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破產,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嗎?工資還要得到嗎?
「法律解答」
不能以此為由主張被迫離職,法律依據錯了。
只有用人單位的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而企業破產并不屬于該規定列舉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可見,用人單位破產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倘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該等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倘若滿足上述情形,則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通俗的來說,用人單位破產了給勞動者適當補償這是法律明確規定。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勞動者就無法主張被迫離職了?
非也。
在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企業破產前會克扣拖欠工資報酬、社保會出現斷繳的情況,勞動者便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主張被迫離職。
另外,在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員工的工資報酬屬于優先清償范圍,優先于普通債權和其他稅款,在實踐中并沒有爭議。
關于工人工資應否優于抵押權人受償的問題。工資債權就其性質而言,是基于勞動合同關系產生的、維持勞動者生存權的特種債權。生存權是人最起碼的需求,而工資則是生存權的基本保障,也是絕大多數勞動者生存的唯一依賴,如果工資不具有優先于抵押權的效力,就不足以保障勞動者的生存權。工資債權的特殊性決定其實現時所針對的是債務人的全部財產,而抵押權實現時所針對的是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債務人除抵押財產外沒有其他財產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工人工資的情況下,工人工資的實現應當及于抵押財產。
參考案例:(2018)粵07民終3438號
由此可見,倘若企業破產還有資產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仍有實現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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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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