一方面,關于年休假的工資計算基數,我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具體而言,依據我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需要注意的是,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
另一方面,關于舉證責任,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對于勞動者來說,在遇到相關爭議時,應當提供社保繳費記錄等證據證明工作年限。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應保留員工休假申請、審批記錄、工資支付憑證等證據。若員工主張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用人單位則需舉證已安排休假或已支付補償,否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風險。
依據上述規定,您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計算基數應為您實際日工資而非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您可整理相關工作證據,提交至勞動仲裁委或法院,依法維護自身勞動權益。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鄭佳宇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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